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保障道路、桥梁及排水养护维修作业人员、设备和过往车辆的安全,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保证车辆通行安全畅通,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开发区内主次干道在开放交通条件下的养护维修作业。
第三条 参加养护维修作业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规程,并应定期进行安全技术培训。
第四条养护维修作业的安全设施一旦已经设置,在未完成作业之前不能随意撤除、改变设置位置、扩大或缩小作业区范围。必须用清楚和确定的方法引导车辆驾驶员以及行人通过养护维修作业区域,所有的安全设施要处于清晰可见和良好的状态, 确保养护维修作业区安全控制的有效性。
第五条 道路、桥梁及排水养护维修的安全作业,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交通行业的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章 道路、桥梁及排水养护安全作业
第六条 从事道路养护作业人员必须穿着具有反光功能的桔黄色安全标志服。
第七条道路、桥梁及排水养护按作业区交通控制要求设置相关的渠化设施和标志。夜间养护作业应有足够的照明设备,并设置警示灯光信号。
第八条位于行车路面的排水井盖破坏或丢失,在发现后必须在现场设立警示标志,巡查人员在井盖盖好后方可离开。路面坑槽、沉陷等病害修补不能当天完成的,应按本规程规定布置养护维修作业控制区。
第九条 雾天由于能见度较低,通常不宜进行养护维修作业;雾天需要进行抢修时,所有安全设施上均须设置黄色施工警告灯号。
第十条排水管道及检查井维修现场要设置明显的施工安全标志,检查井维修必须按作业区交通控制标准设置渠化装置和标志,并指派专人负责维持交通。作业完毕应及时撤除。
第十一条桥梁养护时,首先要了解架设在桥面上下的各种管线,并要注意保护公用设施(煤气、水管、电缆、架空线等),必要时应与有关单位联系,取得配合。
第十二条排水管道需井下作业,必须由一名操作人及两名监护人共同完成,设立施工标志后,必须首先将两侧检查井打开通风10分钟,方可下井作业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