第74条 在松软土地或流沙地区挖坑时,应有防止塌方措施,如加挡板、戗木等。在地下水位较高地区挖坑,应及时排水,并穿胶靴或水裤。任何人不得在坑内休息。
第75条 在居民区及交通道路附近挖基坑时,应设置交通安全设施。
第76条 石坑、冻土打眼时,打锤人应站在扶钎人侧面,严禁站在对面,不得戴手套,扶钎人应戴好安全帽。钎头有开花时应及时更换。
第77条 在距离旧杆较近挖坑时,应采取防止倒杆的措施。
第二节 立、撤杆
第78条 立、撤杆等重大施工项目,应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经主管领导批准。
立、撤杆要设专人统一指挥。开工前讲明施工方法及信号。工作人员要明确分工,密切配合,服从指挥。在居民区和交通道路上立、撤杆时,应设专人看守。
第79条 立、撤杆要使用合格的起重设备、立撤杆埋设的地锚受力必须牢固可靠,未经技术人员或现场负责人允许不许改动。立撤杆时,基坑内不许有人。必须修理坑壁时,应暂停立、撤杆,并采取措施防止杆身滚动。
第80条 用抱杆整体立撤杆前,应使主牵引绳、抱杆顶、尾绳及杆中心保持在一条直线上,严禁偏移。抱杆应受力均匀,两侧晃绳应拉好,不得左右倾斜。当杆离开地面时,暂停起吊,进行冲击和检查。各部吃力点确无问题后再继续起立。杆起立过程中,除指挥和指定人员外,其他人一律撤出杆高度1.2倍以外。
第81条 使用架腿立杆时,在现场应明确分工和布置安全措施,起立时口号一致。杆基完全填平、夯实后才能撤架腿和晃绳。使用架腿立灰杆,架腿链应有防滑措施。
利用旧杆更换新杆,应先检查旧杆根,并使旧杆、拉线、新杆及牵引动力在一条直线上,必要时可打临时拉线或其他加固措施。
牵引动力的地锚必须牢固可靠,新杆离地后,须用架腿随着支起,不许用人扛,防止地锚拔出压伤人。
第82条 使用吊车立撤杆时,吊点、吊重和吊车位置应选择适当,吊钩封口处应封好。应有防止吊车下沉、倾斜的措施。用吊车撤杆时,应先试拔,如有问题应挖开,检查有无卡盘或障碍物,起吊时注意周围环境,起吊过程中吊杆下不许有人,无关人员不许停留或行走,杆起立过程中,不许登杆。
第83条 撤杆时,应先检查杆的导线、拉线稳固情况,尤其外角受力拉线更应特别注意,防止松拆拉线过程倒杆。
临时拉线不得固定在有可能移动或其他不可靠的物体上。
永久拉线未打好,严禁撤临时拉线、叉梁。
第三节 杆上工作
第84条 上杆前应检查登杆工具是否完整可靠,避免大脚扣上小杆。木腿扣上灰杆。登高工具应定期进行强度试验。
第85条 上木杆前应先检查杆根、绑桩接腿,新立电杆或有冲刷、起土、上拔的电杆应先培土加固,或支好架杆、打临时拉线后再行上杆。凡松动导、地线、拉线的电杆,应先检查杆根,并打好临时拉线或支好架杆后,再行上杆。霜雪天上杆应有防滑措施。
第86条 使用梯子上杆时,应绑牢固,防止梯子打滑,移动梯子时,须征得梯子上人员同意。
第87条 杆上工作,安全带应系在电杆或牢固的构件上,不许拢在杆尖上和要拆下的横担及物件上,安全带扣环必须扣牢。不许听响探身。上下杆时手中不许持有物件。不许在松动的浮铁上踩、坐。杆上作业水平转位时,不得失去安全保护。不许放手直立行走。行走时手中不许持物。
第88条 上横担工作时,应先检查横担腐朽锈蚀情况,安全带不许拢在腐朽锈蚀的构件上。
第89条 现场人员应戴好安全帽。杆上人员应防止掉东西。传递、材料应用工具袋或绳索传递,严禁扔东西,螺丝找眼不许用手指。市区内应注意来往行人、车辆,杆下无关人员不得停留。
第90条 杆上松动或拆除导线、避雷线、拉线或受力构件前必须采取防止杆倾倒的措施。有人在杆上工作时,不得松动承力拉线。调整倾斜杆时,应先打好拉线。
第91条 六级以上大风,雷雨、大雾等恶劣天气,应尽快停止杆上作业,根据情况回复原状,终止作业或完成作业,不得开始新的作业。
第92条 人在导线上、瓷瓶串上工作或出杆下梯,必须使用安全带或安全绳,并采取其他防止其他防止导线、避雷线坠落的措施。安全绳(小白绳)应栓在横担或上方导线、避雷线上。
