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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复核员操作规程

  
评论: 更新日期:2012年09月10日

        ⑴ 必须核查提货单位、车辆和人员(包括委托运输的)的危险品运输资质,对不 符合提运条件的,应当拒绝发货。
        ⑵ 应当复印相关的资质证明并妥善归档备查。
        ⑶ 必须经过国家授权部门的安全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⑷ 在危险品作业时,必须按要求穿戴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
        ⑸ 商品出库复核,必须货单核对,做到 “ 七对二完好一清晰 ”-- 商品编号、品 名 、规格、包装、牌号、数量、危规编号,商品内外包装和外观质量完好,商品标 志(安全标签等)清晰有效;应当按要求提供所提危险化学品的 CSDS 。
        ⑹ 剧毒爆炸品出库复核,必须坚持 “ 五双 ” 制度,并移交保管员核查资质,办理 相关登记手续。
        ⑺ 复核完毕,应立即与客户点交。
        ⑻ 严禁使用铁制工具从事一级易燃易爆商品的开箱分拣复核,严禁赤膊、穿拖鞋、背心、铁钉鞋从事危险品作业,严禁随意处置危险品废弃物,严禁在每年 6 月 15日至 10 月 15 日的上午 10 时至下午 4 时进行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的提运,严禁在雨、雪天对未采取安全措施的客户进行遇水燃烧商品的自提发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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