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卫生部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下发了《职业病目录》,将法定职业病范围修改为10类115种。
在《职业病防治法》中,对于职业病诊断的规定,充分保留了五十年的成功经验,也针对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创设了一些新的法律制度和要求。
1、 职业病诊断机构及其诊断医师的资质保障。规定职业病诊断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并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没有取得资格的机构不得进行职业病诊断活动,没有取得资格的医师出具的职业病诊断结论不具有法律效力。
2、 取消职业病诊断以当地诊断为主的原则,规定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所在地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从而适应了中国流动工人多的现状,有利于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权益。
3、 提出了无证据推定的原则。规定在职业病病人疾病诊断明确的前提下,没有证据否定职业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在排除其他致病因素并进行综合分析后,应当诊断为职业病。从而解决了由于用人单位不出具证明材料无法做出职业病诊断的问题,突出了以保护劳动者健康为主的立法目的。
4、 考虑到职业病诊断的复杂性,法律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在进行职业病诊断时,应当组织3名以上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集体诊断;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由诊断医师共同签署,并经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审核盖章。
(五) 关于职业病人的治疗与保障
对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发现患有职业病或者有疑似职业病的,必须及时诊断、治疗,妥善安置。在《职业病防治法》中,主要对以下几个方面做了规定:
1、对于疑似职业病病人,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其进行诊断;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2、对已诊断为职业病的病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没有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造成职业病的用人单位承担。
3、用人单位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职业病待遇不变;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六) 关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是指职业卫生技术机构为预防和控制职业危害而为企业提供的技术性服务工作,主要包括: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预评价和竣工验收评价、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检测和评价、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防护效果检测和评价、化学品毒性鉴定等。为了加强职业卫生工作的技术支持,适应改革开放与市场经济的发展,《职业病防治法》中提出了对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进行资质认证的规定。这样既有利于实现技术服务工作的市场化,促使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积极参与市场竞争,确保服务质量,同时也适应国家卫生体制改革的要求,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实现政事分离。对于企业来说,由于不再要求企业接受指定的事业单位的技术服务,减少了强制性的行政干预给企业生产经营带来的不合理限制,有利于减轻企业负担,提高职业防护水平。另外,随着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成为商品进入市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将不断增加,服务形式也将比以前更加灵活多样,服务范围更加统一、全面,企业将会有更大的自由选择权并且可以享受到更加完善的技术服务,这也有利于促进企业的发展。
四、 职业卫生执法工作的进展与进一步工作
2002年3月河北省高碑店发生农民工苯中毒事件后,按照国务院的部署,卫生部会同劳动保障部等9个部委,在全国开展了生产、使用和销售有毒有害化学品专项整治工作。通过整治,初步摸清了有毒有害化学品危害的状况。全国现有制鞋、箱包加工、家具制造等企业67061家,其中,制鞋企业占25.7%、家具制造企业占14.3%、装饰材料加工企业占9.5%。涉及从业人员共972余万人,其中接触有毒有害化学品(主要是胶粘剂)的249万余人。各地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对 124万余人进行了职业健康检查,发现职业病39833人、疑似职业病1959人。依法对违法单位和个人进行了查处,其中责令限期整改18091家、给予警告9928家、罚款836家(罚款759.4万元)、责令停业整顿1860家、取缔和关闭1127家。加大了对大案要案的查处力度,如河北高碑店市农民工苯中毒、北京天晔公司苯中毒、山东时风集团重大苯中毒、东莞安加鞋厂女工正己烷中毒和温州三洋盛凯鞋材加工厂慢性苯中毒等一批大案,17名违法业主分别被判处1-4年有期徒刑,对个别行政人员予以行政处分。
专项整治中,通过电视、广播等媒体开展了多形式、多层次的宣传普法活动。通过对制鞋、箱包加工、家具制造等企业逐一排查核实,促进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的开展,初步摸清了有关行业的底数,强化了日常监管。各地普遍加强了制度建设,积极指导企业建立内部职业病防治制度,督促企业落实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强化了职业病防护设施和职业病危害项目的技术改造,并关、停了一批不符合条件的作坊式生产场所。
在全国组织开展有毒有害化学品生产、销售和使用专项整治工作之后,职业病危害严重形势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遏制,但是职业病危害未能从根本上得到预防和控制,重大职业病危害事件仍不断发生,2003年福建省仙游县又发生外来务工人员60人患尘肺病的严重职业病危害事件,国务院领导同志对此非常重视,温家宝总理作出重要批示。根据国务院领导的批示,2003年下半年,卫生部会同劳动保障部、农业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和全国总工会等9部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一次乡镇企业、农村个体工商户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行动。
在全国各地宣传动员、企业自查自纠和集中整治基础上, 2004年2月至3月,卫生部等九部门相关人员和有关媒体记者共同组成6个督查组,分别对贵州、重庆、江苏、山东、河南、湖北、江西、福建、山西、河北、云南、广东地区的专项整治工作进行了督查,共检查33个地级市、县的58家乡镇企业,34家农村个体工商户。通过专项整治,查处了一批大案要案,有效地保护了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的健康权益。
今后,卫生部将进一步加强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进一步完善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今后,我们将继续加快职业卫生法制建设,争取用一两年的时间基本建立起由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实施规范和标准构成的较为完善的体系,真正实现职业卫生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管理。
二、加快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狠抓监督执法力度。通过5年来的监督体制改革,已经初步建立了一支综合的卫生执法队伍,今后将进一步加强对监督人员的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培训,做到严格执法、规范执法,抓好大案要案的查处,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使《职业病防治法》落到实处。
三、进一步加强和完善职业卫生技术保障体系。将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认真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证工作,引入服务竞争机制,充分利用全社会资源,提高技术服务机构的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同时要抓好用人单位基本职业病防治制度的建立,帮助企业改善劳动条件,实现对劳动者的全程健康监护。
四、做好《职业病防治法》的宣传,提高全社会的职业卫生意识。职业卫生工作要开展好,关键在于发动全社会参与,特别要深入开展对企业领导和广大劳动者的培训,提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制意识和职业卫生知识。同时,要将职业卫生宣传工作长期化、制度化,从思想上为《职业病防治法》的贯彻实施打下基础,发动全社会共同关注劳动者健康权益保护问题。
(中国卫生部卫生法制与监督司副司长 苏志)
稿件来源:中国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监测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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