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第1条 本操作规程适用于本矿爆破工。
第2条 爆破工应完成下列工作:
1.负责所辖范围内爆炸材料的押、运工作。
2.负责所辖范围内爆炸材料的管理工作。
3.负责所辖范围内的爆破工作。
二、上岗条件及岗前准备
第3条 爆破工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4条 爆破工必须由专职爆破工担任。所有爆破、送药、装药人员,必须熟悉爆炸器材的性能和《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煤矿安全规程》、《爆破安全规程》及《作业规程》中的有关规定。
第5条 爆破工需要掌握以下知识:
1.掌握爆炸材料、爆破操作的有关规定。
2.熟悉采掘工作面通风、瓦斯和爆炸材料管理规定、爆炸材料性能与作业规程。
3.了解有关煤矿瓦斯、煤尘爆炸的知识。
4.了解井下各种气体超限的危害及预防知识。
5.掌握入井须知等有关安全规定。
第6条 作业时应穿棉布或抗静电衣服,严禁穿化纤衣服。
第7条 下井前领取符合规定的发爆器和爆破母线,并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发爆器要完好可靠,电压符合要求。爆破母线长度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爆破母线保持完好。
第8条 准备好木质炮棍、岩(煤)粉掏勺或吹眼器等爆破器具。
三、安全规定
第9条 必须熟悉爆炸材料的性能和《煤矿安全规程》中有关条文的规定。
第10条 必须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工作面作业规程及其爆破说明书的规定进行操作,不得擅自改变。
第11条 必须严格执行爆炸材料和发爆器领、用、退等管理制度,领退时要有记录、签字。
第12条 爆破作业必须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
第13条 不同厂家生产的或不同品种的雷管、不同种类的炸药不得混用。
第14条 必须使用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使用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时,最后一段的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30ms。在有瓦斯或煤尘爆炸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应采用毫秒爆破。在掘进工作面应全断面一次起爆,不能全断面一次起爆的,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在采煤工作面可分组装药,但一组装药必须一次起爆。
第15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准装药和爆破:
1.采掘工作面的控顶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支架或锚杆等有损坏,架设不牢,支护不齐全,支护失效或者伞檐超过规定时。
2.爆破地点20m以内,有未清除的煤、矸或者有未撤出的矿车、机电设备,以及其他物体堵塞巷道断面1/3以上时。
3.爆破地点20m以内,煤尘堆集、飞扬,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炮眼内发现异状、温度骤高骤低,炮眼出现塌陷、裂缝,有压力水,有显著瓦斯涌出,煤岩松散,透老空等情况时。
4.工作面风量不足或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时。
5.炮眼内煤(岩)粉末未清除干净时;炮眼深度、角度、位置等不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时;装药地点有片帮、冒顶危险时。
6.发现拖爆未处理时。
第16条 装药的炮眼应当班爆破完毕。遇特殊情况时,当班留有尚未爆破的装药炮眼,爆破工必须在现场亲自向下一班爆破工交接清楚。
第17条 严禁用刮板输送机或带式输送机运送爆炸材料。
第18条 班组长必须亲自安排有责任心的人在《作业规程》规定的各警戒岗点执行警戒工作。各警戒岗点除警戒人员外,还要设置警示牌、栏杆或拉绳等明显标志。起爆前工作面所有人员都要撤至警戒岗点以外的安全地点,并由班组长负责清点核实人数。
第19条 爆破前,爆破工必须最后离开爆破地点,并沿途检查爆破母线是否符合要求。严禁用发爆器打火放电的方法来检测电爆网路是否导通。爆破前,检查线路和通电工作只准爆破工一人完成。爆破工接到班组长的爆破命令后,按作业规程的规定进入放炮操作位置,在物体掩护下进行放炮。
第20条 处理拒爆、残爆必须执行以下规定:
线不良造成的拒爆,可重新连线起爆。
2.在距拒爆炮眼0.3m以外另打与拒爆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起爆。
3.严禁用镐刨或从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起爆药卷或从起爆药卷中拉出电雷管。不论有无残余炸药严禁将炮眼残底继续加深,严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药,严禁用压风吹拒爆(残爆)炮眼。
