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上班前穿戴好劳保用品,开车前应全面检查机械、电器、及安全防护保险装置,是否齐全、灵敏、可靠。(控制器、制动器、限位器电修紧急开关等)主要附件是否有效,严格禁止节运。
2.行车起吊物件前,必须首先试车动后,应听从挂钩者或相关人员的指挥,但对任何人发出紧急停车信号,都应立即停车。
3.行车工必须在专人指挥发出信号后,方能进行操作。行车启动时应先鸣铃声,并注意周围环境,不得由人头上经过。
4.在操作控制器手柄时应“零”位逐档加速。吊物到位时,应逐档返到“零”位上,换档时必须从0位开始动作。
5.小车吊运物上升时接近卷扬限位器,大小车临近终端或多行车相近时,速度要缓慢、不准用反车代替制动。限位器代替停车,紧急开关代替控制开关用,应保持一定的距离,谨防碰车。
6.应在规定发安全走道、专用梯台上下,大车轨道两侧除检查工作外不准行走,小车轨道上严禁行走,不准从一台行车上垮越到另一台行车上
7.行车在运行时,严禁有人上下,更不准在运行时进行任何危急安全的检查和调整工作,如迂突然停电或机械失灵,应将开关手柄放到0位上,起吊物未放下不准离开操作室。
8.检查钢丝绳在卷筒上降至最低位时,卷筒上至少不地于不低于三圈。但卷筒上钢丝绳不准有串位及重叠现象。如有应急时排出。钢丝绳及其索具应按技术规程规定办理。
9. 运行时如迂突然故障、遇暴风暴雨雷击或绝缘不良,应立即停止作业把吊物放下,切断电源,车轮前后应垫塞三角木卡牢。
10. 下情况的物件严禁吊运工作:
10.1 超过额定负荷不吊。
10.2 指挥混乱不明重量不明不吊。
10.3 吊绳和附件捆绑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吊。
10.4 起重机具吊物进行加工工件不吊。
10.5 歪拉斜捆不吊。
10.6 工件上站有人或工件上放浮动物的不吊。
10.7 氧气瓶、乙炔发生器等具有爆炸、易燃物不吊。
10.8 棱角块口未垫好捆绑的物不吊。
10.9 埋设在地下的物件不吊。
10.10 直接用吊钩头挂物的不吊。
10.11 工作完毕起重机具应停在规定位置,升起吊物,小车开到轨道两端,并将控制手柄放置“零”位,切断电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