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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评论: 更新日期:2010年12月18日

  10、井巷爆破:

  (1)相距小于20m的两平行巷道中一个巷道工作面放炮时,另一相邻工作面应暂停作业,人员撤至安全地点。

  (2)天井掘进采用深孔分段装药爆破时,装药前必须在通往天井底部出入通道的安全地点派警戒。

  (3)竖井、盲竖井、斜井、盲斜井或天井爆破时,井筒内不得有人。

  (4)竖井起爆前必须打开所有井盖门,与爆破作业无关人员必须撤离井口。

  11、导火索起爆:

  (1)爆破手必须备有锋利小刀和电筒,点火前应将导火索切成斜口,并注意防止切口受潮。

  (2)导火索起爆时,应采用一次点火法点火。单个点火时,一人连续点火的根数(或分组点火组数),地下爆破不得超过5根(组);露天爆破不得超过10根(组)。导火索长度应保证人员撤到安全地点,长度不得短于1─2m。

  (3)同一工作面由二人以上同时点火时,应指定其中一人负责协调点火工作及掌握计时导火索燃烧情况,及时发出撤出命令。

  (4)计时导火索长度不得超过该次被点导火索中最短导火索长度的三分之一,计时导火索燃烧完毕,无论是否点完,人员必须立即撤离。

  (5)导火索点火必须使用导火索或专用点火器材点火,点炮数在两个以上时,严禁用火柴、灯火点炮。

  (6)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禁止采用导火索起爆:

  a、浅井、竖井、倾角大于30度斜井和天井工作面爆破;

  b、有沼气或粉尘爆炸危险工作面的爆破;

  c、借助于长梯子、绳索和台架才能点火,较难撤至安全地点的爆破;

  d、深井爆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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