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固定线路铺设的技术标准及要求第一节 路基、道床
1、路基应经常保持干燥、稳固、外观整洁,所有排水设置应保持完好,流水通畅。
2、发现的各种路基病害应查明原因,彻底根治。
3、路肩宽度不小于0.6米;特殊地段不小于0.4米;立正弓电柱处应特殊加宽。
4、侧沟、排水沟、截水沟的深度和底宽不得小于0.4米,土质边坡比为1:1—1.5;沟底纵向坡度不得小于2‰,特殊地段不得小于1‰。
5、路堤、路堑应整修好排水及防护、加固措施,并及时清除危石。
6、有水害、雪害的地段应有防护措施。
7、在影响路基排水、防护、加固的区域内,禁止开荒种地、挖取土石、排弃废水、垃圾等。
8、在路基上进行的任何施工或修理作业,必须保证路基的稳固和不影响排水。
9、道床应经常保持饱满、均匀、边坡整齐、无杂草,并根据具体情况清筛或补充道碴。
10、道床顶面宽度:Ⅰ级先为3米;其它先为2.9米,曲线外侧加宽0.1米;道床边坡为1:1.5。
11、木枕道床顶面应低于轨枕顶面30毫米;混凝土轨枕端部埋入道床深度为150毫米;轨枕盒内道碴在轨枕中部0.6米范围内应低于枕底30毫米。
第二节 轨枕
1、轨枕配置数量应根据运量、轴重、运行速度及线路设备条件而定。轨枕间距如下表:
轨 枕 间 距
钢轨 | 轨枕根数 | 接头间距(毫米) | 1—2根间距 | 中间间距 |
类型 | 长度 | 每节轨 | 每公里 | 木枕 | 混凝土 | 木枕 | 混凝土 | 木枕 | 混凝土 |
50公斤 | 12.5 | 20 22 23 24 25 | 1600 1760 1840 1920 2000 | 440 440 440 440 440 | 520 520 520 — — | 594 524 534 469 479 | 597 532 544 — — | 640 580 550 530 505 | 635 575 545 — — |
25 | 40 44 46 48 50 | 1600 1760 1840 1920 2000 | 440 440 440 440 440 | 520 520 — — | 537 497 459 472 440 | 589 559 527 — — | 635 575 550 525 504 | 630 570 545 — — |
43公斤 | 12.5 | 18 20 22 23 24 25 | 1440 1600 1760 1840 1920 2000 | 500 500 500 500 500 500 | 500 500 500 500 — — | 604 564 541 504 491 449 | 669 564 541 504 — — | 720 640 575 550 525 505 | 710 640 575 550 — — |
25 | 36 40 44 46 48 50 | 1440 1600 1760 1840 1920 2000 | 500 500 500 500 500 500 | 500 500 500 500 — — | 621 599 565 537 509 500 | 621 599 565 537 — — | 705 630 570 545 522 500 | 705 630 570 545 — — |
2、轨枕(包括岔枕)失效标准。
⑴、混凝土
①、坏裂或折断,不能保持轨距及两端钢轨的均衡承力。
②、承轨槽面混凝土压溃,不能保持两股钢轨均衡支承。
③、螺栓孔损坏、挡肩破损无法修理。
⑵、木枕
①、腐朽失去承压能力,钉孔腐朽无处改钉,不能持钉;
②、折断不能保持轨距;
③、机械磨损,经过削平或除去腐木后,起厚度不足100毫米;
④、严重烧伤或砸坏,不能承压盒保持轨距;
⑤、劈裂或其它情况不能承压、持钉者。
3、混凝土轨枕的扣件应按规定装设,扣板式扣件在曲线地段应采取加宽铁座。扣件应经常保持位置正确,作用良好,顶严、压紧、密贴。螺栓应每年涂油1—2次。
4、使用混凝土轨枕,铺设初期,应以捣固、调整扣件为重点,线路基本稳定后,再进行全面维修。捣固要做到承力部分均匀、坚实,并适当加强轨底接头,防止伤损轨枕。
5、混凝土轨枕局部破损,可采用环氧树脂进行修补;木螺栓失效或松动,应进行硫磺锚固处理。
6、旧木枕应及时回收,分类保管,作到物尽其用。
7、改道或改动钉孔时,应使用木塞,方正木枕和起打道钉、捣固作业,军不得伤损木枕。
8、木枕被铁垫板切压深度达5毫米以上或影响改道时,应进行削平,宽度一般不超过100毫米,削平面应光滑平整。
9、线路上劈裂的木枕,应在距木枕端80毫米处用镀锌铁线捆扎。根据需要可在开裂前或施工前预先捆扎。
10、铺设木枕应宽面在下。并尽可能使树心面向下。
11、铺设铁垫板的新木枕,一般应钻孔;除移动线外,不得使用素枕。
12、钢轨接头处应使用木质较好的木枕,并尽可能同时更换。
第三节 钢轨及连接零件
1、线路上的重伤钢轨,应立即更换;轻伤钢轨应注明标记,经常检查;在桥梁上或隧道中的轻伤钢轨应及时更换。
2、伤损钢轨标准:
⑴、轻伤钢轨:
①、钢轨头不磨耗超过表1所列限度之一者;
②、轨头下腭锈透,其长度不足30毫米;
③、钢轨低头,用1米直尺测量超过4毫米(包括踏面压伤和磨损在内);
④、轨端或轨头踏面有剥落掉块,其长度超过15毫米、深度超过4毫米;⑤、钢轨检查人员认为可能有伤损的钢轨。
表一:钢轨头部磨耗限度(轻伤)
分类 | 总磨耗 | 垂直磨耗 | 侧面磨耗 |
