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测试分析、实验是地质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工作中经常接触易然、易爆、有毒、腐蚀性药品试剂和有毒有害气体,以及各种放射性物质、精密仪器、电器设备。在实验测试样品加工过程中还接触粉尘。因此,在实验测试工作中存在着各种不同安全因素,如烧伤、烫伤、割伤、中毒、失火、爆炸以及“三废”对环境的污染和职业病等。为了确保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安全与健康,保证实验测试分析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各实验室要有领导专门负责安全工作,各室要有(兼职)安全人员。
第三条 要经常向职工进行安全技术、工业卫生、消防和急救等科学知识教育,不断开展技术革新的技术改造。大力采取新技术、新方法、以无毒药品代替有毒药品,以低毒药品代替剧毒药品,积极改善劳动条件,做到安全生产。
第四条 加强监测工作,凡有毒有害物质和粉尘浓度超过国家允许标准的要采取积极措施。必须达到国家标准,达到安全要求。
第五条 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必须进行定期健康检查,对矽肺病患者和职业中毒人员要积极给予治疗,妥善安置。要做好职工职业病防治法规的教育,提高自身防范保护能力,同时做好职工营养保健食品的供应和发放工作。
第六条 测试中心(实验室)所有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规程。
第七条 实验室要建立岗位责任制及操作规程及出入制度,非本单位工作人员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入内。
第八条 实验室化学危险品的采样、使用,必须遵照国家《工业用化学产品采样安全通则》的规定进行。
第二章 实验室的一般安全要求
第九条 实验室应具备一定数量的消防设备,灭火器类型的选择要符合实验室工作场所灭火的特点。各种灭火器材应放在方便醒目的地方,且要定期检查和更换。
第十条 实验室各工作场所应有相应的妨害措施。有毒有害物质浓度不得超过国家最高允许标准。避雷设施的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欧姆。
第十一条 对噪声超过国家标准的工作场所要进行降噪处理。
第十二条 室内清晰度除特种设备特殊要求外,一般应保持在13—25℃之间。
第十三条 使用汞的化验间或工作台,应备有特殊设施,以便收集洒出的少量汞。
第十四条 经如实验室工作时必须穿好工作服,工作服应经常保持干净清洁,进入食堂和其他公共场所禁止穿工作服。在接触浓硫酸、浓碱应戴好橡皮手套及工作帽,试样加工操作时禁止带手套。
第十五条 化验间内禁止吸烟、吃东西和存放食物,并不准用嘴尝味道的方法来鉴定未知药品。工作完毕后应用肥皂洗手,离开实验室时要查看门窗、气、水、电是否关闭。
第三章 用电安全操作规程
第一条 电器设备的选型、配线和接地应符合国家《爆炸危险场所电器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 实验室的照明和生产用电线要严格分开,以便在紧急情况下截断生产用电后,仍能照明处理事故。
第三条 各种电器设备及线路应始终保持干燥,不得受潮,并经常进行检查。
第四条 各室用电分配要合理,不得超负荷用电,不得随便更改或增设线路。市内不得有裸露电线,电器刀闸开关应完全合上或断开。
第五条 保险丝熔断后,应检查原因,不得任意增加或加粗保险丝,更不得用铜丝、铝丝、或其他金属丝代替。拔插头时应用手捏住插头再拔,不得只拉电线。
第六条 用高压电流工作时,必须穿电工绝缘胶鞋,带胶皮手套,站在绝缘地板上、使用绝缘手柄的工具。
第二十二条 在高温炉等电热设备中取出或放入物品时,必须先切断电源,金属器皿不得直接放在电炉上加热,要卫垫耐火盘或石棉板,以防电炉和金属器皿接触产生短路。
第四章 危险品的使用和保管
