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目的:
为了保证安全生产,使岗位操作制度化、标准化,规范化。
2 适用范围:
行政人事处驾驶岗位
3 引用标准:
《劳动安全卫生国家标准》
4 所在岗位存在的职业健康安全风险:
交通事故、人员伤亡、火灾、触电、摔伤、碰伤、挂伤等安全风险。
5 安全技术要求
5.1行车前
5.1.1检查所需证件和随车工具是否齐全、有效。
5.1.2对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进行出车前检查,重点检查车辆的制动、转向、传动及灯光信号等装置。
5.1.3检查车容、车貌是否整洁。
5.1.4 检查车辆油箱的油,水箱的水是否充足。
5.1.5车辆启动时,检查各种仪表、气压是否正常。
5.1.6检查车辆随车必备的消防器材、警示标志、应急锤等安全设施设备是否齐全有效。
5.1.7发现车辆有故障应立即报修,确保技术状况完好。
5.2行车途中
5.2.1自觉遵纪守法,服从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和检查。
5.2.2做到起步平稳、方向不晃、换挡不响,严禁不踏离合器换挡。
5.2.3做到汽车换挡的顺序、脚轻手快、加油均匀。
5.2.4不猛打方向和临近障碍物急刹车。
5.2.5做到双手不脱离方向盘,严禁打手机、吸烟、吃零食。
5.2.6做到不脱档滑行、硬吃排挡。行进陡坡、长坡和溜坡路段时严禁熄火空挡滑行。
5.2.7因转向、制动、传动、灯光、雨刮、轮胎等发生故障影响行车安全时,应立即停车检查。油路故障时,严禁直流供油。
5.2.8超、会车前应观察前方车辆动态后,鸣号示意对方来车(夜间用灯光)。遇大雨、大雾、视线不清、交叉路、弯道、狭路、桥梁、繁华地段、隧道等严禁超车。
5.2.9在情况不明、视线不清以及通过交叉路口、狭路、桥梁、弯道、险坡、车站和繁华地点时,应减速缓行或停车查明情况后再通行。
5.2.10在行车中停车休息时,要按照“行车前安全检查”的检查项目进行安全检查,发现有故障应立即修理,确保车辆技术状况完好。
5.3行程完毕
5.3.1做好车辆的清洁卫生,关闭电源,推进空挡位置,拉紧手刹,取下点火开关钥匙。
5.3.2要按照“行车前安全检查”的检查项目进行安全检查,发现有故障应立即报修,确保车辆技术状况完好。
5.3.3车辆停放好后要做好防火、防盗、防暴、防洪的预防工作。
5.4驾驶员夜间行车
5.4.1按交通法规规定正确使用灯光信号。
5.4.2停车需开小灯,起步前应开大灯,看清路面动态及障碍。
5.4.3夜间行驶速度应比白天适当降低,超车时应在安全的原则下方可超越。
5.4.4会车时如遇到对方车辆不关大灯可闪光示意,必要时靠右边避让,不可斗气开灯,冒险行驶。
5.4.5在有路灯地段时,严禁闭灯行驶,在无路灯照明又遇大灯突然不亮应立即判断右边障碍情况,靠右边停车,严禁摸黑行驶。
5.5驾驶员雨天行车
5.5.1雨刮器必须灵敏有效。
5.5.2降低车速,转弯要慢,防止侧滑。处理障碍要比晴天提前,避免急刹车和打方向而造成刹车单边和溜滑,并使用“初雨乍晴防路滑、停车避让用点刹”的操作方法。
5.5.3行进山区遇暴雨,应立即选择安全地带停车,防止塌陷和山洪爆发。
5.5.4行驶中留有余地,预防车辆、行人突然横穿。
5.6驾驶员雾天行车
5.5.1检查灯光是否完好。
5.5.2能见度在50米以内时,时速不超过30公里;能见度低于30米,则严禁出车。
5.5.3视线不清,道路不明,不准冒险行驶和强行超车。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由专人指挥方才通行。
5.7驾驶员涉水行车
5.7.1驾驶车辆须要涉水或车渡时听从指挥。
5.7.2涉水前,必须探明水情及路况,不得冒险盲目通过。
5.7.3涉水时,应保持低速、平稳、背力行驶,不准停车和急打方向。
5.7.4涉水完毕,用低速行驶并轻踏刹车,待蹄片磨干、刹车有效时方可正常行驶。
5.8驾驶员行车故障及事故处理
5.8.1车辆在途中发生故障时。应停靠在宽阔的地段或紧急停车道,车后按规定距离设置警示标志牌,同时立即疏散乘客下车至安全地带,讲明车辆故障原因、对乘客进行有效管理,并及时报告和妥善处理相关事宜。
