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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突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评论: 更新日期:2015年03月15日

        (2)向仪器内输入本矿的K⒈值和Smax钻屑量)的临界指标数据,或按《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的规定输入其上下限临界值。
        (3)在煤层内选择好钻孔位置,用电煤钻打眼,钻孔孔径42毫米,打钻速度控制在1米/分钟左右。按要求每钻进一定深度测定K⒈值和Smax。
        (4)测定时,用1---3毫米的筛子筛取煤样,将筛好的煤样倒入煤样罐,盖好罐盖,打开盖上排气开关,同时记录时间,取样时间不得超过2分钟。1---2分钟后,扭紧排气开关,同时按下采样键,仪器即进入自动测量阶段。
        (5)5分钟后,输入取样时间数据,按监控键,再输入钻孔长度数据,再按监控键,则仪器计算并显示K⒈值。然后倒掉煤样,再进行下一个煤样的测定。
        (6)全部煤样的K⒈值测完后,按预报键,输入Smax值,再按监控键,仪器将自动显示突出危险性等级。
        (7)井下全部煤样(不超过25煤样)测完后,按仪器说明书规定的方法关机。
        (8)仪器带上井后,在断电的情况下,将CYD15---1型微型打印机和CTY瓦斯突出预测仪连接好,接通电源,按仪器上的打印键,打印机将自动打印出全部测试数据和预测结果。
        3 操作时注意事项有:
        (1)应严格按说明书进行操作。不能随意动CTY或WTC瓦斯突出预测仪的满度电位器,不能随意打开主机盖。
        (2)仪器长期不用时10 天以上),必须每10天充1次电。
        (3)必须对每次测定结果作系统整理、分析,并将测定结果及时送交领导审阅。应注意观察突出前征兆及地质构造区煤层的地质变化情况,并做好记录加以素描。
        (4)仪器要防止碰压,保持清洁,专人使用保管,不得让他人摆弄。
        (5)仪器在井下应放在顶板完好处,距离测突地点5米处。
        第21条  测定瓦斯涌出初速度时的注意事项如下:
        1. 应根据煤体结构确定钻孔具体位置,并严格按设计方位布置钻孔,做到钻进速度均匀,按测定要求排出煤屑。
        2. 测定时,应每施工1米测定1次数据。从开钻起,每取出1米段的钻屑量后,立即拔出钻杆,插入封孔器,要求在2分钟内读取该米段的瓦斯涌出初速度。
        3.测定时,记时与读数必须准确。当瓦斯涌出初速度较慢时,测定时间一般为3---5分钟;若瓦斯涌出初速度较快时,其测定时间不应小于10分钟。
        4.收集钻屑量的同时,将温度计放入煤屑内测定该米段的煤屑温度。
        5. 测定钻屑量时,应做到每米段推、拉钻杆的次数基本相同,以减小测试误差。
        第22条  防突工应经常下井检查施工区域压风自救装置,使其能正常工作,并检查现场防突措施的执行进度,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防突人员施工时,不要正对钻孔,防止喷孔伤人。
        特殊操作
        第23条  由于地质条件或其他原因不能执行所规定的防突措施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及时向领导汇报。
        第24条  采用远距离放炮时,远距离放炮地点应设在进风侧反向风门之外的避难所内,距工作面的距离不得小于300米;放炮时,受影响区域,必须停电撤人,设置警戒;放炮员操纵放炮的地点,应配备急救袋或自救器;放炮30分钟后,方可进入工作面检查。
        第25条  突出的煤应及时清理。清理突出的煤时,必须按防止再次发生事故的防护措施进行。
        第26条  对突出的孔洞应充填接顶,并应及时砌碹或注浆封闭孔洞。操作前均应检查作业地点的瓦斯等有害气体的浓度,符合规定要求时方可作业。
        第27条  每次突出发生后,必须进行现场调查,按《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的要求作好详细记录、收集有关资料:
        1.记录突出时间、突出地点、距地表垂深、巷道名称、支护情况、煤层特征、地质构造及邻近层开采情况等。
        2.调查突出前的预兆、突出前及突出当时发生的过程、突出后的特征及支架破坏情况等,并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
        3.调查突出前瓦斯压力大小、正常时瓦斯浓度及突出后瓦斯涌出情况,并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
        4.绘制突出地点通风系统示意图、突出处煤层剖面图及煤岩柱状图。
        5调查突出前所采取的防突措施,并附施工图,向有关领导汇报。
        6.填写突出记录卡。记录卡片数据应准确,附图应清晰、并注明主要尺寸。
        7.强度大于500吨的突出,必须填写专题调查报告。
        第28条  每年应对全年的突出记录卡片进行整理,总结经验、体会。
        收尾工作
        第29条  检查清理作业现场。
        第30条  现场交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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