4.处理拒爆的炮眼爆炸后,爆破工必须详细检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电雷管。
5.在拒爆处理完毕以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与处理拒爆无关的工作。
第21条 爆炸材料库和爆炸材料发放硐室附近30m范围内,严禁爆破。
第22条 处理卡在溜煤(矸)眼中的煤、矸时,如果确无爆破以外的办法,可爆破处理,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必须采用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用于溜煤(矸)眼的煤矿许用刚性被筒炸药或不低于该安全等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2.每次爆破只准使用1个煤矿许用电雷管,最大装药量不得超过450g。
3.爆破前必须检查溜煤(矸)眼内堵塞部位的上部和下部空间的瓦斯。
4.爆破前必须洒水。
四、操作准备
第23条 确定当班使用炸药。雷管数量,领取合格的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第24条 领取并检查防爆发爆器。
1.将发爆器钥匙扭到充电位置,指示灯要发亮。
2.禁止用短路方法检查发爆器。
3.发爆器完好,电池有电。
第25条 领取并检查电爆网路检测仪表。
第26条 检查放炮母线。
1.必须使用橡胶铜芯双线电缆。
2.放炮母线接头除锈、扭结并用绝缘带包好。
五、操作顺序
第27条 本工种操作应遵照下列顺序:
领取工具→领取爆炸材料→运送爆炸材料→存放爆炸材料→装配起爆药卷→检查炮眼、瓦斯→进行处理→装药→撤离人员,设警戒→检查瓦斯→连线→做电爆网路全电阻检查→发出信号→起爆→爆破后检查瓦斯→撤警戒→收尾工作。
六、正常操作
(一)爆炸材料的运送与存放
第28条 凭爆炸材料领用单,核实电雷管和炸药的需用量;凭爆破证到爆炸材料库领取所需爆炸材料。
第29条 由爆炸材料库直接向工作地点用人力运送爆炸材料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1.电雷管必须由爆破工亲自运送;炸药可由爆破工或在爆破工监护下,由其他人员运送。
2.爆炸材料必须放在耐压和抗冲击、防震、防静电的非金。属容器内。严禁将电雷管和炸药放在同一容器内。严禁将爆炸材料装在衣袋内。领到爆炸材料后,应直接送到工作地点,严禁中途逗留。
3.携带爆炸材料上、下井时,在每层罐笼内搭乘的携带爆炸材料的人员不得超过4入,其他人员不得同罐上下。
4.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时间内,严禁携带爆炸材料的人员上下井简。
5.人工行走运送炸药时,在巷道内行走,二人相距并保持10m以上的距离,不得在途中嬉戏和逗留;大巷行走时要注意来往车辆,坚持走人行道,不要随意横穿轨道。
6.禁止将爆炸材料乱丢乱放,防止其发生冲撞、摩擦,避免其与电缆、电线及金属导体接触。
7.不得提前班次领取爆炸材料,不得携带爆炸材料在人群聚集的地方停留。
8.在运送爆炸材料过程中,严禁将自救器等物品装入爆炸材料容器内。
第30条 一人一次运送的爆炸材料量不得超过以下规定:
1.同时运搬炸药、起爆材料不得超过13kg。
2.拆箱(袋)运搬炸药不得超过20kg。
3.背运原包装炸药不得超过一箱(48kg)。
4.挑运原包装炸药不得超过二箱(48k)。
第31条 爆炸材料运送到工作地点后,炸药、雷管仍应分别存放在木制或其他绝缘材料制成的专用的爆炸材料箱内。
1.爆炸材料箱必须放置在放炮警戒线之外的顶板完好、支护完整、避开机械和电器设备的地点。
2.炸药和雷管要分别存放在专用箱内并加锁,严禁炸药和雷管混放,钥匙由爆破工随身携带。
3.任何人不准在存放爆炸材料箱的地点休息,更不准坐在爆炸材料箱上。
4.防爆型发爆器要悬挂在干燥地点。发爆器钥匙由爆破工随身携带。
第32条 准备好够全断面一次爆破用的炸药和炮泥以及装满水的水炮泥,并整齐放置在符合规定的地点。
(二)起爆药卷的装配
第33条 只准由爆破工装配起爆药卷,不得由其他人代替。
第34条 装配起爆药卷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护完整、避开导电体和电器设备地点进行。严禁坐在爆炸材料箱上装配起爆药卷。装配起爆药卷数量,必须严格按照《作业规程》中爆破图表的要求,以当时当地需要的数量为限。
2.装配起爆药卷必须防止电雷管受震动、冲击,避免折断脚线和损坏脚线绝缘层。装配时应将脚线扭结处与雷管同时握在手中,不得让脚线随意甩动。
3.将成束的电雷管脚线顺好,拉住电雷管前端脚线将电雷管抽出。抽出单个电雷管后,必须将其脚线末端裸露部分扭结成短路。从成束的电雷管中抽取单个电雷管时,不得手拉脚线,硬拽管体,也不得手拉管体,硬拽脚线。
4.电雷管必须由药卷的顶部装入。用木或竹制的炮针在药卷顶端中心扎略大于雷管直径的孔眼,然后检查取用的电雷管脚线是否已扭结短路,确认扭结可靠后方可将电雷管全部插入孔眼内,并将脚线在药卷上套一个扣。剩余脚线应全部缠绕在药卷上,同时将脚线末端扭结成短路。严禁将电雷管斜插在药卷的中部或捆绑在药卷上。
5.每个药卷内只允许插放一个电雷管。
6.装配好的起爆药卷要整齐摆放在爆炸材料箱内或其附近符合规定要求的安全地点,要点清数量并掩盖好,不得丢失,不准随地乱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