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驾驶员车辆安全操作职责
(1)认真学习并自觉遵守国家道路交通车辆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地区、本单位的各项车辆安全规章制度,按照操作规范车辆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依法经营。
(2)严格执行“车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树立强烈的车辆安全车辆意识和驾驶员责任感,积极参加车辆安全技术培训和各项车辆安全活动,不断提高车辆安全、业务和机务知识,养成良好的驾驶作风和守法习惯。
(3)认真钻研业务,精心保管和爱护车辆,熟悉车辆的车辆安全技术性能,掌握车辆的常规维护、修理技能,确保车辆的转向、制动、灯光等综合车辆安全技术状况良好和各项车辆安全设施齐备有效。
(4)严格执行出车前、行驶中、收车后的“三检”制度和例保制度,自觉配合车站的车辆安全门检工作,不得驾驶车辆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车辆安全隐患的车辆,确保车辆车辆安全。
(5)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车辆安全驾驶车辆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车辆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车辆。
(6)按驾驶证、车辆资格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车辆,出车携带好各种证件,认真执行运行作业计划,按调度规定线路、时间正点运行,严格遵守运输纪律,服从交警、运管和车站管理,车辆安全、优质、低耗地完成运输任务。
(7)车辆在任何情况下起步必须先关好车门,起步前须仔细观察车辆周围情况确认车辆安全方可起步。
(8)发生较大交通事故时,必须保护好现场,积极抢救伤者和财产,按规定放置警告标志,并迅速向当地交警部门、车属单位(车主)报告,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2、车辆日常维护操作
日常维护是日常性作业,由驾驶员操作执行,其中心内容是清洁、补给和车辆安全检视。车辆日常维护分出车前、车辆中、收车后三个阶段操作,并特别注意轮胎的使用。
(1)出车前,对汽车各部润滑油(脂)、燃料、冷却液、制动液及液压油等各种工作介质和轮胎气压等进行检查补给,保证车辆前车辆油液充足、清洁和性能良好,保证轮胎气压符合要求、对车辆制动、转向、传动、悬架、灯光信号等部位和装置以及发动机运转状态进行检查、校紧,确保连接装置坚固可靠。
(2)车辆中,在中途休息时,重点检查轮胎气压、表面磨损和车辆花纹间有无镶嵌物并别除;天气尖热时应检查车轮轮毂温度,若温度过高,应将车停在阴凉通风处自然降温;察看仪表灯光工作是否正常;带挂车的要检查挂车连接装置;检查货物的捆扎牢固情况。
(3)收车后,对车辆进行清洁,保持车容和发动机外表整洁;对车辆进行检查,记录车辆行驶的情况。如有故障,应详细记录车辆故障状况,为车辆维修提供资料。
(4)轮胎使用必须保证无任何可能导致对人或路面造成损害的缺陷。严禁使用轮胎与它的使用不相配、使用的轮胎气压不足、轮胎出现由于破裂或局部破裂而引起的结块与撕裂或凸出、轮胎的帘布层或帘布线的任何部分裸舜、轮胎的帘布层中有开裂或有大于25mm或大于轮胎剖面宽度10%的开口以及轮胎胎面花纹深度低于1mm等情形。
3、车辆运输车辆安全操作
(1)起动发动机操作
A、在发动机起动前,应严格按照例行保养项目,作好出车前的检视工作;
B、起动前,应先检查变速杆是否空档,手制动杆是否拉紧。如汽车停在陡坡上起动,须使用三角木或石块塞住后轮;
C、在炎热、高温、低温三种情况下,应按具体操作要点与规定起动发动机。
(2)起步操作
A、发动机起动后,温度达到50-60度,经检查低、中、高速运转及声
响和仪表工作正常,气压表读数符合规定,并没有焦臭气味与漏油、水等情况下,方可准备起步。
B、起步前,须先检查车旁周围和车下有无人、畜和障碍物,并关好车门。
C、起步时先鸣号开转向灯(语音提示器必须呜响),后挂档,通过后视镜看后面有无来车,再松手制动器,缓抬离合器适当加油,徐徐起步。夜间,浓雾天气视线不清时,须同时打开前后灯。
D、起步时,松离合器与踏加速板的动作要配合恰当,以求平稳。避免冲撞跳动、熄火以及车轮滑转等情况发生。
E、汽车如必须在上坡途中起步时,应一手握紧手制动杆,一手紧握方向盘,一脚适当加油、一脚缓抬离合器,待离合器已在部分接合,即完全放松离合器,同时放松手制动杆,使车辆徐徐起步。不允许不使用手制动器,而由右脚兼踏加速踏板和制动器踏板的方法在坡上起步。
F、在下坡上起步,应慢松离合器,徐徐少许加油,同时注意放松手制动器。
G、在冰雪和泥泞道路上起步,如驱动轮打滑空转,应采取铺砂土或清除轮下冰雪、泥浆等办法。
(3)车辆在道路同方向时的操作
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左侧为快速车道,右侧为慢车道。在快速车道的车辆应当按照快速车道的速度行驶,未达到快速车道规定行驶速度的,应当在慢速车道行驶。有交通标志标明行驶速度的,按照标明的行驶速度行驶。慢速车道内的车辆超过前车时,可以借用快速车道行驶。
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变更车道的车辆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车辆下常行驶。
(4)车辆在道路上行驶速度的操作
车辆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车辆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
A、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每小时3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40公里;
B、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5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60公里。
C、车辆行驶速度不得超过30公里时的操作
车辆行驶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30公里:
A、进出非机动车道,通过铁路道口、急弯路、窄路、窄桥时;
B、掉头、转弯、下坡时;
C、遇雾、雨、雪、沙尘、冰雹、能见度在50米以内时;
D、牵引发生故障的机动车时。
(5)车辆超车时的操作
同车道行驶的车辆,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车辆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超车:
A、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
B、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
C、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的;
D、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车辆超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变换使用远、近灯或者鸣喇叭。在没有道路中心线或者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的道路上,前车遇后车发出超车信号时,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降低速度、靠右让路。后车应当在确认有充足的车辆安全距离后,从前车的左侧超越,在与被超车辆拉开必要的车辆安全距离后,开启右转向灯,驶回原车道。
(6)车辆遇相对方向来车时的操作
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车辆遇相对方向来车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A、减速靠右行驶,并与其他车辆、行人保持必要的车辆安全距离;
B、在有障碍的路段,无障碍的一方先行;但有障碍的一方已驶入障碍路段而无障碍的一方未驶入时,有障碍的一方先行;
C、在狭窄的坡路,上坡的一方先行;但下坡的一方已行至中途而上坡的一方未上坡时,下坡的一方先行;
D、在狭窄的山路,不靠山体的一方先行;
E、夜间会车应当在距相对方向来车150米以外改用近光灯,在窄路、窄桥与非机动车会车应使用近光灯。
(7)车辆掉头、左转弯时的操作
A、车辆在有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以及在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桥梁急转弯、陡坡、隧道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不得掉头。
B、车辆在没有禁止掉头或者没有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方可以掉头,但不得妨碍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
(8)车辆倒车时的操作
车辆倒车时,应当察明车后情况,确认车辆安全后倒车。不得在铁路道口、交叉路口、单行路、桥梁、急弯、陡坡或者隧道中倒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