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在烟火附近或火星飞溅处使用。
◎作业时必须使用规定的防护用品。
◎不得擅自关闭通风装置。
◎避免在下风处工作或停留。
●预防高毒物品的健康损害
高毒物品是指广泛生产和使用的化学物质中,引起工人患职业病、皮癌、职业中毒、神经损伤等疾病危险性大的化学物质。目前我国2003年颁布的高毒物品目录有54种化学物质。
◎如何防止高毒化学物质的健康危害
○防止洒漏。
○作业前需检查密封装置、局部通风装置等是否正常。
○按操作规程作业。
○经常检查容器的完好性。
○工作中不得吸烟或饮食。
○不得徒手触摸沾有化学物质的物品。
○使用防护服及防护用品作业。
○不得将高毒化学物质擅自带出车间。
○不得穿工作服就餐或穿带回家。
谨记:不熟悉的物品千万不要经易触摸!
●加强通风换气
为保证劳动者健康,车间需充分进行通风换气。
尤其在高温高湿岗位和产生有机溶剂气体、蒸气的场所,若不加强通风,不仅会引起头痛、恶心等不适感,还会导致其他健康问题。
自然通风时,应根据需要打开门窗。局部通风装置和全面通风装置的设置,应考虑有害物和操作人员的位置等因素,以利于提高通风效果(使用通风装置时,若打开门窗往往会影响通风效果)。
●密闭空间职业危害的具体预防措施
◎什么是密闭空间
密闭空间应当满足三个条件:空间足够大但又有限;进出口受限制、入口或入孔仅能够容纳一人进入、通风不良,但能进行指派的工作;非常规、连续作业场所。如炉、塔、釜、罐、槽、车以及管道、烟道、隧道、下水道、沟、坑、池、涵洞、船舱、地下仓库、储藏室、地窖、谷仓等。
◎密闭空间存在的职业危害
○可燃性气体、蒸气、烟雾、超过爆炸下限(LEL)10%;
○空气中可燃性物质浓度达到或超过可燃下限,引起爆炸;
○空气中氧浓度低于18%或超过22%,引起缺氧或爆炸;
○空气中有害物质的浓度超过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限值,引起职业中毒;
○存在其他任何含有立即威胁生命或健康(IDLH)的环境条件。
◎密闭空间对健康的损害
○死亡:如硫化氢、一氧化碳等中毒引起窒息死亡;
○丧失能力;
○损坏自救能力(无法从许可空间逃生);
○造成损伤或引起急性疾病的环境。
●密闭空间职业危害的预防措施
◎预防密闭空间职业危害必须具备的三要素:
○持续监测浓度(包括防爆、缺氧和有毒气体)。
○持续通风换气。
○应急救援。
○在进入坑窖或罐内等密闭空间时,应先充分通风换气(不得送入纯氧,有危险),使氧气浓度达到18%以上,并保持通风换气,使氧气浓度始终保持在18%以上。随时监测有害气体浓度。
○未经许可不得进入密闭空间。
○许可进入者进入密闭空间工作前,应得到作业负责人许可,并随时与监护人保持联络。
○由于工作性质的原因而不能通风或情况不明时,应使用空气面罩、氧气面罩或软管送气面罩等呼吸防护用品。
○若有滚落、附落危险时,应系安全带、安全索等。
○作业前对防护用品、防爆设备、照明设备、通讯设备等进行检查。
○一旦发生缺氧窒息、中毒等事故,救护人员需使用空气面罩、氧气面罩或软管送气面罩等呼吸防护用品(防毒面具对缺氧环境无效),迅速将窒息者或中毒者移至户外露天处,施以人工呼吸或其他急救措施。
●用法律知识维护职业健康及其相关权益
◎什么是法定职业病
法定的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法定职业病分为10大类115种,主要有:
◆尘肺病:矽肺、煤工尘肺、电焊工尘肺等。
◆放射性疾病。
◆职业中毒:铅、汞、锰、镉及其化合物、光气、一氧化碳、汽油、正己烷等。
◆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中暑、高原病等
◆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炭疽、森林脑炎、布氏杆菌病。
◆职业性皮肤病:接触性皮炎;电光性皮炎等
◆职业性眼病:电光性眼炎、职业性白内障等。
◆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噪声聋、铬鼻病等。
◆职业性肿瘤:石棉所致肺癌、苯所致白血病等。
◆其他职业病:金属烟热、职业性哮喘。
◎到哪里进行职业病诊断
○职业病诊断机构
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地的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申请职业病诊断需要提供的资料:
◆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进行职业病诊断,或直接到诊断机构申请。
◆申请职业病诊断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职业史、既往史;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
◇诊断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需的有关材料。
○劳动者日常需要注意收集以下相关资料。
◆诊断签定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可以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应当在接到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原鉴定机构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省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
◆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职业病诊断鉴定申请书;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材料; ◇其他有关资料。
劳动者对参加鉴定的专家有申请其回避的权利。
●劳动者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劳动者享有的职业卫生权利包括:⑴教育培训权;⑵健康服务权;⑶知情权;⑷卫生防护权;⑸批评、检举和控告权;⑹拒绝违章作业权;⑺参与决策权;⑻工伤社会保险权;⑼获得赔偿权;⑽特殊保护权。
●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应尽的义务
◎遵守法律法规各项规章制度的义务:在职业活动中,应当遵守职业病防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接受教育培训义务:应当接受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和培训,自觉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安全卫生知识,提高职业病防治技能,增强职业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隐患报告义务:即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时应当按规定报告。
●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注意的事项
◎劳动者在与有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注意以下条款:
○劳动合同期限;
○工作内容;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劳动报酬;
○劳动纪律;
○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危害后果;
○职业病防护措施。
●职业病患者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职业病患者应依法享有获得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的待遇。
◎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单位承担;最后的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单位承担。
◎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根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患职业病的劳动者有权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享受下列工伤保险待遇。
◆医疗费:因患职业病进行诊疗所需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标准支付。
◆住院伙食补助费:由用人单位按照当地因公出差伙食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
◆康复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标准支付。
◆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所需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普及型辅助器具标准支付。
◆停工留薪期待遇: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支付。
◆生产护理补助费:经评残并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生活护理补助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标准支付。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经鉴定为十级至一级伤残的,按照伤残等级享受相当于6-24个月的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伤残津贴:经鉴定为四级至一级伤残的,按照规定享受相当于本人工资75%-90%的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死亡补助金:因职业中毒死亡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不低于48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一次支付。
◆丧葬补助金:因职业中毒死亡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一次支付。
◆供养亲属抚恤金:因职业中毒死亡的,对由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亲属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抚恤金,对其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每人每月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发给。
◆国家规定的其他工伤保险待遇。
酒。[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