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条仪器在检修时,如果发现光谱发暗(新电池不亮)基线不黑时,要进行光谱的调整,但一般不要改变聚光镜、反射棱镜和物镜的位置,更不要随意打磨镜座的底面。如果光学镜片老化或镜片的表面被擦毛也会影响光谱,可更换新镜片。
第11条检查和修理空气室时要加温才能卸下两堵头平面玻璃;检修空气室时,必须把管路内的煤尘和污物清除干净。上粘合剂时不能过多,否则可能影响光线通过,造成基线弯曲;过少粘合不牢会造成漏气和串气。
第12条气室玻璃粘结好后,要再次加温并拧紧四个包角螺丝,气室内在玻璃上显出白线条时为宜。粘合的气室待冷却后必须用校正仪进行气密性实验。
第13条凡是经过大修的仪器,必须进行稳压实验、冲击试验,气密性实验。经过精度校正达到合格要求才允许使用,否则重新安装或调修。
第14条仪器在检修中各螺丝孔如有脱扣现象,不能扩大孔径,要加铜套重新套丝。
第15条经过检修的仪器必须达到完好标准,并在作一次各部件全面检查才能上大盖,拧紧螺丝。
第16条仪器装皮盒前,必须检查测微手轮的灵活性和附件的完整情况,并作一次气密性实验,合格后才能发出使用。检修情况要填入检修记录。
第四节 瓦斯检定器完好标准
第17条经过修理的仪器,光学镜片显著影响测定的霉蚀、气泡、砂眼、麻点、划痕、指印和灰尘等。胶合件不应有脱胶现象,镀膜件不应有脱膜现象。
第18条要有足够的视场观察干涉条纹,并明亮清晰,不扭曲变形,不倾斜。测定过程中,基准干涉条纹在量程前2/3范围内不得出现颜色的变化,量程后1/3范围内不得出现颜色的显著变化。
第19条干涉条纹在全量程范围内调整时,不得有急跳现象,视场内不得有较明显的副像。
第20条调节目镜时,分划板像不得有显著晃动。
第21条仪器的各转动部分要平稳、柔和,不应有卡滞和急跳现象。
第22条在测定时,保证气样不能进入空气室,气样室和空气室在测定时要保证气压平衡。
第23条仪器的零部件连接要牢固、可靠、松紧适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