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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工人健康体检案例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5月24日

  案情分析:

  近年来,全国职业病发病率呈上升态势。粉尘、噪声、铅、苯以及各种致病因素引发的职业病,严重威胁着劳动者的劳动安全和身体健康,虽然各级卫生部门做了大量的工作,职业病防治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从目前来看,职业卫生监管由于体制不顺带来的一些问题依然存在,并已严重影响到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有效开展。

  卫生部与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于 2005年联合下发的《关于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将《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中赋予卫生行政部门的职业病防治监管权限变更为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诸如防护用品佩戴、警示标识设置、急性职业中毒事故等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监管、职业危害申报与事故查处等工作,而卫生部门仅负责职业病诊断、治疗等相关工作以及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预评价审查工作。

  《职业病防治法》实施时间比较短,多数用人单位对职业病防治知识知之甚少,加上地方政府发展经济招商的压力,对职业病防治工作不够重视,对预防控制职业病存在极大的隐患。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关系到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关系到国民经济健康持续发展。因此建议:

  (一)加强职业卫生法规和专业知识的学习宣传

  加强职业卫生法规和专业知识的学习宣传,通过学习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明确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承担的义务和享有的权利,建立和健全职业病危害因素评价制度及卫生行政部门的审批意见作为建设项目立项审批及竣工验收的必需条件,将职业病防治的关口前移,以切实从源头上控制职业病危害及职业病的发生。

  (二)将职业病防治工作列入各级政府重要日程,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各级政府应按照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将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摸清当地职业病危害底数,明确中长期目标,制定有效预防和控制措施,并确保规划目标和任务如期完成。将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目标管理和政绩考核内容中,建立职业病防治工作管理责任制,落实到人,使各级政府部门切实承担起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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