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一般规定
1、工作前检查机械防护装置是否齐备可靠,刀具是否正常完好,各部连接螺丝是否松动,经试运转合格后,方可正式操作。
2、操作人员必须穿戴利落,袖口、裤脚口紧身整齐,不准带手套操作,女工需戴工作帽。
3、操作场所的通行道路不准堆放材料,待加工和已加工完木材应清理堆放指定地点,以保证道路通畅。
4、机械运转时,严禁给机械注油、台面擦油及清扫木花、测量工件尺寸和清理机械上面的和底部的木屑、刨花、杂物等。
5、木材遇有透节、活节必须清除,再刨木材,防止蹦出伤人。
6、使用砂轮磨刀具时,砂轮必须有安全罩,砂轮如有裂纹及破损,应停止使用,用砂轮时要戴眼镜,并站在侧面。
7、应按时磨刨刀,磨刀时精神要集中,防止割手。
8、木材加工前,必须将铁钉,灰垢等金属物及活节、石块等清除干净。
(二) 圆锯操作
1、圆锯不设防护档板,禁止操作。
2、锯片应平整,大小应与主动轴匹配、牢固,不得有连续缺齿,裂缝长不得超过2CM,且裂缝未端须钻孔封闭。
3、操作时站立位置应避开锯片旋转的正方向。
4、锯长木料接近尾端时,应用工具送料,不得直接用手推送料。
5、锯料时,不许将木料左右摆动或高抬,送料不宜用力过猛,遇木节要减速慢锯。
6、锯短料时,料长不得小于锯片直径的1.5倍,料高不得大于锯片直径的1/3,料接近锯口时,严禁用手推、拉木料。
7、锯线走偏时应逐渐纠正,不准猛扳。
8、应经常保持锯台清洁,严禁机械运转时作清扫调整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