正线 | 其它线 | 正线 | 其它线 | 正线 | 其它线 |
50公斤 43公斤 | 12 9 | 14 14 | 8 7 | 短期超过,不影响行车安全 | 12 9 | 短期超过,不影响行车安全 |
⑵、重伤钢轨:
①、钢轨在任何部位有裂纹,轨头下腭锈透,其长度超过30毫米;
②、轨端或轨头踏面有剥落掉块,其长度超过30毫米、深度超过8毫米
③、钢轨在任何部位变形(轨头扩大,轨腰扭曲厂不直或鼓包等),经判断确认内部有暗裂;
④、钢轨锈蚀除去铁锈后,轨底厚度小于5毫米或轨腰厚度小于8毫米;
⑤、钢轨头部磨耗超过表2所列限度之一者;
⑥、钢轨检查人员确认为有危及行车安全的其它缺陷。
表二:钢轨头部磨耗限度(重伤)
钢轨类型 | 垂直磨耗 | 侧面磨耗 |
50公斤 | 10 | 18 |
43公斤 | 9 | 13 |
3、伤损的夹板应及时更换,各种连接零件应数量齐全,连接严密,作用良好,对失效或不良的应进行修理或更换。
4、伤损夹板的标准如下:
⑴、折断;
⑵、中间裂纹(指中间两螺栓孔范围内),平直及异形夹板超过5毫米,双头夹板超过15毫米;
⑶、其它部位裂纹发展到螺栓孔。
5、线路上个别插入短轨的长度:正线、联络线应不短于6米,其它线不短于4.5米。
6、轨缝
⑴、钢轨接头应根据钢轨的长度和温度设置适当的轨缝,轨缝尺寸计算公式:
轨缝尺寸=0.0118(T—t)L
T—当地最高温度(摄氏);
T—计算轨缝时的轨道温度(摄氏);
L—线路上单根钢轨的长度;
为便于现场使用,轨缝尺寸可根据下表参照设置:
钢轨长度 | 夏季 | 冬季 |
12.5米 | 2—6毫米 | 6—14毫米 |
25 | 2—10毫米 | 10—15毫米 |
⑵、维修时应注意调整轨缝,处理连续三个以上的瞎缝和超过下表规定的大轨缝:
钢轨长度 | 夏季 | 冬季 |
12.5米 | 10毫米 | 16毫米 |
25 | 12毫米 | 17毫米 |
⑶、绝缘接头轨缝,在当地最高温度时不得小于6毫米。
第四节 轨距
一、轨距及加宽值
1、线路轨距在两股钢轨头部内侧顶面下16毫米处测量,直线规定为1435毫米,曲线轨距加宽按下表规定执行:
曲线半径(米) | 轨距(毫米) | 加宽值(毫米) |
350以上 349—300 299—250 249—200 199以下 | 1435 1440 1445 1450 1455 | 0 5 10 15 20 |
2、半径在150米以下的曲线,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轨距1460毫米(加宽25毫米,必要时,应设护轨,其轮缘槽宽度70毫米)。
3、计划维修验收时,按上述标准,轨距容许误差为+6—2毫米,每米变化值容许为2毫米。
4、日常维修中,轨距容许误差,正线、联络线不得超过+6—2毫米;其它线路不得超过+8—4毫米;每米容许变化值不得超过3毫米。
二、曲线轨距加宽的递减
1、曲线轨距加宽应在缓和曲线全长范围内递减;如没有缓和曲线,应以园曲线始终点向直线方向递减。递减率为1‰,如条件限制,最大不超过3‰。
2、复心曲线的两曲线轨距加宽不相等时,应在正矢递减及超高顺坡范围内,由较大轨距加宽向较小轨距加宽递减。
3、两相邻曲线间的距离不能满足两端轨距加宽均按2递减时,允许保留剩余的加宽量,或将两曲线的轨距加宽直接相连。
第五节 水平
一、轨面超高
1、线路在直线地段的两股钢轨顶面应保持同一水平;曲线地段外轨超过高度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h=7.6v2/R
R—曲线半径(米);
V—该曲线的最高行车速度(公里/小时)。
2、根据计算结果,超高值取5毫米的整倍数。最大不得超过125毫米。
3、当行车速度或线路发生变化,出现钢轨偏磨,木枕切压严重时,应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超高。
4、计划维修验收时,按上述标准,容许误差为6毫米,在18米范围内容许最大三角坑为6毫米。
5、日常维修中,轨距容许误差,正线、联络线不得超过+6—2毫米;其它线路不得大于下表的规定:
水平容许误差表 单位: ㎜
线路类别 | 容许误差 | 容许三角坑深度 | 每米允许变化值 |
正线、联络线 | 6 | 8 | 3 |
其它线路 | 8 | 10 | 3 |
二、曲线超高度的顺坡
1、曲线超高度一般应在整个缓和曲线内完成,顺坡坡度应不大于1‰;如缓和曲线长度不足,顺坡可延至直线上。
2、如没有缓和曲线,则在直线上顺坡,其顺坡坡度为1‰;如因条件限制,最大不超过3‰;仍不能满足时,顺坡可延至园曲线内或适当减少超高度,必要时,限制行车速度。
3、复心曲线的两曲线超高度不相等时,应在正矢递减范围内由较大超高向较小超高度均匀顺坡。
4、两同向曲线超高度均按不大于2‰顺坡后,顺坡终点间的直线长度应不小于25米,不足25米时,则在不小于25米的直线部分可保留按2‰顺坡后剩余的相等超高度;当直线长度过短时,则在直线部分由较大超高向较小超高度均匀顺坡。
5、两反向曲线超高度均按不大于
2‰顺坡后,顺坡终点间的直线长度应不小于25米,困难地段,两顺坡终点间可直接相连,仍不能满足时,超高顺坡可延至园曲线内或适当减少超高度,必要时,限制行车速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