第一条 易燃、易爆、有毒药品和氧化剂、腐蚀剂、压缩或液化气体应分库存放,易燃易爆药品应分贮于地下室或阴凉通风地方。剧毒药品如氧化物、砷化物等,必须存入保险柜内,由专人保管,批准使用,登记用量。
第二条 取用药品必须用骨、骨瓷或镊子等专用工具。吸取酸、碱、有毒、放毒性溶剂及有机溶剂时,必须使专门的器械,严禁用嘴吸取。启开挥发性试剂,瓶口应朝向通风柜内,以防发生途害、配制药品试剂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第三条 工作场所不得存放大量的易燃物品(含废液)如汽油、酒精(甲醇)乙醚、苯类丙酮及其它易燃有机溶剂,少量易燃药品应放在远离热源的地方。使用易燃药品时,周围不得有明火,炉、电源开关等,更不可用明火或电炉直接加热。
第四条 操作氧化物必须戴口罩和橡皮套,严防溅洒沾污,氧化物废液须经处理后再倒入水横槽,并以大的液流水冲稀。
第五条 所有药品、试剂必须贴有明显的标签,标明名称、深度和有关要求。禁止使用没有标签的药品、试剂。
第六条 搬运大瓶(或坛装)酸、碱或腐蚀性液体时应特别小心,注意容器有无裂纹,外包装是否牢固,搬运时最好用手推车。从大容器分装时,应用虹吸管移取。不要将10公斤以上的玻璃窜器用来倾倒。
第七条 浓硫酸与水混合时,必须边搅拌边将硫酸倒入装有冷水的耐热玻璃器皿中,凡在稀释时能放出大量热的酸、磷碱都按照此法操作。
第五章 压缩气体或液化气体
第一条 各种装有压缩气体的钢瓶应有明显标志,放在阴凉安全的地方,存放气瓶的房间应设有通气窗或排气孔,并经常通风换气。
第二条 气瓶与用气现场、明火点、电器设备的间距不应小于10米。
第三条 搬运气瓶时先装上安全帽,禁止敲击碰撞气瓶,避免受到震动以防气瓶爆炸。
第四条 气瓶竖放时,必须固定栓牢。
第五条 气瓶不得与电线接触,或放在加热器和暖气附近,也不要放在阳光直射的地方,以防气体受热膨胀引起爆炸。
第六条 开启压力表的阀门时要缓慢,不可太快,以防仪器被冲坏或引起着火爆炸。
第七条 氧气瓶一定要严防与油脂接触,开启工具不得沾有油污。
第八条 使用乙炔钢瓶,要有防回火装置,严格遵守使用规程。
第九条 氢气瓶与盛有易燃,可燃物及氧气性气体的容器和气瓶的间距不应小于8米。
第十条 气瓶阀门或减器泄漏时,不得继续使用,阀门损坏时,严禁瓶内有压力的情况更换阀门。
第十一条 各种气体瓶使用到最后的剩余压力不得小于0.5公斤/厘米,乙炔瓶的剩余压力随室温而定,具体参
考数据如下:
温度 | <5°G | -5-+ +5°G | +5- +15°G | +5- +25°G | +25- +35°G |
乙炔最小剩余压力(KG/GM) | 0.5 | 1.0 | 1.5 | 2.0 | 3.0 |
第六章 粉尘作业应遵守的规定
第一条 实验室要每年制定防尘措施计划,所需设备,材料和设备经费纳入安全措施计划。
第二条 建立定期检测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尘工作,每年要测尘1—2次,并将测定结果向碎样工及粉尘操作人员公布。
第三条 对防尘设施要定期检查,发现问题,立即停工维修,不许凑合生产。
第四条 粉尘作业应遵守操作规程,各工序均应在通风罩(柜)内进行。要全面贯彻风、水、密、护、管、查的综合降尘措施,搞好粉尘的净化处理。
第五条 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允许标准,含有1 O%以上游离二氧化碳硅粉尘不超过4毫克/米空气。
第六条 碎样间的防尘设施一定按设计安装,并由安全、卫生、环保等部门验收。发现不符合防尘要求的一律不准投入生产。
第七条 碎样时,操作人员要戴好防尘口罩,动作要轻,尽量减少粉尘的飞扬。
第八条 粉尘空气排出室外,要经净化处理,不得污染环境。
第七章 仪器、器皿、机械设备使用安全
第一条 精密仪器、玻璃器皿应分库存放。铂金器国:皿应存放于保险柜内,由专人保管,建立使用登记制度。使用时必须熟悉其性能和操作规程。
第二条 各类精密仪器应分别根据其本身的防尘、防潮、防毒、防锈、防震以及恒温、怕湿特殊、要求进行安装、放置和使用,并应便于仪器的保养,操作和检修。
第三条 精密仪器应由熟悉其性能的技术人员专责保管,建立使用登记制度。发生故障时,应及时报告经管人员,不得擅自拆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