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企业各生产岗位员工安全操作。
2 内容与要求
2.1 严格遵守公司安全规章制度和有关工种和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
2.2 上岗作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2.2.1 新进员工和调换工种员工必须按规定进行公司级、厂队(分公司)级和班组级的安全生产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2.2.2 特种作业人员经相关安全监督部门组织专门的安全培训,取得有效的操作证书后方可独立作业,其他人员一律不得使用特种作业设备和从事特种作业操作;
2.2.3 经公司安排并持有相应准驾车类驾驶证的人员可按照工作需要,驾驶(或监护驾驶)机动车辆;
2.2.4 参加公司组织的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和新材料使用的专门
和培训,掌握有关专业安全操作技能。
2.3 作业人员劳动保护规定:
2.3.1 进入作业场所必须做好班前准备工作,对工作场地进行安全检查。并按规定穿戴好符合工种作业需要的劳动保护用品,扣紧衣裤和袖口,留有长发的员工应将头发塞入工作帽或发网内;
2.3.2 生产作业时不得系领带、围巾和佩带外挂式首饰及挂件,不准赤膊、赤脚或穿拖鞋、高跟鞋上岗;
2.3.3 易燃易爆作业场所严禁烟火,不得穿着容易产生静电的衣物和掌有铁钉的皮鞋进入消防安全警示标志区域;
2.3.4 正确检查和使用公用劳动保护器具和消防器材,使用完毕后应按规定送交指定人员检查、维护,并统一存放。
2.4 上岗作业前应当检查设备、工作环境、工作岗位和工具的安全状况,发现故障或隐患必须立即排除或报告,确认安全后再行操作。
2.5 生产作业人员应当坚守岗位,不得擅自将本岗位作业任务私自移交他人完成。需要2人或2人以上在同一作业面共同作业的,应当确定交叉作业的主、从关系和先后顺序,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由主持作业的人员负责协调指挥,其他作业人员必须听从安排。
2.6 严禁酒后上班,疲劳操作,工作场所不得吸烟、饮食、闲谈或嘻戏打闹,其他作业人员必须听从安排。
2.7 设备使用和维护按相关设备安全操作规程执行。
2.8 车间通行与装卸运输安全规定:
2.8.1 各类人员须在人行通道行走,并听从现场安全人员指挥,服从警示标志指令,严禁冒险穿行或通行;
2.8.2 起重作业现场须服从指挥人员安排,严禁攀登护栏或吊物,不得在吊臂下站立、停留或通行;
2.8.3 厂内机动车不准违规载人,严禁攀爬正在行驶的机动车辆,不得从行驶的机动车上抛卸或抛装物品;
2.8.4 车间内不得驾驶摩托车或骑乘自行车等到代步工具。
2.9 从事危险作业必须按照公司有关安全生产规定执行,经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操作;
2.10 从业人员必须遵守下列安全规定:
2.10.1 遵守各类生产作业场所安全管理规定,自觉维护劳动纪律,服从现场安全管理指令;
2.10.2 进入车辆维修作业专责、原材料库房、易燃易爆物品运输、贮存、使用场所及有专门管理规定的区域,不得吸烟动火,禁止擅自运用设备设施和工具。严禁无关人员进入生产作业区域和物资贮存场所;
2.10.3 严格遵守公司设备管理规定,设备技术改选或对在用设备,安装新的技术装置,必须按制度规定的申办、论证、审批和试运行程序,完善相关手续。严禁擅自拆除,或改装各类生产、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及有关安全监控和保险装置;
2.10.4 进入尘毒危害的作业场所必须采取相应防护措施,不得在具有尘毒危害的作业环境中进餐、饮食、吸烟或长时间逗留;
2.10.5 非确定的岗位工作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油库、天然气站、材料库及配电、锅炉、发电、监控中心和激光操作等场所,因工作需要进入以上场所的作业人员必须服从有关工作人员指挥。
2.11 各类易燃易爆及有毒有害的危化物品必须依法执行采购、运输、贮存、使用和处理的有关规定,未经培训合格并持有危化品专业操作证书的人员,不得违规从事相关工作。
2.12 生产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规定:
2.12.1 服从安全管理,遵守安全制度,加强安全纪律,接受安全检查,增强自我的约束能力,保持作业环境、设施、设备和物料的安全状态,随时报告和消除事故隐患,保证岗位生产安全;
2.12.2 随时保持厂站、车间、库房、住宅和办公区域消防通道的安全畅通,各类物料堆码场所应整齐、稳妥,防止倒塌或损坏;
2.12.3生产作业作业场所必须满足劳动保护、消防、环保有关规定,保持正常生产作业的安全要求,进入作业现场的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安全管理规定和各类安全标志、标线标明的要求行为,发现违章行为或事故隐患应当及时纠正或上报;
2.12.4自觉维护作业场所设置的消防安全器材和防火、灭火用品、不得在消防用品、用具周围10米范围内堆放其它物品。作业人员必须做到“四懂四会”即:会报警、会使用消防器材、会扑救初期火灾、会组织疏散群众;懂得预防火灾的措施、懂得本岗位生产过程中的火灾危险、懂得扑救方法、懂得逃生方法;
2.12.5作业完工后应当按规定整理现场设备、物资和工具,并清除作业区域的积水、油污、垃圾和废料。
2.13高处作业的安全操作规定;
2.13.1需要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其以上高度施工作业的项目,应当按照公司危险作业审批规定执行;
2.13.2由车间或项目负责人向作业人员作好安全技术交底,并在作业前检查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和个人防护措施,确认完好有效;
2.13.3患有心脏病、高血压、精神病、癫痫病等职业禁忌疾串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2.13.4作业人员必须衣着灵便、佩戴安全帽,脚下应穿软底防滑鞋;
2.13.5作业时工具和物料应当堆放平稳,并不得妨碍操作和行走。作业过程中应当稳妥放置物料,严禁抛掷工具和物品;
2.13.6梯架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或行业安全标准,检查确认登高用具安放平稳、可靠,在跳板上堆码物料须在规定承重范围之内,并留足安全通道;
2.13.7作业中发现危及安全生产的缺陷或隐患,应当立即停止作业,及时报告经妥善处理后,再行恢复作业。
2.14作业过程中生产岗位发生事故要立即断开涉险区域电源、气源、火源和其他动力源,转移危险物品,疏散周围人员,在采取自救安全避险措施的同时,及时抢救伤员、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并服从安排,积极参与抢险救援,配合事故调查处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