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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文地质观测工操作规程

  
评论: 更新日期:2015年06月02日
    (5)关闭闸门,关机拆除传感器;
    (6)审核原始记录,并填写台账、绘制图纸,发现资料错误时应重新观测。
    (三)小煤矿、老窑及老空积水区的水文地质观测
    第53条 小煤矿、老窑、老空积水区的观测要求:
    1.对小煤矿、老窑、老空积水区的观测,必须安排两人,严禁单人进行观测。
    2.严禁擅自进入通风不良或空顶区域内观测水情。
    3.必要时应取水样,并作全分析。
第54条 对于矿(井)区范围内的小煤矿,应及时调查以下情况:   
1.井口坐标、标高。
    2.井深和到达煤岩层位。
    3.小煤矿的开采范围、充水特征,出水点、老空充水区、充水巷道的位置。
    4.开采的上下限、涌水量及排水设施等情况。
    第55条 当井田及其邻近范围内有小窑时,应调查了解因小窑开采而引起的危害矿井的可能的充水因素(如小窑采掘矿井防(隔)水煤柱、越界向矿井掘进贯通、小窑向矿井排放水、报废小窑井口未做封填处理等)。
    第56条 汛期或暴雨后要配合有关部门及时观测地面陷落、干裂、喀斯特塌陷,特别是向井下充水的情况。
    第57条 小煤矿开采结束后,要收集报废井筒的封闭日期、封填材料及深度等资料。
    (四)放水试验与连通试验中的观测
    第58条 放水试验中井上下观测点的水位、水压、水量的观测,要严格按照设计所规定的时间和经过校测的量具、仪表进行操作。
    第59条 放水试验前的准备工作:
    1.检查地面观测孔,其内的淤积物必须低于观测层底面,导水应畅通,否则要注水冲洗或用液体二氧化碳洗井。
    2.检校观测水位、水压、水量的仪表器具,使之符合精度及安装要求。
    3.备齐原始记录表:
    (1)地面钻孔观测记录表,内容包括孔号、孔口标高、观测 时间(年、月、日、时、分)、水面埋深、水位标高、观测者、水位变化、累计降深等;
    (2)井下钻孔水压观测记录、水量表观测记录表,内容包括 堰号(注明规格尺寸)、观测时间(年、月、日、时、分)、水头高、水量、观测者和备注。
    第60条 放水试验期间的井上、下水动态观测,必须按设计规定的时间同步进行。
    第61条 放水试验中的水位恢复观测,放水试验结束时要按设计规定的时间和次序关闭水门,观测其水位、水压直至稳定。
    第62条 放水试验开始前,必须按设计规定进行观测孔水位、出水点水量、相关井巷涌水量背景值等的观测。放水开始后,应每天填绘水位、水量历时曲线图等。
    第63条 连通试验必须有试验设计,建立简易试验室,配备化验人员,以便及时测定示踪剂的含量。示踪剂的选择和用量的确定,既要考虑连通试验的需要,又不能对地下水质产生有害的影响,且必须按照设计所规定的方法、时间和地点进行。
    第64条 对连通试验的准备、投放和接收监测工作的要求:
    1.投放示踪剂前的准备:
    (1)投放示踪剂前,必须采集投放点、接收点以及溶解示踪剂用水的水样,进行本底值测定;
    (2)投放方法和投放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溶解示踪剂的容器或设备必须进行清洗,预防污染;
    (3)采用比色法时,要提前调配不同浓度的标准溶液,并分别装入比色管待用。用光度计及检测仪时,要事先检测仪表并测定本底值;
    (4)取水容器每次取样前均应洗刷清洁,并用蒸馏水刷洗干净后待用,严防污染;
(5)试验前应备齐取样用的容器、标签及检测用记录纸和计算纸。   
2.投放示踪剂的要求:
    (1)根据投放方法选择投放容器,先加入一定量的清水,后按规定量加入示踪剂。如采用染色剂,则需加入一定量的促溶剂,随加随搅动,直到全部溶化;
    (2)向钻孔内投放试剂溶液时,必须用导管下到受试含水层段的设计深度,确保试剂准确送至设计层位;
    (3)向孔内注入示踪液前,要预先用清水冲洗钻孔;向孔内投放示踪剂溶液时,必须下入投注溶液管,以便准确送至设计层位。然后向孔内注清水,抬高水头,促使示踪剂全部进入试验层。