5.8.2及时抢救伤员。汽车行驶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应立即停车,迅速观察事故现场。先检查是否有人遭受伤害,如果受害者已死亡,则不应搬动,注意保护事故现场,用东西将尸体遮盖起来,待交通管理人员来处理。受害者是否确认死亡,必须抓紧时间诊断,以免一些休克、假死的人因误认为死亡而延误抢救的时机,造成真的死亡。死的主要判断标准包括心脏是否停止跳动、呼吸是否停止、瞳孔是否失散。当对受害者是否死亡无把握时,应将其作为受伤者来抢救。抢救受伤人员(包括自己受伤)的第一步是止血,特别是动脉血管有出血处时,应立即止血,然后再送医院,简单的止血方法是用大拇指或食指用力压住出血处的上端动脉,直至停止流血或流血较少时为止,然后再用干净的毛巾、布条之类的东西将该处绑紧。有受伤人员时,要及时拦阻来往车辆,将受伤人员送往医院抢救。在抢救受伤人员或送受伤人员去医院时,必须注意保留现场,设置标记。抢救受伤人员时还应注意不能顾此失彼,在发现一名伤员后,应再检查一下周围是否还有受伤的人员,当有多名人员受伤时,应先抢救重伤的人员。
5.8.3及时消除危险因素。交通事故发生后,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事故后的危险因素,如: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牌,同时使危险品停止外溢、禁止明火接近燃油等有可能会引发二次事故的危险因素。若车辆在行驶中发现火灾苗头或发生火灾,应立即停车,驾驶员要全力合作开启车门或砸碎车窗玻璃,及时撤离至安全地带,同时关闭车辆总电源、燃油油箱(或CNG汽瓶)开关等,并有组织地开展自救火灾。
5.8.4及时报案。故障或事故发生后,驾驶员应该亲自或请其他人及时向有关部门报案,如:电话122、120、119等和公司安全科、保险公司。报案时要讲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车号、伤亡程度和损失情况等,以便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5.8.5保护现场。现场的范围通常是指车辆采取制动时的地域至停车的地域,以及受伤害的对方所行进、终止的位置。简单保护现场的方法包括:在事故区域周围摆上小石头;用绳索拦围等。保护现场时,应根据事故性质和交通情况,灵活处理。如果在交通要道上发生小事故,就不应当为了保护现场而封闭交通,那样造成来往车辆的停驶损失,会远远超过事故本身的损失。
5.8.6保留证人和证据。发生严重或重大事故后,驾驶员应及时注意事故现场的见证人和证据。见证人,是指目击事故发生的人。证据是指事故现场的物件,一般包括障碍物、车辆等。驾驶员应请目击事故的人作证人,如果证人有事不能停留时,可将其姓名、住址记下。驾驶员要注意不得让事故现场的物件被移动和失落。注:“及时”:应根据事故现场的具体情况而定或同步进行。
5.9驾驶员在驾驶客车时必须做到“十不准”
5.9.1不准无证驾车;
5.9.2不准超时疲劳驾驶、超速行驶或让车不让速、让速不让道;
5.9.3不准酒后驾车或在行车前12小时内从事影响休息的娱乐活动;
5.9.4不准驾驶检测不合格的车辆或不能正常使用消防设备的车辆上路;
5.9.5不准强行超车,在弯道、坡道、桥梁、繁华路段严禁超车;
5.9.6不准在雨雾视线不清的情况下冒险开车;
5.9.7不准车辆涉水或过车渡时涉险载客通过;
5.9.8不准驾车时打电话、带耳塞听音乐或穿拖鞋、高跟鞋、赤脚、赤背驾车;
5.9.9不准擅自将车交给他人驾驶;
5.9.10不准随便乱停车上、下客。
5.10其他要求
5.10.1必须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接受社会监督,熟悉道路客运规章制度,以及驾驶员职业道德要求和标准。
5.10.2严格执行公司管理若干规定,无条件接受公司路检路查。
5.10.3每位驾驶员应讲政治、守原则、顾大局,自觉维护公司及自身形象,不应有任何有损于公司形象的言行。
6 相关文件:
6.1《劳动安全卫生国家标准》
6.2 《员工工作制度》
7 记录:
7.1 《车辆日常检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