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了解本机的性能、构造,不得操作未经检验合格和没有取得安全合格证书的门式起重机,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技术交底的内容,严格按规定进行操作。新造或移位后的门吊设备,在开始吊重前应进行试吊。
二、操作中发现电气绝缘不良、电压不稳,钢丝绳有损伤,机械运转不灵、电机设施温度超过规定等异常现象时,应及时停机修理,故障未经排除不得作业,严禁边操作边修理保养。
三、听从指挥信号,起、落钩要稳、轻、准。垂直起吊、高度以能越过障碍为度,前进后退时应防碰撞。起吊长大笨重物件时,速度要慢,物体两端须用稳定索牵拉。
四、操作中遇有短路停电,应立即将操作手柄或开关置于零位。并将货物落地。
五、风力达八级以上时应停止作业,并做好防风加固工作。
六、吊运物体运行时必须响警铃,随时注意轨道上人物情况,吊物下严禁站人。
七、严格遵守“十不吊”原则:
(一)超过负荷不吊;
(二)指挥信号不明,光线暗淡不吊,重量不明不吊;
(三)吊索和附件捆绑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吊;
(四)行车吊挂重物直接进行加工时不吊;
(五)歪拉、斜挂不吊;
(六)工件上站人或工件上放有活动物体的不吊;
(七)氧气瓶、乙炔发生器等具有爆炸性物品不吊;
(八)带棱角、块口物体尚未垫好(防止钢丝绳磨损或割断)不吊;
(九)埋在地下的物体未采取措施不拔吊;
(十)违章指挥不吊。
八、随时注意轨道平衡,对轨道要经常进行调平。门吊前后应装有扫轨板和反撞装置。轨道两头安设阻挡块,阻挡块应牢固,防止门吊外滑。
九、作业完毕应收紧吊钩,将手柄放在空档,并将起重锚定位,切断电源。
十、加强对设备的日常检查,特别是门吊的各联接点,认真做好设备的例行保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