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制冷作业操作、维修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经过专门培训,取得有关部门发放的安全技术合格证方可从事作业。
2. 操作者必须严格遵守《天津市制冷作业安全技术规程》。
3. 熟悉氧气呼吸器、防毒面具、防毒衣等防护用品使用方法,掌握紧急情况下关闭冷却系统操作方法;掌握制冷系统抢修和受伤人员救护常识。
4. 所用机具设备、工用具、包括梯子、折梯、支架、脚手架应符合安全规定。设备安全保护装置每年校验一次。
5. 检修设备时须关闭电源,悬挂工作警示牌并有人守护。抢修远离电源开关的风机、电器更要注意,不准对正在运行的设备和内部有压力的设备进行维修保养。
6. 制冷设备更换润滑剂或干燥剂应充分抽空,对装有制冷剂的容器加热时温度不得高于40℃,严禁明火加热。
7. 机房内不得设置产生明火的设施或温度高于427℃的发热表面,同时设置灭火器材。
8. 检修用照明灯采用36V以下电压,潮湿地面采用12V以下电压。
9. 严禁使用氧气试压。
10. 压力试验时必须有人巡视设备情况,做到先分区、部位试压后总体试压。
11. 压力容器应采用具备设计制造资格厂家的合格产品,经劳动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手续方可投入使用。凡下列情况,操作人员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上报。
a. 工作压力超过许用值,采取措施仍不能有效控制。
b. 压力容器主要变压元件发生裂缝、鼓包、变形、泄露。
c. 安全附件失效。
d. 接管、紧固件损坏。
e. 过量充装。
f. 发生火灾直接威胁压力容器安全运行。
g. 液位失去控制,采取措施仍得不到有效控制。
h. 压力容器、管道发生严重振动、危及安全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