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规定 第 1 条 适用范围
1. 本规程适用于救护车驾驶员操作。
2. 本规程适用于救护车驾驶员工种。第 2 条 上岗条件
1. 经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2. 驾驶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和其他先关规定。
3. 救护车司机必须熟悉救护车辆性能和状况,掌握一般维护保养和故障处理技能。
4. 服从班组分工,按时完成任务,搞好与其他班组团结协作,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和交 班制度。
二、操作
第 3 条 操作前准备
轮值司机每天对救护车辆完好情况进行检查,并试开启关闭,确保车辆能够正常启动。 第 4 条 操作步骤
1. 驾驶车辆时要精神集中、坐姿端正,中途行驶,安全礼让。
2. 车辆起步听到信号,关闭车门,观察车辆周围情况,确认安全后方可起步。
3. 行驶中尾随前车时,要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会车时要主动避让,超车时要鸣笛或灯光示意,做到让则超、不让则不超,严禁强行超车。遇铁路道口,要:一停、二看、三通过。
4. 车辆途中因故障停驶,要立即打开应急灯,摆放停车示意牌。
5. 冬季天气较冷时,提前对车辆加入防冻液,每天轮值司机启动车辆预热不能低于 30 分钟,保证车辆能够随时出动;
6. 根据车辆行驶路程和时间,每辆救护车需要维护保养时,车辆负责人必须与队部领导 汇报,确保车辆按时定期保养,并做相关记录。
7. 车辆若发现存在故障或其它问题,及时汇报队部领导,由队部领导申请车辆维修,保 障车辆达到完好状态。
第 5 条 事故应急预案
1. 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及相关要求进行作业,严禁违章操作。
2. 运输事故一旦发生,单位管理人员和驾驶员应及时组织抢救,协调处理事故,减少人 民生命和财产损失,协助交通管理部门做好事故处理和善后工作。
3. 运输生产事故发生后,驾驶员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联系单位 协同处理。
4. 驾驶员在联系不到单位车管的情况下,也可直接与公安、交警、120 急救中心、保险公司等部门联系。
5. 驾驶员发生安全事故后,应停职检查,待事故原因查明后,根据事故责任大小,按单 位管理要求给予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