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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通过山路、涵桥、便道、航渡行车安全操作规程

  
评论: 更新日期:2018年04月13日

第一条  山区道路运行
1、机动车制动、传动、转向、灯光等安全技术性能完好有效,按核载规定装载,不超载、混装。
2、选择合适档位运行,不超车、占道、超速行驶。
3、严禁熄火滑行、空档滑行或高速档运行。
4、下坡时严禁超车、长时间制动。
5、客运班车在夜间22:00点至次日凌晨6:00,不得通过道路等级三级及以下的山区道路。
6、按通行标志和交通规则运行。
第二条  在涵桥上运行
1、在限载通行吨位要求范围内方可通行,减速慢行。
2、应礼让三先,减速慢行,最高时速不准超过20公里。
3、不抢道、占道行驶。
4、距离桥梁、涵洞二十米以内的路段,不准停车。
5、按通行标志和交通规则运行。
第三条  便道运行
1、在限载通行吨位要求范围内方可通行,减速慢行。
2、要注意过往车辆、行人动态,不抢道、占道行驶。
3、按通行标志和交通规则运行。
第四条  航渡(渡海、江、河、湖、水)运输
1、机动车制动、传动、转向、灯光等安全技术性能完好有效,按核载规定装载,不超载、混装。
2、依次待渡,服从渡口管理人员的指挥。
3、客车登渡时,旅客必须全部下车登船,空车登渡,低速上下渡。
4、登渡后应拉紧手刹,客运驾驶人不得离开驾驶室。
5、按通行标志、交通规则和航渡规则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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