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炮眼内煤(岩)粉未清除干净时。
9、发现拒爆未处理时。
10、采用反向起爆未制定安全措施或应落实的安全措施而未落实时。
第27条 按作业规程规定的装药量和起爆方式装药。
1、用炮棍先将药卷轻轻地推入眼底,推入时用力要均匀,使药卷紧密接触,严禁冲撞或捣实药卷。所有药卷聚能穴朝向要与起爆药卷相同。
2、正向起爆的起爆药卷最后装,药卷聚能穴朝向眼底,要一手推引药,一手松直脚线,但不要过紧,不得损伤脚线;反向起爆的起爆药卷最先装,药卷聚能穴朝向眼口,要一手拉住脚线,一手用炮棍将起爆药卷轻轻地推入眼底。
第28条 装填炮泥
1、先紧靠药卷填上30~40毫米的炮泥,然后按作业规程规定的数量装填水炮泥,再在水炮泥外端用炮泥将炮眼封实。不得使用漏水的水炮泥。
2、装填时要一手拉脚线,一手填炮泥,用炮棍轻轻用力将炮泥慢慢捣实,用力不要过猛,防止捣破水炮泥。炮眼装填完后,要将电雷管脚线悬空扭结成断路并挽至炮眼口,不到爆破时不得将脚线展开。
3、封泥绝长度要符合作业规程规定,一般应将炮眼填满。炮眼深度为0.6~1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二分之一;炮眼深度超过1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5米;炮眼深度超过2.5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1米。
第29条 按作业规程规定要求设置警戒。
1、必须由班(组)长亲自布置专人在可能进入爆破地点的所有通路上预设的警戒线处担任警戒。
2、警戒线必须设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的安全地点,并设置警戒牌和栏杆(或拉绳)。
3、爆破时,所有人员都应在警戒线之外。
4、工作面与其他地点(采掘工作面、作业地点或巷道)相距在20米以内时,必须在其他地点以外处设置警戒,并在装药前、爆破前检查瓦斯。
第30条 连线前,爆破工要和班(组)长、瓦斯检查员对爆破地点进行第二次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处理,在瓦斯检查符合规定时方可连线。
第31条 连线:
1、按照作业规程规定的连线顺序先连接雷管脚线,可由经过专门训练的班(组)长协助爆破工进行。
2、脚线连接完后再将母线(或通过连接线)与剩余的两条脚线连接。
3、脚线与脚线、脚线与连接线、母线间的所有接头,都必须扭紧并悬空用绝缘布色扎,不得同任何物体相接触。
第32条 敷设和检查母线:
1、爆破母线(或通过连接线)连接脚线、检查线路和通电工作,只准爆破工一人操作。
2、爆破母线应悬挂在没有电缆、电线、信号线和金属管路的巷道一侧;如果无法避开,则应挂于管线下方,并与其保持0.3米以上的间距。
第33条 通电检测与通电起爆:
1、到达警戒线外的起爆电源操作地点后,首先进行电爆网络全电阻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线路不导通时,应随挽线随对线路重新进行检查,同时必须遵守第37条规定。
2、接到班(组)长下达通电起爆命令后,将母线连接在放炮器的连线端(输出端)并拧紧,将钥匙插入发爆器转至充电位置,随即发出爆破警号。
3、发出爆破警号至少再等5秒,并待氖气灯闪亮稳定后,将开关钥匙转回放电位置通电起爆。
4、爆破后,首先取下发爆器钥匙,然后将母线从发爆器上摘下并扭结成短路。
第34条 分组爆破后检查:
待工作面的炮烟被吹散后,爆破工要会同班(组)长、瓦斯检查员进行爆破后的检查工作,检查及处理内容同第26、30条。
第35条 分组爆破后检查没有发现问题或问题处理完毕后,方可进行下一组的连线、爆破工作。
第36条 爆破结束后,待工作面的炮烟被吹散后,爆破工必须会同班(组)长、瓦斯检查员首先巡视爆破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架、拒爆、熄爆等情况,对危险情况立即进行处理,确无危险后,方可由班(班)长解除警戒,其他人员方可进入工作面作业。
六、特殊操作
(一)拒爆和熄爆处理
第37条 通电以后拒爆时,必须先取下钥匙,并将爆破母线从发爆器上摘下,扭结成短路,再等一定时间(用瞬发电雷管时至少5分钟,用毫秒延期电雷管时至少15分钟),爆破工方可沿线路检查。
应首先从电爆网络尤其连线和起爆电源上查找拒爆的原因,并应尽可能地采用重新连线起爆的方法处理。
第38条 处理拒爆和熄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确属由连线不良造成的拒爆,可以重新连线起爆。
2、在距拒爆炮眼0.3米以外,另打与拒爆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起爆。
3、严禁用镐刨或从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起爆药卷或从起爆药卷中拉出电雷管;严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捣药;严禁用压风吹这些炮眼。
4、处理拒爆的炮眼爆炸后,爆破工必须详细检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电雷管。
5、处理熄爆原则上与处理拒爆相同,也可按作业规程规定处理。
6、在拒爆、熄爆处理完毕以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同处理无关的工作。
(二)强制放顶的爆破
第39条 爆破放顶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严格按照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和本规程的各项规定要求操作。
2、爆破工要和回柱放顶工密切合作。装填炮眼要在回柱前操作,连线与通电起爆要在回柱后操作。连线时人员必须在可靠支护的保护下进行。
(三)过岩石带的爆破
第40条 工作面采高变低、遇断层等需爆破岩石时,按本规程和作业规程及补充措施的规定操作。
(四)处理溜煤眼的爆破
第41条 爆破处理熘煤眼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必须使用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用于溜煤眼的煤矿许用刚性被筒炸药或不低于该安全等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2、每次爆破只准使用1个煤矿许用电雷管,最大装药量不得超过450克。
3、爆破前必须检查溜煤眼内堵塞部位的上部和下部空间的瓦斯。
4、爆破前必须洒水。
5、严禁人员从下方进入熘煤眼内。
6、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措施各项规定。
七、收尾工作
第42条 收拾整理好工具,存放在指定地点,清点剩余电雷管、炸药,填写消耗单并经班(组)长签字。按规定进行交接班。
第43条 将剩余电雷管、炸药退还爆破材料库,并办理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