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临时用电的配电屏、配电箱及开关箱必须在技术上采取合理的组成结构型式。
2 临时用电配电系统应分级设置。即在总配电屏(箱)下,设分配电箱,分配电箱以下设开关箱,所有用电设备必须从各自专用的开关箱中取得电源。分配电箱的层次视施工现场规模、用电容量或用电设备数量而定,使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形成层次清晰的三级配电和两级保护系统。
15.5.3 漏电保护器的使用应符合以下规定:
1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实行两级漏电保护,即总配电屏(箱)设一级漏电保护器,开关箱设二级漏电保护器。
2 应选择电流动作型漏电保护器。
3 开关箱内的第二级漏电保护器必须选择额定动作电流小于15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小于0.1s的快速型漏电保护器。
4 在有泥浆水和特别潮湿的施工场所,应选用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小于15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小于0.1s的防溅型漏电保护器。
5 上级漏电保护器与下级漏电保护器的技术参数应当匹配。
15.5.4 配电箱、开关箱及箱内安装的开关电器在正常情况下不带电的金属部分均应作可靠的保护接零。
15.5.5 配电箱、开关箱内必须设置在任何情况下不能够分断、隔离电源的开关电器。
15.5.6 开关箱与用电设备之间实行“一机一闸一漏一箱”制。
15.5.7 照明配电宜与动力配电分设,自成独立配电系统。
15.5.8 在设有专用保护零线(TN-S保护系统)的施工现场内,应将专用保护零线重复接地,重复接地点不少于3处,每一重复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应不大于10Ω。
15.5.9 在设有专用保护零线的施工现场,下列电气设备在正常情况下不带电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与专用保护零线连接:
1 电机、变压器、电器、照明器具、电动机械、电动工具的金属外壳、基座;
2 电器设备传动装置的金属部件;
3 配电屏(盘)和控制屏的金属框架;
4 室内外配电装置的金属框架、箱体及靠近带电部分的金属围栏和金属门;
5 电力线路的金属保护管、敷设钢索、起重机轨道、滑升模板的金属操作台等。
6 电力线路电杆上的开关、电容器等电气装置的金属外壳及支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