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规定
第1条 窄轨电机车修理工必须经专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才能从事本工作。
第2条 修理工必须穿戴规定的劳动保护用品进行操作。
第3条 修理工作必须在机车停止运行状态下进行。检修一般在机车库内进行,临时小故障处理可在运行线路上进行,但要采取措施,防止其它车辆冲撞检修车辆及检修人员。
第4条 被检修的机车停稳后,要用止轮器、木楔等将车稳住,架线机车落下集电器,拉开总开关,切断机车架线电源。蓄电池机车要拨开电池插销。
第5条 修理电器设备时,要切断电源后进行验电,确认无电后再行作业。
并下蓄电池机车的电气设备只允许在车库内打开检修。
二、工作准备
第6条 必须仔细检查各种起吊、搬运、装卸用工具、机具、绳索等,确认安全后方可使用。防护品以及量具、仪器、仪表等,必须齐全、完好,并备齐所需材料配件。
三、检修作业
第7条 拆装电机、减速箱、轮对、电源箱等重大部件时,应使用起重设备,并由专人指挥,起吊所用工、机具必须合乎要求,严禁在起重物下行走站立。
利用千斤顶升起重物件时必须注意使物体的重心作用在支点的中心范围之内,避免工件歪倒伤人。
第8条 修理人员工作位置应能防止因操作不当或操作失控时,工件、工具对自身或他人的伤害。
第9条 使用手锤、手钳、螺丝刀等手工工具时,应遵守其使用要求。
第10条 使用手持式电动工具(手电钻、手砂轮)应当注意电机外壳必须接地,并按其使用要求使用。
第11条 工件钻孔时应用夹具夹紧工件,严禁用手持工件钻孔。
第12条 电焊、气焊、喷灯焊接工作,要严格按照焊接措施操作,由经过专业培训合格的人员承担,并持证上岗。
第13条 操作大型专用机床要由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的人员进行操作。
第14条 拆卸轴承时应使用退卸器,不能用退卸器的,可以用铜棒平衡敲打。安装轴承时,应先将轴承在75℃~100℃的油中加热10~15分钟再行装配。
第15条 部件的拆装应按顺序进行。拆卸下来的零件应当加以标记,并用煤油清洗干净(轴承清洗后要用细白布擦拭干净)。清洗轴承箱、齿轮箱后,必须检查,防止留有杂物。
第16条 磨损超限未经修复的零件不得使用。轴与轴孔磨损后允许采用涂镀、电镀式喷涂工艺修复,在满足强度要求的条件下.也可以镶套处理,但不得用电焊修补。键槽之间不得加垫,平键槽磨损后,轮、轴、键槽允许同时加宽5%。装配轴承时轴径不得冲麻面。
第17条 热装轮箍时,必须注意保护轮毂、轴及齿轮不受热。热装轮毂用小锤敲击声音稍脆为合格,声音沙哑为松动,不得装车使用。
第18条 整流子面受损需要车削时.每次吃刀深度不得大于0.1毫米。
第19条 同一台电机应用相同规格型号的炭刷。新炭刷装配前必须在整流子上或与其相同的圆柱面上用细砂纸打磨吻合。
第20条 炭刷压力的调整与集电弓接触压力的调整都应使用弹簧秤称或用其它方法测定。
第21条 防爆电气设备应符合GB3836.2-83的有关规定。
第22条 必须注意保护防爆电气设备的防爆面。防爆面可以化学处理或定期涂防腐油脂,不得涂油漆。
第23条 机车检修质量必须符合《煤矿机电设备检修质量标准》,按规定进行试运转,发现不符合要求的部位需重新检修试验,直至合格为止。
四、收尾工作
第24条 检修机车经试运转合格后,要填写检修记录,写明检修日期、检修部位、检修人、验收人等有关内容。
第25条 工作结束后要清理工作场地,做到文明整洁;离开工作现场时要切断有关风、水、电源。
五、有关说明
第26条 本规程只作为矿用窄轨 14吨以下电机车修理工操作依据。检修质量标准按《煤矿机电设备检修质量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