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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的现状与思考

作者:梁新初  
评论: 更新日期:2009年12月24日

     【摘  要】 本文通过阐述当前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普遍存在的问题,提出目前急需解决的问题。通过加大对党政领导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党政领导法律知识和重大职业危害项目的把关审批工作;加强卫生监督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能力建设;加大违法行为的处理力度,预防和控制职业病的发生,保障从业人员的健康和企业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 职业病防治 现状 思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自2002年5月1日实施以来,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建设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健康持续发展,构建和谐的社会环境,卫生行政(卫生监督)部门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其配套法规,积极对用人单位开展法律和职业卫生知识培训,深入企业监督检查指导,职业病防治工作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许多令人值得思考的问题。

1、职业病防治工作现状

1.1 卫生监督执法机构人员少,没有监督执法经费,缺少交通工具、缺乏职业病现场快速监测和执法取证工具。就广西防城港市卫生监督所而言,作为地市级的卫生监督所总职工仅为29个编制,上级借用、调动3人,除了所领导、办公室、财务、司机外,业务科室只有16名工作人员(其中有护士2人)。负责职业卫生的监督科室有5个人,但还要兼管医疗市场、传染病防治、消毒产品等的监督执法。财政只支付人员工资(一些地方的卫生监督机构人员工资还是50-70%,甚至为自收自支单位性质),极少或没有任何执法业务经费。卫生监督机构想尽办法想做好相关职业病防治的宣传、监督、指导和执法工作,但由于人员少,没有执法业务经费,只能应付式地开展一些工作,无法深入开展相关工作和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
1.2 企业对职业病防治认识不足,没有积极主动做好职业病相关防治工作。尽管卫生监督部门每年举办企业负责人培训班,学习和传达国家相关法律和职业病防治知识,经常深入企业开展职业卫生监督和指导,提出整改意见书,限期要求企业对职工进行培训和开展相关防治工作。但大多企业没有按照法律要求来组织实施。就广西防城港市区而言,2002年5月1日《职业病防治法》颁布实施以后新建的7个有一定规模存在职业危害的用人单位,只有1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占14.28%。市辖区存在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用人单位60家,经过多次督促才有43家申报职业危害项目,申报率71.67%;成立职业病防治管理机构7家,占11.67%;建立职业卫生档案32家,占53.33%;设置警示标识26家,占43.33%;设置职业病防治公告栏和制定职业病防治方案各3家,分别占5.0%;2005年市辖区职业健康检查应检1166人,实检272人,体检率23.33%;2005年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的用人单位只有1家,占1.67%。所开展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没有达到预防职业病的应有要求和作用。
1.3 职能部门协作有待加强。立项、审批、建设等相关部门没按照法律规定要求来履行职责和把关,特别是新建、扩建、改建的项目没有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预评价报告,也没有经过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就施工,致使大多存在职业危害的用人单位在投产后卫生行政部门才知道有这样一个企业。木已成舟,改造难矣。前期预防仅成为法律上的形式要求,现实中难以做到有效的前期预防作用,为日后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带来困难和不可预料的隐患。
1.4 行政干预,严重影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开展。因受到地方领导任期期间业绩和地方经济发展保护问题,一些企业是地方领导引进来的项目,卫生监督部门到企业开展卫生监督常常受到当地领导指责,说是干扰企业正常生产。有些地方领导在大会上公开规定,凡是到冠名为工业园或工业开发区进行检查的单位均要打报告给当地党委和政府,说明检查目的和内容,经批准方可进入,否则追究部门领导责任。对企业违反《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也无法进行行政处罚,只能对企业提出整改意见,企业是否履行整改也只能由企业了,否则开展执法部门或单位的领导就要考虑自己的职位了。一句话,要想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来规范企业的防治工作是很难的事情。
1.5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技术水平与防治工作要求尚有差距。非典以后,尽管国家加大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的扶持,通过国债项目来提高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应对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能力。但是从广西防城港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目前而言,国债项目基础建设还没有完成,68个工作人员拥挤在几百平方的房屋办公(包括检验室在内),没有相应的职业病防治检测仪器和规范的实验室,副高级职称的卫生技术人员都没有,很难承担起职业病防治因素的检测和评价工作。
1.6 职业病发病形势严峻. 2005年卫生部共收到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包括西藏、港、澳、台)各类职业病报告12212例[1],其中尘肺病病例报告9173例,占75.11%,尘肺病例死亡966例,尘肺晋期病例963例。截至2005年,尘肺累积病例607,570例,其中存活病人为470,089例。各类急性职业中毒326起613例,死亡28例,病死率4.57%。慢性职业中毒报告1379例,居前三位的分别是铅及其化合物中毒589例、苯中毒253例、砷及其化合物中毒119例,分别占42.72%、18.35%和8.63%;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236例;职业性眼病256例;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116例;职业性皮肤病128例,;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75例;其它236例。以上只是发病疫情报告数,实际患职业病人数远不止这个数字,职业病已经成为当今从业人员最主要的健康杀手。我国已成为世界上职业病发病大国,每年由于患职业病导致死亡的人数超过交通事故、安全事故和其他事故死亡人数的总和,还造成一大批无法逆转的职业性疾病患者。给国家、社会和患者及其家庭造成无法估量的经济损失和负担。

