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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电所检修工操作规程

  
评论: 更新日期:2012年03月15日

        一、一般规定
        第1条  检修工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并持证上岗。
        第2条  检修工应具有一定的电器理论知识,掌握检修技术,并掌握触电急救法和人工呼吸法及电器设备防、灭火知识。
        第3条  检修工必须掌握检修工艺、质量标准和安全技术要求。
        第4条  检修工应遵守劳动纪律和各种规章制度,并必须有两人以上的人员从事检修工作。
        二、维修作业前的准备
        第5条  变电所的检修工作应持有工作票或停电申请单。
        第6条  工作负责人向参加本项工作的全体人员宣读工作票、劳动纪律和安全技术措施,布置任务,讲清现场情况、具体工作地点及质量标准、检修工艺等事项。
        第7条  检修工作前,参加检修人员要对所使用的工具、仪表、仪器和材料配件进行清点登记,同时要对所使用的各种安全保护用品进行认真的检查,以确保安全可靠。
        第8条  检修前,由工作负责人、安全负责人际及值班负责人一起对现场的安全设施、停电部位、带电部位、运行方式及工作区域进行核对,确认无误后,双方签字,然后工作负责人才能将工作人员带入现场工作。
        第9条  在进行高压故障修理或高压试验时,工作场所必须设置遮拦,并悬挂标示牌。
        三、维修作业
        第10条  检修人员进入工作现场后,不得进入检修以外的其他地段和触动与检修无关的设备及零部件。
        第11条  在高压开关柜内工作时,开关柜的上隔离开关处必须加装临时隔板或绝缘筒。若检修的开关柜为电源开关和有可能送电的开关时,还必须切断前一级电源开关,经验电、放电、装设接地线,悬挂“有人工作,禁止合闸”的标志牌,方准工作。
        第12条  在电压互感器的二次回路上工作时,除采取正常安全措施外,必须拨下二次熔断器。严禁在带电的电压互感器上工作。
        第13条  在带电的电流互感器的二次回路上工作时,严禁将电流互感器二次侧开路,二次线应做可靠地短路,必须使用短路片或短路线,严禁用导线缠绕;工作时必须有专人监护,使用绝缘工具并站在绝缘垫上,同时不准在短路端子之间和导线上工作。
        第14条  检修工在距离带电体较近或在危险地点工作时,应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并设专人监护,否则工作人员有权拒绝工作命令。
        第15条  断路器解体检修时,必须按拆卸顺序进行。对相对位置要求对号配合的零部件做好标记和记录,同时放到指定位置,以防组装时弄错。在检修断路器底部时,应避免撞击其他部位,以免损坏设备。
        第16条  拆卸有瓷件设备的螺钉时,若有卡紧现象不准用工具敲打。在搬运有瓷件设备时一定要轻拿轻放,以防损坏瓷件。
        第17条  搬运电容器时,不准搬电容器的瓷瓶,要搬电容器的扳手。在电容器上检修作业时,有放电装置的待停电3~5min后方可作业;如放电装置已坏,要对单个电容器进行3~5次的重复放电后才准许工作。在连接电容器母线引流线时,螺钉拧的不宜过紧。
        第18条  检修电容器时,严禁攀登电抗器的线圈,严禁用力摇晃。清扫电抗器时,严禁用坚硬的工具清扫,应用毛刷和吸尘器等工具除尘。
        第19条  检修蓄电池时,要防止电器短路,严禁电气明火。如确实需要用明火时(如焊接等),必须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经有关部门审核后再进行工作。
        第20条  在二次控制回路上工作时,一定要拆除控制熔断器,以防接地、短路造成机构误动作。
        第21条  在二次保护回路上工作时,要防止二次线接地、短路,以避免保护装置误动作。
        第22条  在信号、事故音响回路上作业时要防止接地、短路,保障作业顺利进行。
        第23条  在低压回路上工作时,必须切断一切可能反送电的电源,严禁带电作业。
        第24条  更换低压回路、二次回路的熔断器时,要使用专用工具或戴绝缘手套。
        四、收尾工作
        第25条  检修工作结束后,经工作负责人及值班负责人检查验收、签字后,再向有关单位联系送电。恢复送电后应填写检修记录。
        第26条  检修工作完成后,要清理现场,清点工具、仪表、仪器、材料、配件,防止工器具遗忘在设备上。
        第27条  待送电正常后方可撤离工作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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