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选矿厂给药岗位的安全操作内容及要求。
本规程适用于选矿厂给药工岗位。
2 内容
2.1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安全培训合格后上岗;上岗前正确佩戴安全帽、佩戴员工卡等劳动防护用品。员工着装必须要三紧;女工发辫必须盘在安全帽内,不准穿短裤、高跟鞋、拖鞋。
2.2 保证通风设备正常开启。
2.3 储药槽上必须有明显的标签;储药槽需监视液位,适时控制药剂输送泵的开/停,防止外溢。
2.4 各加药管路必须标示准确。
2.5 室内禁止吸烟,消防器材必须保持完好,需动火时,必须办理动火证。
2.6 发生火灾,须用泡沫灭火器灭火。
2.7 保持工作现场清洁卫生,从药箱中清理出来的药渣和毒物应倒在指定的安全地点。
2.8 作业人员不许留长指甲,皮肢上沾染的药剂应及时清洗。
2.9 处理故障时,应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用具。
2.10 严禁尝试、闻嗅、抛洒药剂。
2.11 对腐蚀性强的药剂搅拌桶的通道、栏杆、平台盖板等,应经常检查,并保持完好。
2.12 进入槽体内作业时,必须对槽体内的残余药剂进行置换或清洗,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并在专人监护下,方可作业。
2.13 清理药剂加药室时,必须具备良好的通风条件,并有专人监护。
2.14 必须保持作业现场地面干净整洁。
2.15 作业完成后应及时洗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