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下井前要检查所使用的风表是否完好并携带皮尺、温度计、手表或秒表及记录表格。
第二条 主要巷道应在专门的测风站内进行测定,无固定测风站时,应在断面规整、完好、前后10m无杂物及拐弯的临时测风站内测定。
第三条 回采工作面的风量应在回采面机巷或回风巷中测定。
第四条 掘进工作面应测定迎头风袋出口风量及该掘进面总回风量。
第五条 测风站的设立及管理。
1、主要测风地点应建立固定的测风站,测风站长度不得小于4米,四壁应光滑、规整,前后10米无拐弯,临时测风站的设立同本操作规程第二条。
2、所有测风站都必须挂牌管理,定期测风。
第六条 风量测定注意事项。
1、风表选择:要根据测风地点风速情况,按测量风速的范围选择高、中、微速风表。
2、风表移动路线:根据我矿巷道断面状况大、中、小断面巷道分别用八线法、六线法、四线法,每次每测点测定不得少于3遍,每两遍的读数误差不得超过4%,否则必须重新测量,每次测定结果取三遍的平均值。
3、测风时,风表一定要与风流方向垂直,风表要匀速移动,测风开始前应关闭风速计数器,将指针回零,待风表运转30秒后,再打开记数器开始测量风速,每遍测定时间为60秒钟。
4、每次测定完后,对测定数据要及时计算,如出入过大要查明原因,并向区长或技术人员汇报情况。
第七条 测风制度
1、每旬对全矿井所有用风地点进行一次全面测定,个别地点应根据实际情况增加测定次数,每次测风结果都要填写在测风地点的记录牌上和原始记录、地面测风记录上,记录内容包括:断面积、风速、风量、温度、沼气浓度、二氧化碳浓度、测风员姓名、测定日期。
2、每旬测风的数据,要通过通风旬报报矿生产科、技术科、安监站、矿长、总工,每月要将三旬旬报一次性报集团公司,报送前要经矿总工程师审阅签字。
3、测风牌板、原始记录、测风台帐及月旬报表数据,要真实、一致。
4、使用中的风表必须6个月校正修理一次,并根据校正曲线测量计算。
第八条 安全注意事项:
1、在巷道有车辆通过时,要停止测风,躲到安全地点,待车辆通过、风流稳定后再开始测风。
2、在有架空线巷道测风时,要注意风表离架空线距离至少为10厘米,以防止触电。
3、在临时测风站测风时,要注要观察顶板和巷道支护状况,防止片帮或冒顶伤人。
4、禁止在失修巷道内设测风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