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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船舶安全操作规程

  
评论: 更新日期:2009年10月27日

船舶调头的操作
⑴、船舶调头必须选择河面宽阔,水深足够的平直河段进行。
⑵、根据风、流的情况和方向及航道的特点确定调头方法。
⑶、调头前应按《内河避碰规则》规定显示灯号、型号、鸣放声号,密切注意来往船舶的动态及周围环境,在确认无碍他船航行后方可调头,调头不能抢越他船船头。
⑷、拖带船队调头,要充分考虑航道宽度,拖带长度及水流、水深、风向等方面情况,正缆调头,驳船队应配合操舵。
⑸、正确使用车舵,调头前应适当减速,船队顺流调头,更应及早减速。开始时操舵要慢,待驳船队跟随回转后,再加车助舵,结束前应立即回舵,保持航向稳定。
⑹、航道正常情况下,轮船应尽量驶向航道一侧,保持较大的回转直径,不得采用硬调头的方法。拖带船队,更应坚持大直径回转,不得用舵角转向调头。如受航道限制,可采用固定一头,拖另一头的掉头方法。
⑺、有流航道,顺水调向逆水,应从主流向缓流掉头;逆水调向顺水,则应从缓流调向主流;单船顺流向逆水调头时,调头前应减速,转舵的舵角不要太大,防止流压及离心力的作用,使船发生横倾。
⑻、风浪较大时,应选择上风一侧或较平稳区域调头,切忌在大浪区仓促调头。
⑼、在长江调头,更应考虑船队的实际控制能力以及浮鼓的相对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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