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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作业安全规程

  
评论: 更新日期:2010年11月19日

1.目的

  确保公司内动火作业安全,有效地避免火灾和爆炸事故,保障职工作业时的人身安全与国家财产安全。

  2.适用范围

  公司易燃易爆生产及储存区域与非固定动火区的动火作业。

  3.职责

  3.1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动火许可证》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初审签字,经安全部复检签字后,报总经理终审批准。

  3.2 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许可证》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初审签字后,报安全部签字终审批准。

  3.3 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许可证》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审核后报安全部批准。

  3.4动火作业由所在单位和安全部进行监督管理。

  4.工作程序

  4.1动火作业

  在生产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动火作业区域的划分条件和要求:(动火区域以外一律严禁动火)

  (1)固定动火区应设置在易燃、易爆区域主导风向的下风向。

  (2)距易燃、易爆厂房、罐区、设备、阴井、排水沟、水封井等,不应小于30米。

  (3)室内固定动火区应以实体防火墙与其它部分隔开,门窗向外开,道路要畅通。

  (4)生产正常放空或发生事故时,可燃气体不会扩散到固定动火区内。

  (5)固定动火区内不准放易燃、易爆、可燃物和其它杂物,应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

  (6)固定动火区要设立明显标志,落实专人管理。

  4.2易燃易爆场所

  生产和储存物品的场所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

  4.3动火作业

  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危险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类。

  4.3.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物的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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