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第1条 本操作规程适用于本公司的安全维护工。
第2条 安全监测工应完成下列工作:
1、负责管辖范围内的矿井通风安全监测系统、装置的安装、调试、维修、校正、监测等工作。
2、应将在籍的装置逐台建账,并认真填写设备及仪表台账、传感器使用管理卡片、故障登记表、检修校正记录。
3、负责矿井监测系统图的绘制、修改。
4、负责监测报表的打印、签宇、送审等工作。
二、上岗条件
第3条 安全监测工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取得安全技术工种操作资格证后,持证上岗。
第4条 安全监测工需要掌握以下知识:
1、熟悉人井人员的有关安全规定。
2、熟悉矿井通风安全监测系统、装置的工作原理。
3、掌握《煤矿安全规程》对矿井通风安全监测系统、装置的有关规定。
4、熟悉矿井通风安全监测系统、装置的安装要求。
5、了解矿井通风安全监测系统、装置的主要性能指标。
6、熟悉《煤矿安全规程》中对矿井气体指标的规定和超标时的处理办法。
7、了解有关煤矿瓦斯、煤尘爆炸的知识。
8、熟悉瓦斯检测仪的性能、参数及使用方法。
三、安全规定
第5条 各类矿井必须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
第6条 必须对安全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和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控制区域等绘制监控系统布置图和接线图。
第7条 煤矿安全监控设备之间必须使用专用阻燃电缆或光缆连接,严禁与调度电缆或动力电缆等共用一条线路;防爆型煤矿安全监控设备之间的输入、输出信号必须为本质安全型信号。
第8条 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具有故障闭锁功能:当与闭锁控制有关的设备末投人正常运行或故障时,必须切断该监控设备所监控区域的全部非本安型电气设备的电源并闭锁;当与闭锁控制有关的设备工作正常并稳定运行后,能够自动解锁。
第9条 每天对监控设备及电缆进行安全检查,对各类传感器的准确性要用光干涉瓦斯检定器进行核实、比较,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汇报。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定期进行调试、校正,每月至少1次。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等采用载体催化元件的甲烷检测设备,每10天必须使用校准气样和空气样调校1次。
四、操作准备
第10条 上机前的准备工作:
1、必须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和填报签名制度。
2、交接班内容包括:
(1)设备运行情况和故障处理结果。
(2)井下传感器工作状况、断电地点和次数。
(3)瓦斯变化异常区及其他有害气体的变化异常情况的详细记录。
(4)计算机的数据库资料。
第11条 地面检修前的准备工作:
1、备齐必要的工具、仪器、仪表,并备有设备说明书和图纸。
2、按规定准备好检修时所需要的各种电源、连接线,将仪表通电预热,并调整好测量类型和量程。
第12条 井下安装前的准备工作:
1、根据要求确定安装位置和电缆长度。
2、设备各部件应齐全、完整,电缆应无破口,相间绝缘及电缆导通应良好,并备足安装用的材料。
3、瓦斯校准气样应采用煤炭工业技术监督主管部门确认甲烷与空气的混合气体。
4、通电试验下井设备,调试确定各功能指标符合要求,运行正常后准备人井使用。
五、操作顺序
第13条 本工种操作应遵照下列顺序进行:交接班→检查→地面检修→井下检修(安装)→验收→交接班。
六、正常操作
(一)机房操作
第14条 接班后,首先和通防部门、调度室取得联系,接受有关指示。
第15条 每隔2小时检查1次各种仪表的指示、机房室温、机身温度和电源、电压波动情况。
第16条 应将本班的瓦斯变化情况于当天打印成报表送通风技术主管审查签
字。
第17条 与井上监测员协调配合进行传感器的校正。
第18条 停电的顺序是:主机→显示器、打印机等外围设备→不间断稳压电源→配电柜电源。
第19条 送电顺序是:配电柜电源→不间断稳压电源→打印机、显示器等外围设备→主机。送电前应将所有设备的电源开关置于停止位置,严禁带负荷送电。
(二)地面检修操作
1、地面传输电缆敷设与检查
第20条 登高3m以上要扎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并有专人监护,安全带必须拴在确保人身安全的地方。
第21条 架设的传输电缆,如与原有高压线交叉或邻近,必须先将原有高压线停电,并验电、放电、接地、短路,为防止中途送电,必须挂临时接地线后,方可进行架线作业。
第22条 雷雨大风等恶劣天气时,不得从事高空架线作业。
第23条 楼顶如无护栏,操作时工作人员必须拴好安全带。
第24条 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露天部分电气高空作业规定。
2、瓦斯探头的校对
第25条 在校对瓦斯探头前,要选择空气畅通,温度适宜的地点。特别远离带有火源的易燃易爆物品。
