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车辆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时的操作
车辆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行驶:
A、在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
B、准备进入环形路口的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
C、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转弯时开启转向灯(语音提示器必须呜响),夜间行驶开启近光灯;
D、遇放行信号时,依次通过;
E、遇停止信号时,依次停在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
F、向右转弯遇有同车道前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依次停车等候;
G、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让左边转弯车辆先行。
(10)车辆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时的操作
车辆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A、准备进入环形路口的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
B、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转弯时开启转向灯(语音提示器必须呜响),夜间行驶开启近光灯;
C、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D、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暸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E、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
F、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11)车辆遇有前方交通堵塞时的操作
A、车辆遇有前方交叉路口交通堵塞时,应当依次停在路口以外等候,不得进入路口;
B、车辆在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应当依次排队,不得从前方车辆两侧穿插或者超越行驶,不得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
C、车辆在车道减少的路口、路段,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应当每车道一辆依次交替驶入车道减少后的路口、路段。
(12)车辆装载及牵引时的操作
牵引故障机动车的规定
牵引故障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A、被牵引的机动车除驾驶员外不得载人,不得拖带挂车;
B、被牵引的机动车宽度不得大于牵引机动车的宽度;
C、使用软连接牵引装置时,牵引车与被牵引车之间的距离应当
大于4米小于10米;
D、对制动失效的被牵引车,应当使用硬连接牵引装置牵引;拖泵使用的插销应使用车辆挂车专用的或确实行之有效的有防脱钩功能插销。
E、牵引车和被子牵引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
F、转向或者照明、信号装置失效的故障机动车,应当使用专用清障车拖。
G、车辆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40公里/小时。
(13)车辆行驶及停车的操作
车辆行驶的车辆安全规定,驾驶车辆不得有下列行为:
A、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车辆;
B、在车辆驾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
品;
C、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车辆安全驾驶的行为;
D、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档溜行;
E、向道路上抛撒物品;
F、连续驾驶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
分钟。
车辆停车的规定
车辆在道路上和工地临时停车,应遵守下列规定:
A、在没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行人道之间没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
B、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
C、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
D、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E、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车辆驾驶员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
G、任何时候停车,人离开驾驶室时必须拉起驻车保险杆(手制动)并确认已到达制动位置后方可离开。
车辆行驶的其它规定
A、车辆行经漫水路或漫水桥时,应当察明水情,确定车辆安全后,低速通过;
B、车辆载运超限物品行经铁路道口的,应当按照当地铁道部门指定的铁路道口、时间通过;
C、车辆行经渡口,应当服从渡口管理人员指挥,按照指定地点依次渡。车辆上下渡船时,应当低速慢行;
D、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车辆应当低速行驶,避让行人;有限速标志的,按照限速标志行驶。
(14)车辆灯光使用时的操作
车辆使用转向灯的车辆安全规定
车辆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使用转向灯(语音提示器必须呜响):
A、向左转弯、向左变更车道、准备超车、驶离停车地点或者掉头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语音提示器必须呜响);
B、向右转弯、向右变更车道、超车完毕驶回原车道、靠路边停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右转向灯(语音提示器必须呜响)。
车辆在其它情况下使用灯光的车辆安全规定
A、车辆在夜间没有路灯、照明不良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情况下行驶时,应当开启前照灯、示廓灯和前位灯,但同方向行驶的后车与前车近距离行驶时,不得使用远光灯。车辆雾天行驶应当开启雾灯和危险警闪光灯;
B、车辆在夜间通过急弯、陡坡、拱桥、人行横道或者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时,应当交替使用远近光灯示意;
C、车辆驶近急弯、坡道顶端等影响车辆安全视距的路段以及超车或者遇有紧急情况时,应当减速慢行,并鸣喇叭示意;
D、车辆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员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主向一定距离设置警告牌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夜间还应当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必要时迅速报警;
E、车辆从匝道驶入高速公路,应当开启左转向灯,在不妨碍已在高速公路内的车辆正常行驶的情况下驶入车道。车辆驶入高速公路时,应当列启右转向灯,驶入减速车道,降低车速后驶离。
(15)高速公路行驶时的操作
车辆在高速公路上通行的速度规定
A、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得超过80公里/小时;拖泵车不得上高速公路行驶。
B、同方向有2条车道的,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80公里;同方向有3条以上车道的,最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80公里,中间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80公里。道路限速标明的车速与上述车道的最低车速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行驶;
C、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车速超过每小时80公里时,应当与同车道前车保持80米以上的距离,车速每小时在80公里以内时,与同车道前车距离可以适当缩短,但最小距离不得小于50米。车辆在高速公路遇有恶劣气候时的行驶规定
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A、能见度小于200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和前后位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60公里,与同车道前车保持100米以上的距离;
B、能见度小于100米,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前后位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40公里,与同车道前车保持50米以上的距离;
C、能见度小于50米,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前后位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20公里,并以最近的出口尽快驶离高速公路。
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其它规定
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
A、倒车、逆行、穿越中央与隔离带掉头或者车道内停车;
B、在匝道、加速车道或者减速车道上超车;
C、骑、轧车行道分界线或霁在路肩上行驶;
D、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行驶或者停车;
E、试用期时驾驶机动车;
F、车辆通过施工作业路段时,应当注意警示标志,减速行驶。
(16)车辆在特殊条件下的操作
通过桥梁时的操作
A、车辆通过桥梁时,应注意桥头附近交通标志,遵守其规定,且与前车保持一定的车辆安全距离,降低车辆速度;
B、遇到窄桥时,应尽量避免在桥头换档、制动、会车和停车;
C、通过漫水桥、便桥、浮桥以及一些简易桥梁时,应当停车观察,确认车辆安全后,在引导下低速通过。必须让车上所有乘员下车步行通过,避免发生意外事故;
D、通过有冰雹、泥泞的桥梁时,过桥前应对桥面情况进行勘查,必要时桥面铺垫一些防滑物品,而后选择桥面中间缓慢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