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集装箱租赁
即所有人将空箱租给使用人的一项业务。集装箱所有人为出租的一方集装箱,与使用人,一般是船公司或货主,为承租的一方,双方签订租赁合同。由出租人提供合格的集装箱交由承租人在约定范围内使用。集装箱的租赁,国际上有多种不同的方式,总括起来有:程租、期租、活期租用和航区内阻赁等。
7、集装箱装卸区
是集装箱运输中,箱或货装卸交换保管的具体经办部门。它受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的委托,进行下列各项业务:
1)对整箱货运的交换、保管;
2)设有集装箱货运站者,办理拼箱货的交接;
3)安排集装箱船的靠泊,装卸集装箱,每航次编制配载图;
4)办理有关货运单证的编签;
5)编制并签验集装箱运用运载工具的出入及流转的有关单证;
6)办理集装箱及运载工具、装卸工具的情况检查、维修,以及空箱的清扫、熏蒸等工作;
7)空箱的收发、存贮和保管;
8)安排空箱和重箱在堆场的堆码,及编制场地分配计划;
9)其他有关业务工作。
集装箱装卸区一般由专用码头、前沿、堆场、货运站、指挥塔、修理部门、大门和办公室组成。有时堆场或货运站等可延伸到市区内部事5-15公里的中转站。
8、集装箱前方堆场
是指在集装箱码头前方,为加速船舶装卸作业,暂时堆放集装箱的场地。其作用是:当集装箱船到港前,有计划有次序地按积载要求将出口集装箱整齐地集中堆放,卸船时将进口集装箱暂时堆放在码头前方,以加速船舶装卸作业。
9、集装箱后方堆场
集装箱重箱或空箱进行交接、保管和堆存的场所。有些国家对集装箱堆场并不分前方堆场或后方堆场,统称为堆场。集装箱后方堆场是集装箱装卸区的组成部分。是集装箱运输“场到场”交接方式的整箱货办理交接的场所(实际上是在集装箱卸区“大门口”进行交接的)。
10、空箱堆场
专门办理空箱收集、保管、堆存或交接的场地。它是专为集装箱装卸区或转运站堆场不足时才予设立。这种堆场不办理重箱或货物交接。它可以单独经营,也可以由集装箱装卸区在区外另设。有些国家,经营这种空箱堆场,须向航运公会声明。
11、中转站或内路站
海港以外的集装箱运输的中转站或集散地。它的作用除了没有集装箱专用船的装卸作业外,其余均与集装箱装卸区业务相同。中转站或内陆站的度量,包括集装箱装卸港的市区中转站、内陆城市、内河港口的内陆站均在内。
12、集装箱货运站
为拼箱货装箱和拆箱的船、货双方办理交接的场所。承运人在一个港口或内陆城市只能委托一个集装箱货运站的经营者。由它代表承运人办理下列主要业务:
拼箱货的理货和交接;
对货物外表检验如有异状时,就办理批注;
拼箱货的配箱积载和装箱;
进口拆箱货的拆箱和保管;
代承运人加铅封并签发站收据;
办理各项单证和编制等。
13、托运人责任
托运人在集装箱运输中应有的责任,这种责任是不完全同于传统海运方面的。拼箱货托运人的责任与传统海运相同。整箱货托运人的责任不同于传统运输的有:
应保证所报货运资料的正确和完整;
承运人有权核对箱内所装货物,因核对而发生的费用,有托运人承担;
海关或其他权力机关开箱检查,其费用和由此发生货损货差,由托运人承担;
如集装箱货不满,或是垫衬不良,积载不当,或是装了不适于集装箱运输的货物,因而引起货损、货差,概由托运人负责;
如使用了托运人自有的不适航的集装箱,所引起的货损事故,应由托运人负责;
在使用承运人集装箱及设备其间造成第三者财产或生命的损害,应由托运人负责赔偿。
14、责任限制
集装箱运输中发生货损货差,承运人应承担的最高赔偿额。拼箱货的责任限制与传统运输相同。整箱货的赔偿按照目前国际上的一些判例:如果提单上没有列明箱内所装货物的件数,每箱作为一个理赔计算单位;如提单上列明箱内载货件数的,仍按件数计算;如果货物的损坏和灭失,不属海运,而是在内陆运输中发生的,则按陆上运输最高赔偿额办理;如集装箱是由托运人所有或提供时,遇有灭失或损坏,其责任确属承运人应承担者,亦应视作一个理赔计算单位。
15、同一责任制
联运经营人对货物损害责任的一种赔偿责任制度。按照这种制度,统一由签发联运提单的承运人对货主负全程运输责任,即货损货差不论发生在哪一个运输阶段,都按同一的责任内容负责。如果能查清发生损害的运输阶段,联运承运人在赔偿以后,可以向该段运输的实际承运人追偿。
16、网状责任制
联运经营人对货物损害责任的一种赔偿责任制度。按照这种制度,签发联运提单的承运人,虽然对货方仍负全程运输的责任,但遇损害赔偿不象同一责任制那样,而是按发生损害的运输阶段的责任内容负责。例如,损害发生在海上运输阶段,按国际货运规则办理;如发生在铁路或公路运输阶段,则按有关国际法或国内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