2. 职业病防治问题的思考

当前职业病防治工作之所以存在那么多的问题,工作开展很不顺利,并不是没有法律依据作后盾,也不是卫生监督机构没有履行职责,不开展相关监督指导工作。说到底还是各级政府领导的认识和重视的问题。因此,要解决和处理好职业病防治工作,首先要解决地方政府领导的思想认识问题,解决好经济发展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关系。要从保护从业人员健康,以人为本的政策理念出发,不折不扣地按照法律规定要求来实施职业病防治工作,才有可能预防职业病的发生,减轻家庭、企业、国家、社会因职业病导致的健康问题和经济负担。

2.1 进一步加强领导,落实职业病防治责任
2.1.1加强党政领导法律知识培训,充分认识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国家举办各级党政主要领导培训班,提高领导认识,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和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将职业病防治列入任职期间考核内容,把职业病防治工作抓紧抓实。
2.1.2 要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要求,由地方政府制定当地的职业病防治规划,并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摸清职业病危害底数,明确中长期目标,制定有效预防和控制措施,并确保规划目标和任务如期完成。
2.1.3 要建立职业病防治工作管理责任制,落实到人,定期考核。各级政府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切实承担起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主要责任。严格行政责任追究制。对于领导不力、疏于管理、有令不行、纵容包庇,导致严重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部门及有关人员的直接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2 预防为主,从源头控制职业病危害。各地政府要把对建设项目职业病管理危害评价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抓。由当地政府负责监管,加强新、改、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管理,特别是在西部开发过程中,对于工艺落后,严重危害劳动者健康的项目要严格禁止引进。未经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建设项目,任何部门不得批准建设项目,已投入建设项目的必须停止建设,未经卫生审查合格前不得重新开工。未通过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正式投入生产使用[2],已经生产的要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不合格的要限期整改,危害严重或整改仍不合格的要坚决关闭,杜绝、防止新的职业病危害隐患发生。
2.3 加快卫生监督机构建设,确保监督执法经费。从2000年始,卫生部就开始推进卫生监督体制改革,但到目前为止,尚有相当部分地市级和县市级没有完成卫生监督机构建设。在已经挂牌运行的卫生监督机构中,绝大多数是白手起家,没有房产权和固定资产,只是在租借的房屋内办公,缺乏交通和取证工具。部分得到全额工资,部分是差额工资,没有业务经费和建设经费(特别是中西贫困地区),在极其困难的条件下开展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由于大部分基层卫生监督机构没有业务经费,为了维持工作能够运转,将主要精力放在有创收的行政许可方面,对职业病防治这样既没有收入又受到地方行政领导指责的苦差事,自然所投放的精力不会太多。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属于政府的执法机构,卫生监督机构的所有行为是代表政府行政部门面向社会履行的公共行为,在建立卫生监督机构时就应该把其列入政府行为,而不是由部门来负责和承担。应该由政府制定方案包括人员编制、经费保障、机构级别、土地划拨和房屋建设、车辆与取证工具的配备等并划拨经费交由业务主管部门来落实。只有在政府保证经费的情况下,卫生监督机构才能公正、公平地执法和行政许可,否则就会违背卫生监督机构体制改革的初衷,达不到期望的要求。在人员配备上应当根据当地人口比例来配备如1-1.5人/万人,同时配备一定学历的专业人员。
2.4 争取政府领导支持,严格履行法律规定的职责和义务。目前《职业病防治法》之所以难以落实,一方面是企业不重视和不配合做好相关防治工作,二方面对违法行为难以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罚。归根到底主要是地方行政领导存在地方保护主义和任职期间政绩的影响,卫生监督机构不敢履行法律赋予的执法职责所至。如果对违法行为能够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处理,企业就不会对国家法律的规定置之不理了。
2.5 加快卫生监督和职业技术服务机构的能力建设与协调发展。卫生监督与疾病控制机构自独立成立以来,虽然经过自身努力,但目前还是处在人员、技术设备比较落后的状态。就广西而言,目前只有3家取得职业病预评价资质的职业服务机构,许多地市级的疾病控制机构不能开展职业危害因素的监测工作,加上许多地方没有很好协调和处理好卫生监督与技术服务相互之间的工作关系,造成许多监督监测工作无法开展和完成。各级政府应当加快对卫生监督和疾病控制机构的能力建设,提高两个机构的业务工作能力和处理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能力。

参考资料:

[1]卫生部等单位通报我国职业病防治工作情况及今后重点工作 2006.4.24
[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1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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