    3.接收示踪剂:
    (1)设专人在接收点值班,按设计规定时间取样,取样前需用接收点的水刷洗容器三次后,方可取样;
    (2)每取一个样后,应封严容器,及时填写标签。水样标签的内容包括取样编号、取样地点、取样时间(月、日、时、分)、化验项目及要求、取样人;
    (3)必须及时依据各接收点的水样检测结果,填制历时曲线图、表(填全绝对值),分析示踪效果。
    (五)水样采取
    第65条 应根据水样采取的目的和要求,选择水质分析的项目,如:简分析、全分析、特殊项目分析等。各类水样采取的容量要求为:
    1.简分析样1~1.5升。
    2.全分析样2.5~3升。
    3.细菌检验样0.5升。
    4.特殊分析样:视化验项目要求确定。
    第66条 细菌检验样一般由卫生部门人员配合,并提前与检测单位预约送检时间。取样容器事先必须经过消毒灭菌处理,取样后立即严密封口,送往检测单位。检测单位必须在24小时内检测完毕。
    第67条 由孔口管接取水样时,需稍离孔口管接灌。从地表水体取样时,容器必须在水面以下采集。
    第68条 长期观测孔如需取水样,应先进行抽水,抽水的体积应大于孔(井)中水柱体积的1.5~2倍,然后在出水口中心处灌取水样。也可用取水器下入所需含水层一定深度取样。
    第69条 做侵蚀性二氧化碳分析的水样,其数量为0.5升,采取后应立即加入3~5克碳酸钙粉末。
    第70条 对含有机物的水样,为控制脱硫作用,取样时必须在每升水中加入1毫升三氯甲烷或甲苯。
    第71条 如需采取特殊水样,应与化验单位联系,并按其要求采取水样。
    第72条 采取水样时,应在现场初步鉴定水的颜色、气味、透明、水温等物理性质。取样后立即封闭装好,并填贴标签,送样前应登记送样序号。
    第73条 抽水试验中的水文地质观测,按《煤炭资源地质勘探抽水试验规程》的要求进行。
   六、原始记录及资料成果整理
    第74条 必须使用专用的记录本填写水文地质观测试验记录,并分页编码,附必要的草图,写明观测地点、日期、观测者姓名、使用仪器及编号。
    第75条 必须同时记录影响观测试验资料精度、质量的各种因素和主要原因,供分析资料时参考。
    第76条 每项测试所用记录本要按时间顺序进行编号,注明目录索引后,存档保存。
    第77条 测试资料应在当天进行计算整理,并将计算前结果和计算公式填写在专用台账上。原始资料的计算,必须由两人对算复核,发现问题要及时核实或补测。汇总表要经技术负责人审核。
    第78条 填写各类台账、图表和成果表时,必须使用钢笔或碳素笔,要求字迹工整、图文清晰、数据准确,影响观测资料精度的各种因素也应同时填写在备注栏内。
    第79条 填写以下各类水文地质观测台账:
    1.矿井涌水量成果台账。
    2.气象资料台账。
    3.地表水文地质成果台账。
    4.钻孔水位及井泉动态观测台账。
    5.抽(放)水试验成果台账。
    6.矿井突水点卡片或台账。
    7.井下水文地质钻孔台账。
    8.水质分析成果台账。
    9.水源水质受污染观测资料台账。
    10.水源井(孔)台账。
    11.封闭不良的钻孔台账。
    12.其他专门项目台账。
    第80条 填绘以下各类水文地质图纸:
    1.矿井充水性图。
    2.综合涌水量与各种相关因素动态曲线图。
    3.综合水文地质图、水文地质柱状图、水文地质剖面图、主要含水层等水位线图、井上下防治水系统图。
    4.专门水文地质图,如区域水文地质图、岩溶图、地下水 化学图等。
    第81条 每一种成果表或台账、图表填写后必须进行校对,并需经技术负责人签字。
    第82条 各矿井水文地质观测台账、图表应按标准化规定的内容填写。
    七、收尾工作
    第83条 发现问题及时汇报有关部门。
    第84条 认真完成观测结果的计算、校对、分析研究工作。
第85条 必须做好观测仪表、工具的清点、擦拭、整理、保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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