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规定
第 1 条 适用范围
本操作规程适用于输送机各设备的检查、检修操作。 第 2 条 上岗条件
1. 机电维修工,必须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能独立工作。
2. 必须熟悉《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煤矿机电设备完好标准》、《煤矿机电设备 检修质量标准》及电气防爆标准等有关规定。
3. 必须熟悉机械和电气设备性能、结构和原理,具有熟练的维修保养以及故障处理的工 作技能和基础知识。熟悉维修范围内的供电系统、设备分布、设备性能及电缆与设备的运行 状况。
4. 必须清楚工作地点的安全状况。并熟悉出现事故时的停电顺序和人员撤离路线。
5. 必须掌握现场电气事故处理和触电事故抢救的知识。 二、安全规定
第 3 条 严格遵守停送电制度。
第 4 条 必须随身携带合格的验电笔和常用工具、材料、停电警示牌及便携式瓦斯监测仪,并保持电工工具绝缘可靠。
第 5 条 在检修、运输和移动电气设备前,要注意观察工作地点周围环境和顶板支护情况,保证人身和设备安全。
第 6 条 排除有威胁人身安全的电气故障或按规程规定需要监护的工作时,不得少于两
人。
第 7 条 在检修检查或搬移前,必须首先切断设备的电源,严禁带电作业、带电搬运和
约时送电。
第 8 条 只有在瓦斯浓度低于 1%的风流中,方可按停电顺序停电打开电气设备的门(或盖),经目视检查正常后,再用与电源电压相符的验电笔对各可能带电或漏电部分进行验电, 检验无电后,方可进行对地放电操作。
第 9 条 电气设备停电检修检查时,必须将开关闭锁,挂上“有人工作、禁止合闸”的警示牌,并设专人看守。双路供电的设备必须切断所有相关电源,防止反供电。
第 10 条 当要对低压电气设备中接近电源的部分进行操作检查时,应断开上一级的开
关,并对本台电气设备电源部分进行验电,确认无电后方可进行操作。
第 11 条 开关的停送电,必须执行“谁停电、谁送电”的制度,不准他人送电。
第 12 条 一台总开关向多台设备和多地点供电时,停电检修完毕,需要送电时,必须与所供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人员联系好,确认所供范围内,无其他人员工作时,方准送电。
第 13 条 检修中或检修完成后需要试车时,应保证设备上无人工作,先进行点动试车, 确认安全正常后,方可进行正式试车或投入正常运行。
第 14 条 在使用普通型仪表进行测量时,应严格执行下列规定: 1.测试仪表由专人携带和保管。
2. 测量时,一人操作,一人监护。
3. 测试地点瓦斯浓度必须在 1%以下。
4. 测试设备和电缆的绝缘电阻后,必须将导体放电。
5. 测试电子元件设备的绝缘电阻时,应拔下电子插件。
6. 测试仪表及其档位与被测电气相适应。三、操作准备
第 15 条 准备设备检修、维护用的材料、配件、工具、测试仪表等。
第 16 条 在工作地点交接班,了解前一班机电设备运行情况,设备故障的处理情况及遗留问题,设备检修、维护情况和停送电等方面的情况,安排本班检修、维修工作计划。
四、正常操作
第 17 条 接班后对维护范围内机电设备的运行状况及各种保护装置和设施等进行巡检,发现问题时要及时进行处理。对处理不了的问题,必须停止运行,并向领导汇报。
第 18 条 设备的安装与电缆敷设应在顶板无淋水和底板无积水的地方,不应妨碍人员通行,距轨道和钢丝绳应有足够的距离,并符合规程规定。
第 19 条 电气设备拆开后,应把所拆的零件和线头记清号码,不准任意改动原设备上的端子位序和标记,以免装配时混乱和因接线错误而发生事故。
第 20 条 对使用中的防爆电气设备的防爆性能,每月至少检查一次。检查防爆面时不得损伤或沾污防爆面,检修完毕后必须涂上凡士林,以防止防爆面锈蚀。
第 21 条 维修设备需要拆检打开设备盖时要有防护措施,防止异物掉入设备内部。拆卸的零件,要存放在干净的地方。
第 22 条 拆装设备应使用合格的工具或专用工具,按照一般修理钳工的要求进行,不得硬拆硬装以保证设备性能和人身安全。
第 23 条 机械设备应按规定定期检查润滑情况,按时加油和换油,油质油量必须符合要求不准乱用油脂。
第 24 条 在检修开关时,所更换的保护组件必须是测试合格的。在检修有电气联锁的开关时,必须切断被联锁开关中的隔离开关,实行机械闭锁。装盖前必须检查防爆腔内有无 遗留的线头、零部件、工具、材料等。
第 25 条 开关停电时,要记清开关把手的方向,以防所控制设备倒转。
第 26 条 电缆、照明信号线、管路应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悬挂整齐。使用中的电缆不准有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加强对移动电缆的防护和检查,避免受到挤压、撞击, 发现损伤后,应及时处理。
第 27 条 各种电气和机械保护装置必须定期检查维修,按《煤矿安全规程》及有关规定要求进行调整、整定,不准任意调整电气保护装置的整定值,不准擅自甩掉不用。
第 28 条
五、特殊操作
第 29 条 井下供电系统发生故障后,必须查明原因,找出故障点,排除故障后方可送
电。
第 30 条 发生电气设备和电缆着火时,必须及时切断就近电源,使用电气灭火器材(如
灭火器和砂子)灭火,及时向调度室汇报。
第 31 条 发生人身触电事故时,必须立即切断电源或使触电者迅速脱离带电体,然后 就地进行人工呼吸,同时向调度室汇报。触电者未完全恢复,医生未到达之前不得中断抢救。
六、收尾工作
第 32 条 清点工具、仪器、仪表、材料,填写检修记录。
第 33 条 将本班维修情况、事故处理情况、遗留的问题向接班人交接清楚。对本班未处理完的事故和停电的开关,要重点交接,交接清楚后方可离岗。
七、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预案第 34 条 危险因素
1. 不熟悉机械和电气设备性能、结构和原理,不掌握维修保养以及故障处理的工作技 能和基础知识,不熟悉维修范围内的供电系统、设备分布、电缆与设备的运行状况等,可能 导致设备损坏或人身伤害。
2. 机电设备检修未检测巷道风流中的瓦斯,未严格执行停送电管理制度,未佩戴好劳动 防护用品,操作行为不规范,登高作业不系安全带,作业完毕未进行安全确认及试运行等危 险因素可能导致设备损坏或人身伤害。
3. 设备安装、检修技术要求未达到标准,可能导致设备损坏安全事故。 第 35 条 防范措施
1. 机电维修工必须掌握一定的机电基础知识,掌握机电设备的原理、性能和各种保护功 能,掌握设备供电系统及设备布置情况,能够排除一般性的故障。
2. 规范操作行为和个人的行为规范,严格佩戴劳动防护用品,多人现场协同作业做好自 保互保工作、站位要安全得当,一切行动听从负责人的指挥,使用梯子登高作业时,专人扶 好梯子,并系好安全带,作业完成必须进行安全检查确认,试运行无误后交付使用。
第 36 条 事故应急预案
1. 发生事故后应立即停止作业,必要时切断设备供电,并汇报调度室、监控室,组织 人员现场应急救援。人身伤害事故应及时通知科领导,由科领导汇报矿调度。
2. 现场负责人应详细记录发生事故的过程,并会初步判断直接原因,积极配合事故处 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