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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材料运输安全技术规程

  
评论: 更新日期:2012年08月08日

        一  在地面运输爆炸材料时,除必须遵守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例外,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运输爆炸材料的车辆,出车前必须经过检查。车厢不得用栏杆加高,并必须插有标有“危险”字样的黄旗。夜间运输时,车辆前后应有标志危险的信号灯;长途运输爆炸材料时,必须用封闭式后开门专用棚车。
        (二)爆炸材料应用帆布覆盖、捆紧,装有爆炸材料的车辆,严禁在车库内逗留。
        (三)严禁用煤气车、拖拉机、自翻车、三轮车、自行车、摩托车、拖车运输爆炸材料。
        (四)用车辆运输雷管、硝化甘油类炸药时,装车高度必须低于车厢上缘100mm。用车辆运输雷管时,雷管箱不得侧放或立放,层间必须垫软垫。运输硝酸铵类炸药、含水炸药、导火索、导爆索时,装车高度不得超过车厢上缘。
        (五)蒸汽机车进入爆炸材料库区时,机车与最近库房的距离不得小于50m,并必须关闭燃烧室和炉灰箱,停止鼓风。机车烟筒必须有挡火星装置的完整的炉灰箱。
       二 在井筒内运送爆炸材料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电雷管和炸药必须分开运送;但在开凿或延深井筒时,符合本规程四十五规定的,不受此限。
        (二)必须事先通知绞车司机和井上、下把钩工。
        (三)运送硝化甘油类炸药或电雷管时,罐笼内只准放1层爆炸材料箱,不得滑动。运送其他类炸药时,爆炸材料箱堆放的高度不得超过罐笼高度的2/3。如果将装有炸药或电雷管的车辆直接推入罐笼内运送时,车辆必须符合本规程二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四)在装有爆炸材料的罐笼或吊桶内,除爆破工或护送人员外,不得有其他人员。
        (五)罐笼升降速度,运送硝化甘油类炸药或电雷管时,不得超过2m/s;运送其他类爆炸材料时,不得超过4m/s。吊桶升降速度,不论运送何种爆炸材料,都不得超过1m/s。司机在启动和停绞车时,应保证罐笼或吊桶不震动。
        (六)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严禁运送爆炸材料。
        (七)禁止将爆炸材料存放在井口房、井底车场或其他巷道内。
        三 井下用机车运送爆炸材料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炸药和电雷管不得在同一列车内运输。如用同一列车运输,装有炸药与装有电雷管的车辆之间,以及装有炸药或电雷管的车辆与机车之间,必须用空车分别隔开,隔开长度不得小于3m。
        (二)硝化甘油类炸药和电雷管必须装在专用的、带盖的有木质隔板的车厢内,车厢内部应铺有胶皮或麻袋等软质垫层,并只准放1层爆炸材料箱。其他类炸药箱可以装在矿车内,但堆放高度不得超过矿车上缘。
        (三)爆炸材料必须由井下爆炸材料库负责人或经过专门训练的专人护送。跟车人员、护送人员和装卸人员应坐在尾车内,严禁其他人员乘车。
        (四)列车的行驶速度不得超过2m/s。
        (五)装有爆炸材料的列车不得同时运送其他物品或工具。
        四  水平巷道和倾斜巷道内有可靠的信号装置时,可用钢丝绳牵引的车辆运送爆炸材料,但炸药和电雷管必须分开运输,运输速度不得超过1m/s。运输电雷管的车辆必须加盖、加垫,车厢内以软质垫物塞紧,防止震动和撞击。
        严禁用刮板输送机、带式输送机等运输爆炸材料。
        五 由爆炸材料库直接向工作地点用人力运送爆炸材料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电雷管必须由爆破工亲自运送,炸药应由爆破工或在爆破工监护下由其他人员运送。
        (二)爆炸材料必须装在耐压和抗撞冲、防震、防静电的非金属容器内。电雷管和炸药严禁装在同一容器内。严禁将爆炸材料装在衣袋内。领到爆炸材料后,应直接送到工作地点,严禁中途逗留。
        (三)携带爆炸材料上、下井时,在每层罐笼内搭乘的携带爆炸材料的人员不得超过4人,其他人员不得同罐上下。
        (四)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严禁携带爆炸材料人员沿井筒上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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