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第一条 本操作规程适用于全国各类煤矿的隔爆设施安装工。
第二条 隔爆设施安装工应完成下列工作:
1、负责井下隔爆设施的安装。
2、负责井下隔爆设施的维护。
3、负责井下隔爆设施的拆除。
二、上岗条件
第三条 隔爆设施安装工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四条 隔爆设施安装工需要掌握以下期识:
1、熟悉人井人员的有关安全规定。
2、熟悉隔爆设施的工作原理。
3、掌握(煤矿安全规程)对隔爆设施的有关规定。
4、了解隔爆设施的安装要求和质量要求。
5、了解有关煤尘爆炸的知识。
三、安全规定
第五条 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及时安设隔爆设施(水棚或岩粉棚)。
第六条 在下列地点必须安设主要隔爆棚:
1、矿井两翼与井筒相连通的主要运输大巷和回风大巷。
2、相邻采区之间的集申运输巷道和回风巷道。
3、相邻煤层之间的运输石门和回风石门。
第七条 在下列地点必须安设辅助隔爆棚:
1、采煤工作面迸风、回风巷道。
2、采区内的煤层掘进巷道。
3、采用独立通风,并有煤尘爆炸危险的其他巷道。
4、与煤仓相通的巷道。
第八条 水棚的水量:水棚组的用水量按巷道断面计算,主要水棚不低于400L异,辅助水棚不低于200m
第九条 水棚的排间距为1.2一3.0m,主要水棚的棚区的长度不小于30m,辅助水棚的棚区长度不小于20m,分散式布置的棚区的长度不小于120m。
第十条 水棚距顶梁、两帮的间隙不小于0.1m。水棚距巷道轨面向上不小于1.8m。水棚应保持统一高度,需要挑顶时,水棚区的巷道断面应与前后各20m长的巷道断面一致。
第十一条 吊挂水棚的挂钩,应采用650斜钩,钩长5m,相向吊挂。
第十二条 水棚应设置在巷道的直线段内,与巷道的交叉口、转弯处、变坡处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50m。
第十三条 每处水袋棚必须使用同一规格的水袋,不得混用。
第十四条 水袋棚应在距采煤工作面迸、回风巷60一200m和距掘进巷道迎头60一200m处安设(首列距离)。
第十五条 在有支护的巷道申进行吊挂水棚的操作时,不得破坏原有支护。确需改变的,要制定专门措施,按措施施工。
四、操作准备
第十六条 备齐所需水袋、钩子、胶管、弯兴及工具等。
第十七条 检查所安设水袋(槽)地点的顶帮是否完好,附近5m内有无安全隐患,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
五、操作顺序
第十八条 本工种操作应遵照下列顺序进行:检查顶板(周边) +备料+吊挂+注水+检查质量+清理现场。
六、工常操作
第十九条 安装及回撤时,要2人配合好,1人观察顶板,1人吊挂及回撤。
第二十条 在架线电机车巷道中施工前(加注水),必须首先停电,并执行停送电制度。
第二十一条 在运输巷道中施工,要有人监护、指挥运行车辆,确保安全施工。
第二十二条 在安装及回撤水袋(槽)时,如巷道超高,应用木马或铁马。
第二十三条 吊挂要按照具体规定,依次安设挂杆、吊钩、水袋(槽),吊挂要整齐。
第二十四条 向水袋(槽)中注人清水,水量充足。
第二十五条 查验安装的水袋(槽)的质量,保证不漏水、不歪斜。
七、特殊操作
第二十六条 在顶板及附近巷道的支护有隐患时,应首先处理,处理完后方可吊挂操作。
第二十七条 安装及回撤时,顶板、支护发生变化时,应停止操作。
八、收尾工作
第二十八条 把剩余的水槽、钩子整理好带到指定地点。
第二十九条 及时通知有关人员,将新安设(拆除)的隔爆设施标注在图纸上,并建立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