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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评论: 更新日期:2015年02月13日
第五章   固定线路铺设的技术标准及要求
第一节 路基、道床
1、路基应经常保持干燥、稳固、外观整洁,所有排水设置应保持完好,流水通畅。
2、发现的各种路基病害应查明原因,彻底根治。
3、路肩宽度不小于0.6米;特殊地段不小于0.4米;立正弓电柱处应特殊加宽。
4、侧沟、排水沟、截水沟的深度和底宽不得小于0.4米,土质边坡比为1:1—1.5;沟底纵向坡度不得小于2‰,特殊地段不得小于1‰。
5、路堤、路堑应整修好排水及防护、加固措施,并及时清除危石。
6、有水害、雪害的地段应有防护措施。
7、在影响路基排水、防护、加固的区域内,禁止开荒种地、挖取土石、排弃废水、垃圾等。
8、在路基上进行的任何施工或修理作业,必须保证路基的稳固和不影响排水。
9、道床应经常保持饱满、均匀、边坡整齐、无杂草,并根据具体情况清筛或补充道碴。
10、道床顶面宽度:Ⅰ级先为3米;其它先为2.9米,曲线外侧加宽0.1米;道床边坡为1:1.5。
11、木枕道床顶面应低于轨枕顶面30毫米;混凝土轨枕端部埋入道床深度为150毫米;轨枕盒内道碴在轨枕中部0.6米范围内应低于枕底30毫米。
第二节       轨枕
    1、轨枕配置数量应根据运量、轴重、运行速度及线路设备条件而定。轨枕间距如下表:
   

 

钢轨
轨枕根数
接头间距(毫米)
1—2根间距
中间间距
类型
长度
每节轨
每公里
木枕
混凝土
木枕
混凝土
木枕
混凝土
 
 
 
 
50公斤
 
 
12.5
20
22
23
24
25
1600
1760
1840
1920
2000
440
440
440
440
440
520
520
520
594
524
534
469
479
597
532
544
640
580
550
530
505
635
575
545
 
 
25
40
44
46
48
50
1600
1760
1840
1920
2000
440
440
440
440
440
520
520
537
497
459
472
440
589
559
527
635
575
550
525
504
630
570
545
 
 
 
 
 
43公斤
 
 
12.5
18
20
22
23
24
25
1440
1600
1760
1840
1920
2000
500
500
500
500
500
500
500
500
500
500
604
564
541
504
491
449
669
564
541
504
720
640
575
550
525
505
710
640
575
550
 
 
25
36
40
44
46
48
50
1440
1600
1760
1840
1920
2000
500
500
500
500
500
500
500
500
500
500
621
599
565
537
509
500
621
599
565
537
705
630
570
545
522
500
705
630
570
545
2、轨枕(包括岔枕)失效标准。
⑴、混凝土
①、坏裂或折断,不能保持轨距及两端钢轨的均衡承力。
②、承轨槽面混凝土压溃,不能保持两股钢轨均衡支承。
③、螺栓孔损坏、挡肩破损无法修理。
⑵、木枕
①、腐朽失去承压能力,钉孔腐朽无处改钉,不能持钉;
②、折断不能保持轨距;
③、机械磨损,经过削平或除去腐木后,起厚度不足100毫米;
④、严重烧伤或砸坏,不能承压盒保持轨距;
⑤、劈裂或其它情况不能承压、持钉者。
3、混凝土轨枕的扣件应按规定装设,扣板式扣件在曲线地段应采取加宽铁座。扣件应经常保持位置正确,作用良好,顶严、压紧、密贴。螺栓应每年涂油1—2次。
4、使用混凝土轨枕,铺设初期,应以捣固、调整扣件为重点,线路基本稳定后,再进行全面维修。捣固要做到承力部分均匀、坚实,并适当加强轨底接头,防止伤损轨枕。
5、混凝土轨枕局部破损,可采用环氧树脂进行修补;木螺栓失效或松动,应进行硫磺锚固处理。
6、旧木枕应及时回收,分类保管,作到物尽其用。
7、改道或改动钉孔时,应使用木塞,方正木枕和起打道钉、捣固作业,军不得伤损木枕。
8、木枕被铁垫板切压深度达5毫米以上或影响改道时,应进行削平,宽度一般不超过100毫米,削平面应光滑平整。
9、线路上劈裂的木枕,应在距木枕端80毫米处用镀锌铁线捆扎。根据需要可在开裂前或施工前预先捆扎。
10、铺设木枕应宽面在下。并尽可能使树心面向下。
11、铺设铁垫板的新木枕,一般应钻孔;除移动线外,不得使用素枕。
12、钢轨接头处应使用木质较好的木枕,并尽可能同时更换。
第三节 钢轨及连接零件
1、线路上的重伤钢轨,应立即更换;轻伤钢轨应注明标记,经常检查;在桥梁上或隧道中的轻伤钢轨应及时更换。
2、伤损钢轨标准:
⑴、轻伤钢轨:
①、钢轨头不磨耗超过表1所列限度之一者;
②、轨头下腭锈透,其长度不足30毫米;
③、钢轨低头,用1米直尺测量超过4毫米(包括踏面压伤和磨损在内);
④、轨端或轨头踏面有剥落掉块,其长度超过15毫米、深度超过4毫米;⑤、钢轨检查人员认为可能有伤损的钢轨。
表一:钢轨头部磨耗限度(轻伤)

 

