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规定
第 1 条 适用范围
本操作规程适用于救护工工种。
第 2 条 上岗条件
1. 经过培训、考试合格,方可持证上岗操作。
2. 矿山救护队员负责个人仪器装备的维护保养工作。
3. 矿山救护队员必须熟悉正压 4 小时呼吸器的性能及结构原理,掌握一般维护保养和故障处理技能。
第 3 条 服从班组分工,按时完成任务,搞好与其他班组团结协作。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和交班制度。
二、操作
第 4 条 灾区侦察时,应做到:
1. 明确侦察任务。任务不清或感到人力、物力、时间不足时,应提出自己的意见。
①讲明事故的各种情况;
②提出侦察时所需要的器材;
③说明执行侦察任务时的具体计划和注意事项。
2. 研究行进路线及特征,在图纸上标明小队行进的方向、标志、时间。
3. 组织战前检查。了解指战员的氧气呼吸器氧气压力,做到仪器 100%的完好。
4. 贯彻事故救援的行动计划和安全措施,完成侦察工作。 第 5 条在抢救伤员时,应做到:
1. 搬运伤员时,必须轻抬轻放,并系好固定带;尽量避免振动。
2. 上坡时,必须头朝上,脚朝下。
3. 在窒息区或有毒有害气体威胁的灾区抢救遇险人员时,必须为其佩戴全面罩氧气呼吸 器或隔绝式自救器等防护装备。
4. 有多伤出血时,必须先包扎止血,有骨折时应先给予固定。
5. 有多名遇险人员待救时,必须按照“先活后死、先重后轻、先易后难”的原则进行抢
救。
6. 在抢救长时间被困在井下的遇险人员时,严禁用灯光照射其眼睛,搬运出井口时应用
毛巾盖住其眼睛。
第 6 条处理灾害事故时,应做到:
1. 进入灾区前,必须做好战前检查,并佩戴好氧气呼吸器。
2. 必须有专人检查有毒有害气体的浓度,巷道温度,顶板支护、风流变化等情况,并作 好记录;当有瓦斯爆炸危险时,必须立即撤出灾区。
3. 行进中,小队之间必须保持彼此能看得见、听得清音响信号的范围,且小队长在前、 副小队长在后,严禁单独行动。
4. 随时注意氧气消耗情况和自身身体状况以及装备的工作状态,发现异常情况又不能立
即处理时,应整体退出灾区。
5. 穿过支架不好的地方时,必须顺序通过,严禁推拉支架。
6. 侦察时,做到有巷必察,认真仔细。对已经走过的巷道要作上标记,在巷道交叉口, 要做上明显标记,能见度较低时要用探险棍探测前进,队员之间用救援绳相互连接。
7. 用水来火时,水流不准对准火源中心,要由外向内逐渐包围,灭火后应仔细查找阴燃
火点,防止死灰复燃。
8. 扑灭电器火灾时,必须首先切断电源,否则只能用非导电器材灭火。
9. 在超过 30℃的高温区作业时,严格按相应的时间规定执行,当温度超过 40℃时,除救人外严禁入内;在返回时,不得快速行走,并采取一些改善其感觉的安全措施,如按手补、 用水冷却头面部等。
10. 处理爆炸事故时,在进入灾区前,应切断灾区电源,侦察中发现火源要立即扑灭,
发现幸存者要立即救助。
11. 在有爆炸气体存在的灾区中,行动要谨慎,使用工具要小心,防止碰撞产生火花、 引起爆炸。
12. 处理突出事故时,要查清遇难遇险人员数量及其分布、通风系统和设施的破坏情况、 巷道堵塞情况,发现火源立即扑灭,严禁扭结矿灯开关或灯盖;发现突出点有异常征兆时, 要立即撤出,突出物为二氧化碳时,应戴好防护眼镜。
13. 清理冒落物之前,要加固附近支架,保证退路畅通,使用工具要小心,防止伤害遇
险人员。
14. 处理水灾事故时,除仔细检查有害气体外,还应判定遇险人员位置,涌水通道、水 量、巷道的冲坏和堵塞情况,若是上山突水,则必须采取防止二次透水、积水和淤泥冲击的 措施。
15. 撤出灾区时,应将携带的救护装备带出灾区。 三、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预案
第 7 条 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 施工地点包括顶板、气体、装备、仪器等。
第 8 条 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预案:
1. 处理事故前必须安全确认,确认现场(包括顶板、气体等)安全后,在确认个人仪器 装备完好后方可工作,并由专人负责施工全过程的安全工作。
2. 处理事故时队员出现身体不适或氧气呼吸器出现故障难以排除时,全小队立即撤至安 全地点,并报告救援指挥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