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炼钢厂煤气系统安全管理规程

  
评论: 更新日期:2014年01月05日

3.在运行中的煤气设备上动火时,需提前两天由动火施工单位提出附有动火部位及现场情况简图的申请报告及《煤气设备动火许可证》一式四份,报公司公安处、安环处审查同意后,公安处、安环处、设备所属单位、施工单位各留一份。
4.公司公安处和安环处在接到动火申请的当天完成动火现场、设备、人员、措施、制度等方面的审查。决定是否办理动火许可证。
5.在运行中的煤气设备上动火之前,必须符合下述条件。
6.系统内各仪表处于完好状态。
7.容器、管道必须在正压下才能进行动火。煤气压力控制在l00~500mm水柱。压力表设专人监视。如果动火设备附近无煤气压力表或远离仪表室,应视具体情况在动火部位上方(指煤气来向)装压力表或使用步话机联系,使监视压力表的人能及时发出正确信息。
8.动火部位应有可靠的接地;不得使用气焊切割,只允许使用电焊。电焊机的电源开关必须在煤气压力表附近,由压力表监视人负责看管。如果发现煤气压力超出规定范围,应立即切断电源中止动火。
9.确认在动火部位附近无煤气泄漏。对动火部位周围易燃性物品或油污要清除干净或加防火被严密履盖。
10.动火现场应准备必要灭火器材和灭火工具,如“泡沫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黄泥、砂土、蒸气等。必要时请消防车到指定地点,就近值班。
11.动火现场应有煤气防护人员监护,动火作业不宜在雷雨天进行。
12.在动火区域内,除消防人员、煤气专业人员以及设备主管部门和动火部门的现场指挥、监护人员、煤气防护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接近。
13.在停产的设备上动火,设备所属单位应办理动火手续,填写(煤气设备动火许可证)。经本厂安全科、所属公安分处和设备主管厂长同意,对现场的安全状况确认后方能动火,并报公司备案。
14.在停产的设备上动火时,必须符合下述条件:
15.采取可靠的措施,切断煤气来源,如加盲板、封水封或打开放散装置等。
16.在吹扫设备和管道中的煤气时,严禁向煤气设备上拴、挂电焊线。最后一次煤气含量测定,不得早于动火前半小时;动火时间超过两小时以上,要重新取样分析。
17.先使用蒸汽或氮气吹扫设备中的煤气,然后用可燃气体测定仪进行测定,并对环境空气分析,一氧化碳含量小于30mg/m3时,可较长时间工作;一氧化碳含量在50mg/m3时,进内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一氧化碳含量在100mg/m3时,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0.5小时。
18.氧气瓶、乙炔发生器应放置在距明火I0米以上的地方,并且两者之间的距离应大于5米。
19.动火执行者必须为经验丰富的操作工担任。在动火前先核对《煤气设备动火许可证》上规定的部位、时间等是否相符,监护人员是否已上岗监护;待监护人员发令后方可动火。
20.监护人员应选用有经验、反应快、熟悉安全措施、责任心强的人担任。进入监护岗位后,要严格对动火安全防范措施进行检查核实,措施不落实,要阻止动火。在动火过程中,如发现异常应立刻发令停止动火,并报动火施工负责人;在查明原因、消除隐患、确认安全后方可继续动火。
21.动火施工负责人是动火施工现场的安全与生产组织者,应熟悉《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在动火前要与动火人、监护人交代准确,按动火方案组织动火。如发生意外事件,要立即组织消防人员、煤气人员按事故预案,及时处理。
22.动火中断、动火人暂离现场或动火结束,动火施工负责人要组织现场检查,不得留有残余火点,必要时安排值班人员现场监护或采取其它有效措施。
23.如果动火施工和动火设备为两个单位时,设备单位只对施工质量进行验收,
动火结束后的现场安全状态由施工单位负责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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