分类
总磨耗
垂直磨耗
侧面磨耗
正线
其它线
正线
其它线
正线
其它线
50公斤
43公斤
12
9
14
14
8
7
短期超过,不影响行车安全
12
9
短期超过,不影响行车安全
⑵、重伤钢轨:
①、钢轨在任何部位有裂纹,轨头下腭锈透,其长度超过30毫米;
②、轨端或轨头踏面有剥落掉块,其长度超过30毫米、深度超过8毫米
③、钢轨在任何部位变形(轨头扩大,轨腰扭曲厂不直或鼓包等),经判断确认内部有暗裂;
④、钢轨锈蚀除去铁锈后,轨底厚度小于5毫米或轨腰厚度小于8毫米;
⑤、钢轨头部磨耗超过表2所列限度之一者;
⑥、钢轨检查人员确认为有危及行车安全的其它缺陷。
表二:钢轨头部磨耗限度(重伤)

 

钢轨类型
垂直磨耗
侧面磨耗
50公斤
10
18
43公斤
9
13
3、伤损的夹板应及时更换,各种连接零件应数量齐全,连接严密,作用良好,对失效或不良的应进行修理或更换。
4、伤损夹板的标准如下:
⑴、折断;
⑵、中间裂纹(指中间两螺栓孔范围内),平直及异形夹板超过5毫米,双头夹板超过15毫米;
⑶、其它部位裂纹发展到螺栓孔。
5、线路上个别插入短轨的长度:正线、联络线应不短于6米,其它线不短于4.5米。
6、轨缝
⑴、钢轨接头应根据钢轨的长度和温度设置适当的轨缝,轨缝尺寸计算公式:
轨缝尺寸=0.0118(T—t)L
T—当地最高温度(摄氏);
T—计算轨缝时的轨道温度(摄氏);
L—线路上单根钢轨的长度;
为便于现场使用,轨缝尺寸可根据下表参照设置:

 

钢轨长度
夏季
冬季
12.5米
2—6毫米
6—14毫米
25
2—10毫米
10—15毫米
⑵、维修时应注意调整轨缝,处理连续三个以上的瞎缝和超过下表规定的大轨缝:

 

钢轨长度
夏季
冬季
12.5米
10毫米
16毫米
25
12毫米
17毫米
⑶、绝缘接头轨缝,在当地最高温度时不得小于6毫米。
第四节 轨距
一、轨距及加宽值
1、线路轨距在两股钢轨头部内侧顶面下16毫米处测量,直线规定为1435毫米,曲线轨距加宽按下表规定执行:

 

曲线半径(米)
轨距(毫米)
加宽值(毫米)
350以上
349—300
299—250
249—200
199以下
1435
1440
1445
1450
1455
0
5
10
15
20
2、半径在150米以下的曲线,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轨距1460毫米(加宽25毫米,必要时,应设护轨,其轮缘槽宽度70毫米)。
3、计划维修验收时,按上述标准,轨距容许误差为+6—2毫米,每米变化值容许为2毫米。
4、日常维修中,轨距容许误差,正线、联络线不得超过+6—2毫米;其它线路不得超过+8—4毫米;每米容许变化值不得超过3毫米。
二、曲线轨距加宽的递减
1、曲线轨距加宽应在缓和曲线全长范围内递减;如没有缓和曲线,应以园曲线始终点向直线方向递减。递减率为1‰,如条件限制,最大不超过3‰。
2、复心曲线的两曲线轨距加宽不相等时,应在正矢递减及超高顺坡范围内,由较大轨距加宽向较小轨距加宽递减。
3、两相邻曲线间的距离不能满足两端轨距加宽均按2递减时,允许保留剩余的加宽量,或将两曲线的轨距加宽直接相连。
第五节       水平
一、轨面超高
1、线路在直线地段的两股钢轨顶面应保持同一水平;曲线地段外轨超过高度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h=7.6v2/R
R—曲线半径(米);
V—该曲线的最高行车速度(公里/小时)。
2、根据计算结果,超高值取5毫米的整倍数。最大不得超过125毫米。
3、当行车速度或线路发生变化,出现钢轨偏磨,木枕切压严重时,应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超高。
4、计划维修验收时,按上述标准,容许误差为6毫米,在18米范围内容许最大三角坑为6毫米。
5、日常维修中,轨距容许误差,正线、联络线不得超过+6—2毫米;其它线路不得大于下表的规定:
水平容许误差表    单位: ㎜

 

线路类别
容许误差
容许三角坑深度
每米允许变化值
正线、联络线
6
8
3
其它线路
8
10
3
二、曲线超高度的顺坡
1、曲线超高度一般应在整个缓和曲线内完成,顺坡坡度应不大于1‰;如缓和曲线长度不足,顺坡可延至直线上。
2、如没有缓和曲线,则在直线上顺坡,其顺坡坡度为1‰;如因条件限制,最大不超过3‰;仍不能满足时,顺坡可延至园曲线内或适当减少超高度,必要时,限制行车速度。
3、复心曲线的两曲线超高度不相等时,应在正矢递减范围内由较大超高向较小超高度均匀顺坡。
4、两同向曲线超高度均按不大于2‰顺坡后,顺坡终点间的直线长度应不小于25米,不足25米时,则在不小于25米的直线部分可保留按2‰顺坡后剩余的相等超高度;当直线长度过短时,则在直线部分由较大超高向较小超高度均匀顺坡。
5、两反向曲线超高度均按不大于2‰顺坡后,顺坡终点间的直线长度应不小于25米,困难地段,两顺坡终点间可直接相连,仍不能满足时,超高顺坡可延至园曲线内或适当减少超高度,必要时,限制行车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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