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炸药库安全操作规程

  
评论: 更新日期:2009年11月14日

  一、熟悉、掌握所保管易爆物品的性质。
  
  二、严格按照爆炸物品有关管理规定,在划定区域内按品种、间距要求堆放。单一库房的最大贮存量不得超过设计贮量。
  
  三、严格按危爆物品规定执行领发和多余退回制度、并建立台帐,做到帐物相符。
  
  四、保持库内场地清洁,严禁堆放任何杂物。
  
  五、发放炸药雷管、导爆管等爆破器材时应轻拿轻放,分别发放,应按爆破器材出厂时间和有效期先后顺序发放使用。在指定或允许的地点加工爆破器材时,严禁挤压、撞击、磨擦、抛扔及混装。
  
  六、炸药、导火线的堆放不得超过规定的高度。
  
  七、对新购进的爆破器材应逐箱(袋)检查包装情况,按规定作性能检查,变质和性能不详的爆破器材不得使用。
  
  八、经常检查库区并做好库内通风、防潮工作。室内温度不得超过35℃,相对温度不得超过75%,存放黑火药、硝酸铵、硝铵炸药及导火索的室内,相对湿度不宜超过65%.
  
  九、对失效、过期、有质量问题的爆炸物品,应另行堆放并做好记录,妥善保管。
  
  十、库区内严禁烟火,严禁明火照明,严禁无关闲杂人员入内。
  
  十一、严禁穿铁钉和易产生静电的化纤服装进入库房和发放间,开箱时,应使用不产生火花的工具,并在专设的发放间进行。
  
  十二、严格执行爆炸物品管理规定及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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