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条 必须经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持证上岗。
第2 条 必须熟悉本立井提升设备及信号设施等情况和《煤矿安全规程》的相关规定,集中精力,按照本规程要求和各局、矿统一规定的信号种类、标志等有关规定,准确无误地发送信号。
安全规定
第3 条 严禁用口令、敲管子等非标准信号。
第4 条 在井筒内运送爆炸材料时,必须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操作,并事先通知绞车司机按相应的升降速度提升运输。严禁在交接班及人员上下井时间内发送运送爆炸材料的信号。
第5 条 交接班时,应现场交待清楚以下内容:
主、备用信号及专用联络电话等通讯信号的完好状况。
有关设备、设施的完好状况。
上一班运行工作情况。
当班有关注意事项。
第 条 严禁在罐笼等提升容器运行中交接班,须待提升容器到位停稳并打定点信号后方可交接班。
第6 条 发现以下情况时须立即汇报有关领导,妥善解决后方可交接班:接班人有不正常精神状态。交班人交待不清当班情况。
第7 条 上岗期间不得擅离工作岗位,确实需要离开时,应先打好定点闭锁信号,并向有关领导请假,待批准后方可离岗。
第8 条 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和交接班制度。
操作准备
第9 条 接班后应首先与绞车司机及其他信号工联系好,仔细检查试验有关信号设备、设施是否正常,待一切安全可靠后方可正式操作。
正常操作
第10 条 应在便于观察了望及收发信号的信号工房(室)内工作。
第 11条 应主动与把钩工密切配合,当把钩工向信号工发出发送信号指令后,要监视乘人和装罐等情况,在确认一切正常后方可发送信号。
第 12条 信号发出后,不得离开信号工房(室),并应密切监视提升容器、钢丝绳、钩头及信号显示系统的运行情况,如发现异常现象,应立即发出停车信号,查明原因处理后,
方可重新发送信号。对于事故隐患,必须随即上报有关领导查处。
第13 条 多层罐笼或多水平提升时,井口上、下各层或各水平信号工,必须按下列程序操作:
下井口总信号工在收齐井下各岗位信号工发来的信号后,方可向井上总信号工发送信号。
井口总信号工收齐井口各层信号工信号并接到井下总信号工信号后,方可向绞车司机发出信号。
井上、下总信号工收到任何不明信号,均不得发出开车信号,可用备用信号或专用通讯设备联系判断,以准确无误地发送信号。
第14 条 发出开车信号后,一般不得随意废除本信号,特殊情况需要改变时,必须先发送停车信号后再发送其他种类信号。
第15 条 正常情况下,只准使用主用信号系统,只有当主用信号系统发生故障时,方可使用备用信号系统,同时应立即通知有关人员修复,修复后立即恢复使用主用信号系统。
第 16条 当绞车连续停运 2小时及以上时,必须按有关规定对所属信号通讯系统进行全面检查试运,确认一切正常后方可发送提升信号。
第 17条 当班期间,应认真填写必要的信号发送故障等记录,以备检查维修与事故追查处理。
收尾工作
第18 条 每班工作结束后,填写有关记录并现场履行交接班手续后,方可离开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