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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评论: 更新日期:2014年03月12日
  2.7.3 凡在施工中用发电机提供施工电源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发电机在使用前应制定严格的发电机操作规定,以及必需的倒闸操作程序;
    2 发电机的额定功率应满足施工用电的需要,严禁超负荷运行;
    3 发电机的周围禁止存放易燃物品,并应配备消防器材;
4 现场同时存在外电路供电情况时,双路电源之间应有完善的闭锁措施。
2.7.4 永临结合电力线路的建设应符合本规程第5.2节的有关规定,并应制定临时供电的安全技术措施。
2.8 防火、防爆、防毒
2.8.1 在仓库、加工场地及重要机械设备处应配备相应的消防灭火器材。
2.8.2 消防设施应有防雨、防冻措施,并定期进行检查。消防器材应放置在明显、易取处。有关材料应在有效期内。
2.8.3 在油库、木工车间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仓库等场所应设置明显的“严禁烟火”标志。
2.8.4 严禁在办公室、工具房、机械室、休息室、宿舍等房间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2.8.5 在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区周围严禁采用明火作业。
2.8.6 储存易燃、易爆液体或气体仓库的管库人员严禁穿用丝绸、合成纤维等容易产生静电的衣料制作的服装。
2.8.7 凡进入易燃、易爆区域的机动车辆的排气管必须加设防火罩。
2.8.8 施工单位需要使用和存放炸药、雷管时,必须得到当地公安部门的许可。
2.8.9 凡在辅气、输油管道及其设施附近进行施工,有可能影响管道及设施安全运营时,应事先与有关单位取得联系,采取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设置“严禁烟火”标志。
2.8.10 在易燃、易爆环境中,严禁进行产生火花的施工和带电作业
2.8.11 照明灯具与易燃物之间应保护一定的安全距离,与普通灯具的安全距离不宜小于300mm;与聚光灯、碘钨灯等高热灯具的安全距离不宜小于500mm,且不得直接照射易燃物。当间距不够时应采取隔热措施。
2.8.12 野外动火作业,应遵守当地护林防火的有关规定并应有安全防范措施。
2.8.13 熬制焊锡、绝缘胶、石蜡及沥青防腐剂时,应选择空旷场地,并远离易燃、易爆物且应避开地下管线。不宜在室内熬制沥青与焊锡。
2.8.14 凡有毒、有粉尘侵害的作业必须符合国家环保有关规定,并应制定相应的防护措施。
2.9  高处作业
2.9.1 施工单位应对高处作业项目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2.9.2 高处作业的平台、过道、斜坡等地点应装设1.05m高的防护栏杆和180mm高的挡脚板,必要时应装设防护立网。
2.9.3 隧道内和在夜间或光线不足的地方进行高处作业,应装设满足施工的照明设施。
2.9.4 遇有6级及以上大风或恶劣天气时,应停止露天高处作业。在霜冻或雨雪天气进行露天高处作业时,应采取防滑措施。
2.9.5 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安全带应挂在人体上方牢固可靠处。
2.9.6 进行高处作业的平台、过道、脚手架上不得堆放超过允许载荷的物品。
2.9.7 高处作业人员不得坐在平台的边缘,不得站在栏杆的外侧。
2.9.8 在构架及电杆上进行作业时,地面应设有专人进行监护和联络。
2.10 爆破作业
2.10.1 爆破作业必须按现行国家标准《爆破安全规程》(GB6722)的要求,编制爆破设计方案,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2.10.2 爆破作业应根据施工地区环境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2.10.3 在靠近建筑物、铁路线进行爆破作业时,应事先与车站和有关部门取得联系,确保行车安全,并在危险区域内设立明显标志牌,通行路口设专人防护。
2.10,4 雷雨天严禁进行爆破作业。强电场区爆破作业不得使用电雷管。
2.10.5 装药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导火索的长度应按导火索燃速、各炮位与避炮点距离、点火顺序和避炮道路好坏确定。导火索最短不得小于1.2m。禁止在同一地点使用两种不同燃速的导火索。
    2 同一电爆网络上必须使用同厂、同牌号、同批的电雷管。
    3 装药应在所有炮眼打成以后进行。
    4 不得用金属器皿盛药。
    5 起爆药包应在装药时临时制作。
    6 装药完毕应检查核对并记录装炮个数、地点。
2.10.6 起爆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炮眼装药完毕到起爆不宜超过10min,
    2 敷设电爆网络时,必须由最远的装药炮眼向起爆指挥点进行,并应在敷设前先将网络的指挥点一端短路。
    3 电源与起爆网络的连接或起爆机摇柄的安装,必须在开关切断后准备起爆时进行。
    4 人工点炮必须撞按先远后近,先内后外,先长后短的顺序进行。严禁用明火点炮。
    5 起爆两炮以上时,应指派三人在不同方位计数听炮,并相互核对响炮数。炮己全部响完,可于最后一响的5min后发出解除警戒信号,并全面检查对公路、铁路交通有无影响。必须在确认安全后,方可撤回全部警戒人员。
2.10.7 瞎炮应由原装炮人员当时组织处理,严禁交由其他人员处理。
2.11 季节性施工
2.11.1 进入冬、雨季施工前,施工单位应根据地区特点编制安全技术措施。
2.11.2 洪水、雷雨季节野外作业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开挖沟、坑时,应确保河道、渠道、公路、铁路等设施的安全,并应及时回填、夯实;
    2 施工中必须保证既有线排水系统的畅通;
    3 雷雨天气时,不得在涵洞口、单棵大树下避雨,并应远离高压线;
    4 不得在洪水、雨季敷设水底光、电缆和进行潜水冲槽作业。
 2.11.3 冬季野外施工时,应备防寒保暖用品及有关应急药品。 机械、电力设备应严格按照冬季使用的有关规定办理。
 2.11.4 在积雪结冰的场地施工时,应穿防滑鞋,并用棍棒探路。
 2.11.5 履冰过河时,应测定冰层厚度有足够的承载力。
 2.11.6 高温季节施工,应按劳动保护规定做好防暑降温工作。
2.12 伐树、涉水、挖沟坑及其他作业
 2.12.1 砍伐树木时应采取正确的方法,在树干(枝)倾倒的范围内,严禁有人进入或停留。树木倒下严禁侵入铁路限界、压着线条或其他建筑物。
 2.12.2 砍伐靠近带电线路的树木时,严禁攀登杆塔,树木、绳索与带电体接近距离不应小于表2.12.2的规定。
表2.12.2 接近或立叉其他电力线工作安全距离

