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实验室通风
第一条 实验室通风应根据作业性质采用自然通风和机械通风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二条 样品加工均应在通风柜内进行,通风的设计一般应满足下列要求:
1、粉尘通风系统应用上进下排式通风,操作孔的大小,在满足操作要求和维修方便的条件下,尽可能小,以便减少抽风量。
2、排风系统中排风扇应根据所需风速,风量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即风速、风量应根据粗碎、中碎、细碎等碎样方法的不同而定。其罩口风速一般不小于1米/秒。风速还可以此粉尘不能逸出罩口为原则而定。
3、排风系统的排风口向下,排风管道要一定的角度,以防法集取,排风系统尽可能简单,不宜过长或变拐过多,拐角处尽可能圆滑。
4、排风口的粉尘应设有除尘装置。
第三条 化验车间的通风设施一般应满足下列要求:
1、化验分析车间的通风一般采用上吸下排或风橱。操作孔可安装活动窗子,可利用窗子调节罩口的风量。
2、排风系统最好垂直上升,为求结构简单,有拐角要圆角化。
3、排风系统要有喷淋式吸收塔等净化装置,保证排出的废气中有害物质的浓度低于规定标准。
4、直接排出废气的排风口要比周围居民房屋高3米。第五十六条 化验分析车间除局部通风系统外,还要安装换气扇,调节室内空气,排出有害气体,使室内空气保持新鲜。
第四条 排风系统要经常检查维修,出现故障立即排除,系统因故障不能通风时,不许进行生产操作。
第九章 药品、仪器仓库
第一条 药品、仪器仓库的设计与建筑,必须符合防火、防爆、防潮、防震、通风等要求,应具有宽敞的出入口,库内要阴凉,照明要完好,并应有地下室。
第二条 药品、仪器仓库要由责任心强,熟悉药品,仪器性能的人员管理。
第三条 库内要保持整齐、清洁,要随时检查仪器、药品是否受潮、发霉、变质。
第四条 化学危险物品应当分类分项存放,堆垛之间的主要通道应当有安全距离,不得超量存储。
第五条 遇火、受潮容易燃烧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药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和低尘容易积水的地方存放。
第六条 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品,桶装、缺罐装等易燃夜体、气体应当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
第七条 所有装药品的容器均应贴上标签,注明化学分子式,纯度、浓度等。标签如有脱落或模糊不清,要进行技术签定,方能使用。
第八条 储量化学危险品的仓库内严禁烤火取暖、吸烟和使用明火。库内不许分装有毒的化学药品,而只能以原包装发放。
第九条 保存化学药品,绝对禁止开放状态。
第十条 储量化学药品的仓库,应当根据有关条例,配备消防设施及通讯报警装置。
第十章 ‘‘三废”的处理
第一条 要建立“三废”排放的检查制度,对排放的“三废”经常进行检查,监测,并对实验室周围的水、大气等进行定期监测,做好经常性卫生监测和防护工作。
第二条 排出的“三废’’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同时可根据当地具体情况,以符合标为原则,在满足卫生要求的前提下,制定区域性“三废"排放标准。
第三条 实验室排放废气中部分有害物的最高允许浓度见
表1
有害物名称 | 最高允许浓度 (KG/小时) | 有害物名称 | 最高允许浓度(毫克/米) |
SO2. | 34 | CO | 2 |
H2. S | 5.1 | Hg | 0.01 |
氟化物 | 1.8 | Pb | 34 |
NO | 12 | 粉尘 | 100 |
以上为日平均排放标准。若每天排水一次而小于12小时,则其排放量可以达到日平均的三倍。
第四条 废水的排放标准见表2
表2
有害物名称 | 排放标准(Mg/升) | 有害物名称 | 排放标准(Mg/升) |
Hg及其化合物 | 0.05※ | Pb值 | 6-9 |
Cd及其化合物 | 0.1※ | 硫化物 | 1 |
Cr及其化合物 | 0.5※ | 氰化物 | 0.5 |
As及其化合物 | 0.5※ | 氟化物 | 10 |
Pb及其化合物 | 0.1※ | 硝基苯类 | 5 |
第五条 一切不深固体物或浓酸、浓碱废液,严禁倒入水池,以防堵塞和腐蚀水管。浓酸、浓碱应经稀释后才能放入下水道。
第六条 大理有机深剂废液不得放入下水道,应尽可能回收或集中处理。
第七条 过氧化钠的废米不得用纸或类似可燃物包裹后丢于废米箱内,应用水冲洗排入水道,以免白燃引起火灾。
第八条 含有氢化物的废水在排入水池中,经处理后生成无毒的溶液后再排入下水道。
第九条 化学实验的废水在排入城市下水道前应经中和及净化处理,使有害杂质及PH值不超过《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并应定期检测。
第十条 不能回收利用的被污染的劳动保护用品、纸张、样品袋、可燃性、放射性固体废物,应就地焚烧,余灰同非可燃性,放射性废物一超埋存。
第十一条 放射性废液应倒入专门的废液地内,定期处理,严禁任意排放或渗漏。
第十一章 防火安全
第一条 实验室的每一次化验车间应备灭火器和砂箱,其数量根据需要而定。
第二条 在放灭火器的地方,应挂上灭火器使用规则。
第三条 经常对职工进行防火、灭火辞谢的宣传教育,并了解掌握灭火器的合作规则和灭火的基本常识。
第四条 使用易燃材料进行工作的地方,禁止吸烟和使用明火。
第十二章 个人防护
一条 进入化验室时,必须穿戴工作服、口罩,加工试样的女工应戴好工作帽,离开实验室立即脱下。
第二条 工作服应经常保持整洁、禁止穿工作服进入食堂或其它公共场所。
第三条 工作结束后应用肥皂洗手。
第四条 放射性样品,其放射性强度超过规定时,枯一般化验室操作。
第五条 进入放射性工作场所必须穿戴好护用品,放射性作业人员饮食前必须洗手、漱口。放射性作业使用的主护用品应经常清洗,并不准带回生产区。
第六条 化验车间应备有急救箱,并经常检查,保证齐备。
第七条 从事化验测试的工作人员,应掌握基本的应急知识和措施。
第八条 在进行有可能碰伤、刺激或烧伤眼睛的工作时,必须戴好防护眼镜.接触浓硫酸、浓碱的操作时应戴胶皮手套及工作帽.试样加工不得戴手套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