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总则
第1条防尘工作的目的是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采用综合方法减少采、掘、机、运、通等作业过程中粉尘发生量和降低空气中浮游粉尘量,从而创造矿井文明生产环境,保障职工身体健康,杜绝煤尘事故的发生。
第二节 井下测尘工
第2条测尘人员下井工作前,要认真检查测尘仪。使用光电测尘仪,电流、电压、气流量要达到规定值;使用矿用采尘器,要带足予先编号和称重的滤膜纸。测尘员应同时携带瓦斯鉴定器。
第3条对井下产尘点空气中含尘量每半月测定一次。主管防尘工作技术人员依据上述原则,编制每月测尘计划书。使测尘工作按规定进行定点、定时、定位进行。当新水平、新工作面投产或工艺发生变化和新的开采技术、新的防尘手段投入使用,要在一周内对粉尘的发生情况进行评价。
第4条测尘点附近20米范围瓦斯浓度达到1%时,严禁使用测尘仪作业。
第5条选择测尘位置总原则是把测点布置在尘源的回风侧,粉尘扩散得均匀地区的呼吸带(呼吸带是指作业场所距巷道底板高1.5米左右,接近作业人员呼吸的地带)。
第6条采样器受尘口,要对准风流方向。采样时间须达到仪器量程所规定的时间。
第7条测尘仪、分析天平要定期校正,超过规定允许误差,严禁使用。镉镍电池系易爆品,必须按规定时间进行充放电。老化电池要妥善处理。
第8条井下严禁拆卸测尘仪器,发生故障上井修理。
第9条测尘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经考试合格,持有合格证者,方向操作。
第10条测尘人员有权监督井下防尘设施的使用情况,如发现违章作业,测尘员有权先行停止作业,后报主管矿长整改处理。
第11条测尘人员必须准确及时填写测报表,不得空点漏测,谎报数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