 

电压等级(kV)
安全距离(m)
电压等级(kV)
安全距离(m)
≤10
1.0
220
3.0
35
2.5
330
4.0
110
3.0
 
 
 
2.12.3 上树砍剪树枝时,工作人员应站立在坚实的树干上,系好安全带。
 2.12.4 涉水作业时,应先调查水流、水深、河底情况,以及上游水库放水的规律,并应设有防护及必要的救生设备和安全措施,不得将工具、材料等物系在身上涉水。
 2.12.5 沼泽地带施工应由当地向导带领。在沙滩及沼泽地带作 业,应有防止陷落措施。
 2.12.6 山区施工在陡岩、深谷、危岩、滑坡等处.应有防滑和防滚石安全措施。
 2.12.7 挖沟坑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挖沟时施工人员之间应保持3-5m的距离。在有地下光、电缆和管路的地方挖沟、坑时,应了解地下设施的用途、埋设位置,并与有关部门联系,做好防护后再施工。
    2 当挖沟、坑影响行人妨碍交通或站内作业时,应在施工地点3—5m处加设防护,并应当天回填夯实。如需过夜时,应采取防止人员坠落的安全措施。在有倒塌危险的房屋、围墙附近开挖时应对其临时加固。
    3严禁在影响路基稳定的范围内挖沟、坑,在铁路沿线或穿越铁路挖沟、坑时,摆放的料具和挖出的土石严禁侵入基本建筑限界,并应采取防止塌落的措施。
    4 电缆、光缆敷设需通过铁路、公路、繁忙车道宜采用顶管方法。必须开挖时宜夜间施工,并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5 挖沟、坑的弃土应距沟、坑边0.4m以外。堆土高度不应高于1.5m。
6 在土质松软地带挖沟、坑时应按斜坡形开挖,坡度的大小应根据土壤的性质、湿度及坑深确定,宜符合表2.12.7的规定。
表2.12.7 沟、坑的坡度

 

土 壤 性 质
坡     度
砂土、淤泥
1:0.75
砂质黏土
1:0. 5
黏土及黄土
1:0.3
坚       土
1:0.15
 
7 挖水沟、坑及流沙沟、坑时应采用防护板或沉箱等加固措施。
    8 防护板的安装或撤除应有人监护。严禁将防护板一次全部撤除。强流沙地带不宜撤防护板。
    9 在架空线路附近开挖沟槽时,应防止架空线路的杆塔倾斜、悬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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