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遵守《安全重机技术操作规程通则》中有关规定。
2.作业前应做到:
2.1 检查机械周围有无障碍物。
2.2 检查防风装置、防爬装置、铁楔、防转定位销、旋转机构制动器是否处于脱离状态。
2.3 各控制手柄(按钮)是否处于零位,电缆线是否处于安全位置。
2.4 空载试验:起升、下降、变幅旋转一周,检查各机构是否正常。
2.5 重载试验:起吊货物离原货点≤0.5m高时,检查制动装置是否安全可靠。
3.作业中应做到:
3.1 集中精力,认真操作,看清手势,眼随钩走,余光了望,起钩平稳,落钩轻准。
3.2 起吊货物应垂直,货物吊起不宜过高,以能越过障碍物为准。旋转时要防止本机与前后机械、平衡重与船舶、货物与船舶及其他障碍物相撞。
3.3 船舶作业,重钩应在安全网上方通过,防止货物落海。
3.4 背靠背作业时,两机中心距不得小于安全作业距离。
3.5 起吊长、大笨重货物,要慢速起钩、运行,货物两端须用安全索牵拉,以免摇摆碰撞。
3.6 作业中如停电,必须将控制手柄收回零位。并采取措施,将货物放置地面。
3.7 如有故障停电,司机离开操作室时,应在总闸上挂“有人作业,禁止送电开车”标牌,以保安全。
3.8 电动机工作温度如超过本机规定值时,应停机检查,待温度降至允许值后方可继续作业。
3.9 提升货物高度时,钩头滑轮与吊杆滑轮间距不得少于1.5m 。
3.10 门机作业现场和钩头路线,严禁人员、车辆通过或逗留。
4.作业中“十不准”:
4.1 不准起吊重量不明、被压住的货物或用抓斗抓海底的货物。
4.2 不准起吊散漏、捆码不牢的货物。
4.3 不准吊货在人员、车辆上方通过或停钩。
4.4 未经主管领导批准、不准用两台门机合吊一件货物。
4.5 不准用货物、货盘、吊钩、抓斗等带人升降。
4.6 不准用吊钩斜拉、抽拔及使货物剧烈摆动作业。
4.7 不准利用限位开关停止各机构动作。
4.8 未戴绝缘手套,不准进行拖拉带电电缆。
4.9 不准在吊起的货物上进行拆卸或加固作业。
4.10 不准用电阻器炙烤物品。
5.作业后应做到:
5.1 作业完毕,应将吊臂收到最小幅度,吊臂方向朝岸侧,吊钩升至离地面15m 左右。抓斗应放置在不影响交通、消防的安全地方。
5.2 离开机械前,应切断电源,手柄收回零位,扭紧旋转制动器,启用防爬装置、铁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