第26条 接好线检查无误后,通电让瓦斯传感器进入工作状态,预热20分钟后,在新鲜空气中观测LED数字显示是否为零,若有偏差,校对为零。
第27条 在空气零点调节完后,将通气罩插入传感器外面,通入标准甲烷气体,其浓度在2%CH4左右,气体流量控制在200ML/分以上,若有偏差则校对,使显示值与甲烷浓度值相对应。
第28条 对瓦斯传感器的报警点调节范围为0.5-2.5%。
第29条 对断电点的调节范围为0.5CH4-1.5%CH4,相应复位点分别为0.0%-1.5,且小于对应报警值。
第30条 自检功能的检验所检查该仪器工作是否正常,若有故障需调整,并操作后必须用标准气体重新校对传感器后方可下井使用。
第31条 校对结束后,把校对好的探头放好,关掉电源并收整好设备。
(三)井下安装操作
第32条 设备搬运或安装时要轻拿轻放,防止剧烈振动和冲击。
第33条 敷设的电缆要与动力电缆保持0、3m以上的距离。固定电缆用吊钩悬挂,非固定电缆用胶带或其他柔性材料悬挂,悬挂点的间距为3m。
第34条 井下传输电缆在大巷敷设或检查井下传输电缆时,如果有车辆行驶,敷设或检查人员要躲到躲避碉中,严禁行车时敷设或检查传输电缆。
第35条 在有架空线的大巷中敷设传输电缆时,要确保传输电缆与架空线有300一500mm的距离,横跨架空线时必须停掉架空线的电后,方准进行工作,严禁带电作业。
第36条 敷设传输电缆要求:
1、将所携带盘好的电缆放在一个固定地点,慢慢放出,并设专人看管。
2、敷设人员要听从统一指挥,严禁各行其是,传输电缆通过巷道顶底板危险区段时,要首先观察顶底板有无危险,无危险方准操作,否则暂停敷设待处理好后再敷设。
3、巷道中敷设传输电缆时,要指派一人在前面对所要敷设传输电缆放人电缆钩中,以免敷设后和其他通讯线不能形成统一。
4、敷设电缆时要有适当的张弛度,要求能在外力压挂时自由坠落。电缆悬挂高度应大于矿车和运输机的高度,并位于人行道一侧。
第37条 电缆之间、电缆与其他设备连接处,必须使用与电气性能相符的接线盒。电缆不得与水管或其他导体接触。
第38条 吊挂完毕后,方可与原有的电缆进行连接。
第39条 安装分站时,严禁带电作业,严禁带电搬迁或移动电器设备及电缆,并严格执行谁停电谁送电制度。
第40条 调试操作人员必须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安全检测工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持证上岗。
第41条 停电范围影响到其他单位的,要取得联系,做好协调协作工作。
第42条 安装断电控制系统时,必须根据断电范围要求,接通井下电源及控制线。
第43条 安全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制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
第44条 传感器在安装或拆除时,高处必须用梯子或木马,扶牢后,再上人安装或拆除。具体安装位置:距顶不大于300mm, 距帮不小于200mm。.若巷道中有带式输送机或刮板输送机时,必须和所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联系安装时间,安装时必须和带式输送机或刮板输送机司机联系好,停下运输机后,不安装完毕不准开机。严禁在输送机运转中安装传感器。
第45条 传感器或井下分站的安设位置要符合 《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六十八条等规定。安装完毕,在详细检查所用接线、确认合格无误后,方可送电。
第46条 甲烷传感器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必须符合 《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
(四)井下维护操作
第47条 每7天对监测设备进行1次调试校正,并进行断电控制试验。
第48条 在给传感器送气前,应先观察设备的运行情况检查设备的基本工作条件,应反复校正报警点和断电点。
第49条 校队瓦斯传感器时,要在地面校验室由专职人员按照说明书要求校对。
第50条 设备在井下运行半年后,要上井进行全面检修。
第51条 定期更换传感器里的防尘装置,清扫气室内的污物。当载体催化元件活性下降时,如调正精度电位器,其测量指示值仍低于实际的甲烷浓度值,传感器要上井检修。
第52条 设备在井下运行半年后,要上井进行全面检修。
(五)排除故障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第53条 应首先检查设备电源是否有电。
第54条 可用替换电路板的方法,逐步查找故障。
第55条 瓦斯断电仪投入正常使用后,严禁随意进行试验。若需试验必须提前申请,经矿井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方准进行试验。
第56条 断电试验完毕后,要等所断电范围内电源全部恢复正常时,试验人员方准离开现场。
第57条 分站出现故障,处理不了的要及时更换。
七、收尾工作
第58条 安装好后,严格按照质量标准、防爆标准进行检查,确定无误后方准收工。
第59条 做好记录,汇报工作进展情况。
第60条 做好交接班的有关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