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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吊车HSE操作规程

  
评论: 更新日期:2013年03月10日
4.6严禁超规范使用汽车吊车,必须遵守《汽车吊车安全管理规程》中“十不吊”的规定
4.6.1超过额定负荷不吊。
4.6.2指挥信号不明,重量不明,光线暗淡不吊。
4.6.3吊索和附件捆缚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吊。
4.6.4汽车吊车吊挂重物直接进行加工不吊。
4.6.5歪拉斜挂不吊。
4.6.6工件上站人或工件上浮放游活动物不吊。
4.6.7氮气瓶,乙炔发生器等具有爆炸性物品不吊。
4.6.8带棱角刃口的物件未垫好的不吊。
4.6.9埋在地下的物件不吊。
4.6.10违章指挥不吊。
4.7每班第一次起吊货物时(或在符合达到最大重量时),应在吊离地面高度0.5米后,将重物放下,以检查制动器的性能,确认可靠后再进行正常作业。
4.8操作汽车吊车时,必须按档次进行,要保持被吊物平稳,吊钩转动时不准起升,防止钢丝绳出槽。
4.9禁止汽车吊车吊着重物在空中长时间停留,吊着重物时,操作者和挂索人不得随意离开工作岗位。
4.10汽车吊车运行时,禁止人员上下,禁止站在吊臂下,也不许从事检修。
4.11有两个吊钩的汽车吊车,在主、副钩使用时和两钩高度相近时,必须一个钩一个的单独工作,以免两钩相撞。
4.12两个吊钩的汽车吊车不准同时吊两个物件,不工作的吊钩升到接近极限位置高度,吊钩上不准挂着钢丝绳。
4.13禁止两台汽车吊车吊同一物件。在特殊情况下,应采取安全措施后,并不得超过极限负荷,由专人负责现场指挥方可起吊。
4.14在正常工作时变换运转方向时,必须将控制器扳到零位,换挡机构完全停止转动后再进行换向开车。
4.15电器各保护装置必须保持完好,随时检查以便调整和更换。
4.16工作中制动器、轴承和电器等部位有过热、异音或异常现象时,应将控制器扳到零位,应立即切断电源,进行检修。
4.17汽车吊车作业完毕后,吊钩升起,全部控制扳到零位,切断电源,并清扫擦拭,保持整洁。
4.18检修汽车吊车应执行《设备设施检修HSE作业指导书》,将汽车吊车停靠在安全地点,切断电源挂上“禁止合闸”的警示牌。
5.危害识别与控制措施
5.1汽车吊车操作者必须经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证后方可进行操作。
5.2汽车吊车操作者进行汽车吊车操作前严禁饮酒、服用药品;佩戴好劳动防护用品后方可上岗作业。
5.3汽车吊车使用前应进行电气、制动、安全系统检查并且填写《汽车吊车日常检查表》。
5.4汽车吊车运行时必须按规定打铃。
5.5汽车吊车吊装时应平稳操作,严禁急停急走。
5.6吊装作业时应专人指挥,严禁多人指挥,当有人叫停是应立即停止作业。
5.7吊装作业时严禁人员站在吊装区域。
5.8对设备进行检修维护时,应严格遵守《设备设施管理程序》,检修作业人员必须穿戴防护用具,防止发生人身伤害事故。
5.9设备检修维护时产生的含油抹布、手套等危险废弃物应放入指定地点,严格执行《环境保护管理程序》。
6.现场应急预案
6.1人身伤害(磕碰、划伤、压伤、物体打击)应急预案
6.1.1对人体健康危害
磕碰、划伤、压伤、物体打击等造成人员身体皮肤、肌肉等组织破损、丧失行动能力、离开工作岗位、残疾,甚至死亡。
6.1.2急救措施       
轻微伤害:进行紧急处理,使用急救包中物品对伤口进行止血、包扎,休息并进行观察,如发现不适合继续工作,不得安排受伤人员继续工作并送医。
中度伤害:进行紧急处理,使用急救包中物品对伤口进行止血、包扎,立即送医。
重大伤害:进行紧急处理,使用急救包中物品对伤口进行止血、包扎,立即送医。
6.1.3应急处理过程废弃物处置
应急处理过程中废弃物应按照《环境保护管理程序》处理。
7.应急物资及防护用品
7.1应急物资
应急物资:安全药箱,常备有:苯扎氯铵贴、酒精、酒精棉、碘伏、酒精消毒棉球、云南白药、医用脱脂棉、止血绷带等。
7.2防护用品
防护用品包括:防砸鞋、防护手套等
8.记录

 

No.
记录名称
编号
保存期
1
《汽车吊车日常检查表》
 
1年
9.支持文件
9.1
9.2
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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