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条 在井筒内运送爆破材料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电雷管和炸药必须分别运送。
2.必须事先通知绞车司机和井上下把钩工;
3.电雷管必须装在专用的、带盖的木质车箱内,车箱内铺有胶皮麻袋等软质垫层,并只准放一层爆破材料箱。炸药箱可装在矿车内,但堆放高度不得超过矿车边缘;
4.在装有爆破材料的罐笼内,除护送人员外,不得有其他任何人员;
5.罐笼升降速度:运送电雷管不得超过2米/秒;运送炸药,不得超过4米/秒;吊桶升降速度,无论运送何种爆破材料,都不得超过1米/秒;司机在启动和停止绞车时,不得使罐笼发生震动;
6.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严禁运送爆破材料。
第9条 井下用机车运送爆破材料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若用同一列车运输,装有炸药和电雷管的车辆之间,以及装有炸药或电雷管的车辆同机车之间,都必须用空车隔开,空车长度不得小于3米;
2.爆破材料必须有专人护送,且坐在尾车内,其他人员严禁乘同一列车;
3.列车的行驶速度不得超过2米/秒;
4.装有爆破材料的列车不得运送其他物品或工具。
第10条 在水平巷道和倾斜巷道内有可靠的信号装置时,可用钢丝绳牵引的车辆运送爆破材料,但炸药和电雷管必须分开运输,运输速度不得超过1米/每秒。严禁用链板运输机、皮带运输机等运输爆破材料。
炸药雷管在装卸过程中,必须轻拿轻放。
第三节 爆破材料发放
第12条 任何人员不得携带矿灯进入井下爆破材料库房内。
第13条 电雷管、炸药必须认真进行检查验收,发现失效或有问题时,及时找有关单位联系处理。验收后要填写入库帐,并签名备查。启封火药箱及雷管箱必须使用防爆工具。
第14条 严格把关,按照本库房规定控制电雷管、炸药储存量。
第15条 各种雷管炸药必须分别存放在库内指定地点。库房内禁止存放其它物品,库内要保持清洁、整齐。
第16条 认真执行爆破材料领退制度,电雷管必须对号发放,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许发出。
1.雷管、炸药质量问题;
2.雷管未作导通试验;
3.无箱或箱子无锁;
4.无作业证或领药卡片;(领药卡片上火药管理员和放炮员双方均要签字)。
5.不清退火药者下班停发;
6.本班无火药消耗量或消耗无人签字证明者立即汇报区值班人员查处并下班停发。
第17条 炸药雷管应上账管理,失效炸药雷管也要上账管理,且单独存放。
第18条 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账目清楚并双方签字,发现问题及时汇报。
季高温不安全气象条件下不得运输爆破材料,上、下班高峰期不得运、油质变坏,应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