第四节 放紧撤线工作
第93条 放、换导线等重大施工项目,应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经主管领导批准。
放线、撤线和紧线工作,均应设专人指挥,统一信号,工作前应检查工具设备是否良好。
第94条 放线要由技工领线,中间设联系人,使用步话机或信号。放线轴处设专人看守,应有防止被拉跑得措施。
紧线时,工作人员不得跨在导线上,不许站在导线内角侧。
第95条 在跨越电力线路、通讯线路、铁路、公路和撤线时,应与有关部门联系,争取现场指导,交叉跨越处根据需要搭跨越架、使用升降车或其他措施。跨越电力高压线、铁路、公路及繁华地区应有专人看守,发现异常立即发出停止过线信号。临近带电设备应有绝缘绳控制放撤线方向。
第96条 在架设线路的上方或邻近有带电线路或设备时,放、紧线过程中,将导线接地外,还应用小绳拴好,指定专人拽着,防止导线弹碰上方或邻近带电线路。
第97条 紧线前,应检查导线有无被树枝、房檐卡住,被泥土埋住,被冰冻住现象和被其它障碍物妨害。
第98条 紧线器要根据导线截面大小选用合适,紧线时应慢慢升起,尤其是在大档距的山区更应注意。
第99条 紧、撤线前应先检查拉线、拉桩。在无拉线拉桩的电杆上紧线必须打临时拉线。在紧大截面导线过程中,应有专人观察拉线、拉桩有无变形现象。紧、撤线时还应注意接线管或接头,在过滑子或横担时有无卡住现象。
第100条 用无绞盘的汽车和拖拉机紧、撤线时,需另制定安全措施。
第101条 撤线工作禁止剪断大放,应先用绳索将导线拴牢,剪断后慢慢松下。
第102条 放、撤导线时,若跨越铁路、公路和通讯、低压线时,除按本章有关规定采取安全措施外,必须使导线与铁路、公路等保持如下安全距离:
方向 铁路 公路 通讯线和低压线
水平 2.5米 0.6米 0.6米
垂直 6.0米 5.5米 0.6米
第五节 去树工作
第103条 在线路带电的情况下,砍伐靠近线路的树木时,工作负责人必须在工作开始前,全体人员说明:线路有电,不得攀登杆;树木、绳索不得接触导线。
第104条 上树砍剪树木时,不应攀抓脆弱和枯死的树枝。人和绳索应与导线保持安全距离。应注意马蜂,并使用安全带。
不应攀登已经锯过、砍过的未断树木或与带电导线接触的树木。
第105条 为防止树木(树枝)倒落在导线上,应设法用绳索拉向导线相反方向。绳索应有足够的长度。以免拉绳的人员被倒落的树木砸伤。树枝接触高压带电导线时,严禁用手直接去取。
第106条 砍剪得树木下面和倒树范围内应有专人监护,不得有人逗留,防止砸伤行人。
委托外人去树时,应交待清安全措施,注意事项,必要时应派人指导和监护。
第六章 配电变压器台上的工作
第107条 配电变压器台(架、室)停电检修或同一天内几处配电变压器台(架、室)进行小修工作,可使用一张配电变压器小修工作票。高压线路不停电时,工作负责人应向工作人员指明线路上有电,并加强监护。变台上有人工作,严禁带电摘除高压保险管。
第108条 在配电变压器台(架、室)上进行工作,不论线路是否停电,必须先拉开低压刀闸(不包括低压保险管),后拉开高压刀闸(或跌落保险)。停闭网运行的变压器时,须先断开闭式刀闸。变压器如无低压刀闸应先停低压负荷,后拉高压保险管,停电后可在二次验电,并在停电的高压引线上挂地线,上述操作在工作负责人监护下进行,不用操作票。
若低压侧与线路无明显断开点,则低压侧也应挂地线。
第109条 在吊起或放落变压器前,必须检查配电变压器台的结构是否牢固。
第110条 在线路不停电情况下进行更换变压器等工作,人身、非绝缘绳索、起重机具均应遵守邻近带电作业的规定,保持安全距离,加强监护,采取有效的防治人身、器具碰撞带电设备的措施。
第111条 起吊变压器前要检查起重工具,挂点有人看护,变压器要进行试吊,检查各吃力点情况。
第112条 配电变压器停电做试验时,台架上严禁有人,地面有电部分应设遮拦,悬挂“止步,高压危险!”标示牌,并有专人监护。
第113条 电容器进行停电工作时,应先断开电源,将电容柜放电接地后,才能进行工作。
