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救器工负责管辖范围内自救器的收发、保管、检查和维修。
2.收发自救器时,要轻拿轻放,严禁碰撞;收回的自救器要擦干净,并进行外观检查,放回原处。
3.自救器由矿集中管理,实行专人专用,对号发放。
4.对在用的自救器应逐台建帐、登卡,即记录自救器的出厂日期、编号、检查日期、检查内容、检查结果、使用者的姓名、开启原因,使用效果等。
5.对使用过的自救器要及时注销并补充。凡封条破坏或已开启过的自救器,无论使用时间长短,都应报废;未使用过的自救器,存放时间长达5年以上的,也应予以报废。
6.自救器不得和易燃易爆品放置在同一库房内。自救器库房必须通风良好,整洁干燥,不得有腐蚀性气体或蒸汽。库房中的自救器应避免放在日光直射或其他热源直接辐射的地方。
7.交接班时,要把自救器使用情况、损坏程度交接清楚。分管的自救器帐、卡、物必须相符。
8.各矿收到厂家发来的自救器后,必须在一个月内由自救器工配合供应部门对外观(包括铭牌、出厂日期和标重)、气密性和称重(仅指过滤式自救器)进行验收,发现产品不符合标准时,应及时与厂家联系退换。
9.过滤式自救器的称重检查应使用经过校正误差不超过±1克的天平,增重超过10克的自救器应予报废。
10.使用ZJ型气密检查仪检查过滤式自救器气密性时,要求在15秒内压力计水柱下降不得大于8毫米;用60~65摄氏度温水检查时,不得有冒泡漏气现象。否则要更换胶圈或进行维修,以保证气密合格。
11.在60~65摄氏度温水中进行隔绝式自救器气密性检查时,自救器浸入水中出现连续冒泡,或浸入水中一分钟内(10秒后开始计数)断续冒泡超过8个的,要及时进行维修。1年内,经检查低于8个泡的,可不进行气密性维修;期满1年时,都要及时维修。
12.用温水检查自救器后,必须把自救器擦拭干净。
13.使用的气密仪必须经过调试、检查,要求仪器系统本身是气密的。
14.气密仪的工作压力范围为(480~520)×9.81帕,检查自救器时,可将压力计水柱提高到540毫米。封压后10秒钟,水柱保持不动时,则认为气密仪调试合格。
15.将被试自救器放入气密仪的工作室中。如果检查过滤式自救器,须预先在工作室里放置随机附带的L形填块。
16.盖上气密仪封盖,扣上封压钩,同时按秒表计时,10秒钟时,记下压力计水柱高度;5秒时,再次记下压力计水柱高度。对于过滤式自救器,如果在最后的15秒钟内压力计水柱下降不超过8毫米,则认为气密合格;超过8毫米或压力计水柱高度未达到470毫米的,则认为气密不合格。对于隔绝式自救器,如果在最后的15秒钟内压力计水柱下降不超过30毫米,则认为气密合格;超过30毫米或压力计水柱高度未达450毫米,则认为气密不合格。为提高检查效率,封压10秒钟后,若压力计水柱停留在480毫米以上某一高度不动,则认为自救器气密合格,不必再观察后15秒钟。
17.气密合格的自救器可以继续使用;气密不合格的自救器必须进行处理。
18.被检查的自救器应处于气密仪检查场所2小时后,才能开始检查,检查时环境温度的波动不应超过2摄氏度。
19.被检查的自救器及气密仪应避免日光直射或靠近暖气热源,检查场所应尽可能避免有过堂风或受抽、排气设备影响。
20.被检自救器上的煤粉和脏物应擦掉,不允许煤粉和脏物等落到密封环和托盘上,以保证气密仪系统的可靠密封。
21.若扣上封压钩后,压力计水柱很快下降到400毫米以下,说明自救器大漏气;如怀疑气密仪系统本身的气密性,可换用库存不漏气的自救器作对比试验,不可冒然调整气密仪。
22.使用气密仪时,加压(扣封压钩)、卸压(松开封压钩)均应缓慢地进行,切不可猛扣、快放,以防止水溅到工作室里,使机件受损。
23.检查自救器时,若发现压力计水柱有上升现象,说明橡胶密封环质量不好;如在后15秒钟内压力计水柱上升高度超过4毫米,则橡胶密封环应予更换。
24.压力计刻度管里出现水泡时,表明压力计缺水,应注水后再用。
25.自救器检查完后,应立即取出,不可长时间放在气密仪工作室里加压。
26.对气密处于不合格边缘的自救器,应进行复查。
27.对气密不合格的过滤式自救器,应在经校正误差不超过±1克的天平上称重,增重不超过10克的,密封后可继续使用。
28.为了寻找漏气部位,可用直观方法寻找,也可用毛笔沾浓度适当的肥皂水在自救器被加压30~60秒后涂抹于可能漏气的部位进行检查,冒泡处即是漏气处。此法同样适用于隔绝式自救器。
29.使用气密仪检查隔绝式自救器时,如果在后15秒钟内压力计水柱高度下降,15~30mm,属小漏气,仍属气密合格,但应将漏气处用锡焊封闭;如在最后15秒钟内,压力计水柱下降30~50mm,属中等漏气,经试验还未失效的,补漏维修后可继续使用。
30.要详细记录修理过的自救器的损坏与修理情况。
31.维修自救器的工作场所应清洁,以避免粉尘、油脂等进入自救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