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户内布线装置中导线最小截面积和敷设间距离要求应符合有关规定。选择导线截面时,除应考虑安全截流量外,还应考虑线路允许的电压损失和机械强度。
(2)车间照明和电力线路应分开设置,不同电压、不同电压等级的线路应十分明显地分开敷设,以方便维修和检查。
(3)线路装置严禁利用大地作相线或零线。单相或二相三线供电时,零线与相线截面相同;三相四线供电的零线截面应符合规定。
(4)除花灯及壁灯等线路外,一般照明每一支路的最大负荷电流不应超过15A,插座数一般不超过1只;用电热设备时。每一支路的最大负荷电流不应超过30A,装接插座数一般不超过6只。
(5)导线不得直接贴在木头、墙壁或其他建筑物上,导线不得裸露。
(6)布线过程中,应尽量减少导线间的连接;接头应采用压接或焊接工艺;铜、铝线间的连接应用铜铝过度接头或铜线上镀锡,以防电化学腐蚀;所有接头与分支处应尽量使其不受大的机
械拉力。
(7)管内、木槽板内的导线不得有接头和分支处,以免使用日久会接触不良,引起过热以致起火,必要时,可把接头做在接线盒或灯头盒内。
(8)所有明布线的接头应放在便于检查和检修的位置上。导线与电器端子的连接应压实、牢固可靠。
(9)导线绝缘必须良好,其接头处应加绝缘包布包扎,绝缘强度不应小于导线的原有绝缘强度;腐蚀性场所使用的导线应采用塑料绝缘线或铅包线。
(10)布线完工后,通电前应测试其绝缘电阻,其值不小于下列数值:相对地,0.22MΩ;相对相,0.3MΩ;对于36V低压线路为0.22MΩ;潮湿、有腐蚀性蒸气和气体的场所,绝缘电阻值标准可降低一半。
(11)彩灯应采用绝缘电线。干线与分支线的最小截面积除满足安全电流外,不应小于2.5mm2,灯头线不应小于1.0mm2每个支路负荷电流不应超过10A。导线不能直接承力,导线支持物应安装牢固,彩灯应采取防水灯头。
(12)供彩灯的电源,除总保护控制外,每个支路应有单独过流保护装置,并加装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
(13)彩灯的导线在人能接触的场所,应有“电气危险”的警告牌。
(14)彩灯对地面距离小于2.5m时,应采用特低电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