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各种起重机应装设标明机械性能指示器,并根据要求安设卷扬限制器,载荷控制器,连锁开关等装置。轨道式起重机应安置行走限位器及夹轨钳。使用前应检查试吊。
2、钢丝绳在卷筒上必须排列整齐,尾部卡牢,工作中最少保留三圈以上。
3、两机或多机起吊时,必须有统一的指挥,动作配合协调,吊重应分配合理,不得超过单机允许器重量的80﹪。
4、操作中要听从指挥人员的信号。信号不明或可能引起事故时,应暂停操作。
5、起吊时起重臂下不得有人停留和行走,起重臂,物件必须与架空电缆保持安全距离。
6、起吊物件应拉紧,速度要均匀,禁止突然制动和变换方向,平移应高出障碍物0.5m以上,下落低速轻放,防止倾倒。
7、物件起吊时,禁止在物件上站人或进行其它作业;必须作业时,应放下垫好并将吊臂、吊钩及回转的制动器刹住,司机及指挥人员不得离开岗位。
8、起吊在满负荷或接近满负荷时,严禁降落臂杆或同时进行两个动作。
9、起吊重物严禁自由下落(紧急落物),重物下落应用手刹或脚刹控制缓慢下降。
10、严禁斜吊和吊拔埋在地或凝结地面,设备上的物件。
11、起重机停止作业时,应将起吊物件放下(汽车吊收回臂杆),刹住制动器,操纵杆放在空档,并关门上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