第114条 线路柱上开关、刀闸、跌落保险进行检修时,必须在连接该设备的两侧线路全部停电,并验电接地后,才能进行工作。
第七章 路灯工作
第一节 路灯维修工作
第115条 路灯线路巡视工作,除遵守线路运行安全规定外,还应特别注意来往车辆。
第116条 白天路灯变压器有电,所以低压线视为有电。工作中应遵守低压带电工作规定,并不得一人单独工作。
第117条 搭甩立线和试灯时,要有专人监护。大片试灯要有专人指挥,查明现场有无其他班组工作,线路上无人工作时方可试灯。联系信号要清楚,必要时要与调度或配电室取得联系。
第118条 夜间路灯维修工作应有足够照明。修理路灯立线、保险、灯头等必须使用绝缘钳子,并应两人以上工作,一人工作,一人监护。
第119条 凡需登踏临时建筑物才能登杆时,必须检查被登踏物的可靠程度。确实不能上的(如石棉瓦、油毡、塑料房顶等),要采取可靠措施后做好记录,汇报处理。
第120条 钻越低压带电裸导线工作时,应套绝缘橡皮杠,制定熟练的人员操作,采取绝缘措施,并设专人监护。
第121条 使用高车在高杆灯上从事检修工作,应使用安全绳、带,并设专人指挥。上下联系使用对讲机或专用电话。
停发电试灯,信号要清楚、明确。
第122条 对外发包的高低压停、带电工作和整路或整组试灯工作,应有路灯专业人员配合。
第二节 使用升降车工作
第123条 使用升降车必须有专人指挥,必须与司机紧密配合,工作前首先明确、统一行车和升降栏操作联系信号。
第124条 指挥人员应手持红旗、臂带袖章,负责升降车的行走、起落,照顾前后交通及监护栏上人员操作。
第125条 升降车和曲臂车车速应按交通管理条例中载人货运车的有关规定执行。上下传递工具、材料应用绳索,不得抛掷。
第126条 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近距离缓行时,可将升降栏降到安全通过位置,并遵守机械车辆能安全行走的高度,注意对带电导线的安全距离。指挥人,栏上人员,司机都必须负责观察前、上方有无障碍物,在不妨碍安全的情况下方可通过。
第127条 行车信号由栏上人员发给指挥人。指挥人在检查能否安全通过后,发出行车命令。司机得到指挥人行车命令,必须核实无误,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方可行车。
远距离行驶必须将升降栏回归原位。
第128条 斗臂车升起两臂或转动转台及在大风等天气中工作时,应放下支腿。
第129条 各种升降车的操作人员必须通过培训,掌握操作要领,熟悉注意事项,才能独立进行操作。
第130条 使用特殊升降车(如40米升降车和高架平台车),应根据机械要求和现场工作情况,制定相应的安全规定。
第三节 在道路上工作
第131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均应设专人指挥交通,有条件者,还应争取民警配合工作。
1、在交通流量大、繁华地区的公路、街道上使用各种工程车(升降车、吊车等)的工作。
2、放、紧、撤过街的各种导线、地线、吊灯线、拉线等工作、
3、道路窄、车辆多和道路中间施工、检修工作,应根据现场情况,设多人照顾交通工具。
第132条 交通指挥人必须臂带袖章,手持红旗,精神集中,按工作需要不间断地拦截、输导车辆,设置交通安全标志。
第133条 白天在公路上施工、检修和使用大型工程机械作业,必要时需在作业地段周围设置交通安全标志(如交通隔离墩及道路施工警告牌等)。
第134条 夜间在公路上工作时,工作人员都应臂带反光袖章,工作地段还应设置闪光灯等明显标志。夜间巡视车辆停车工作,前后开灯并开转灯。支腿和随时停车标志要用反光标志。
第135条 夜间巡修需随时观察灭灯情况,有关工作人员和司机要精神集中。穿越小巷要减速慢行,严格规定车速行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